教育管理中心将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每人扣1000多元作为全镇教学质量奖,合法吗?

镇教育管理中心将下拨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按每人1000多扣去作为全镇语文,数学,英语教学质量奖。奖励上述科目获县前列(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师。只要教学成绩没有进入县前列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就完全被扣去1000多元。

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怎么说呢?如果是一个学校的,还可以理解,但是以一个镇为单位,这是不可以的。肉可以烂锅里,但不可以往锅外走。

2009年,我们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学校也要建立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一般是按照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另外,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原第13个月工资也并入绩效工资发放。

由于这份绩效工资是按照学校工作人员的12月份工资核定的,因此,很多老师认为这部分绩效工资就是个人的工资。理论上应当平均分配、按人头发给个人。

实际上,学校的绩效工资发放是按照70%和30%区分。70%作为基础性绩效发放给教师本人。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因素分配。

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要由学校决定,要可以根据实际的办法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等等。

可以说我们学校的绩效工资是一个总量,其中30%拿来统一调度。学校研究制定管理和发放办法,并不是从每个教师的工资里扣除,国家设立绩效工资的初衷并不是属于平均给每位老师的,而是要考虑工作量和其他因素,而予以适当倾斜。

确实存在一些管理岗位工作较为清闲,但是绩效工资不低,这些确实应该优化。但是对于班主任或者超课时进行津贴,我估计大家都没有意见。

但是所有的原则都应该在学校内部发发,而不是调度出去,在一个镇甚至一个县统筹发放,这是不合规定的。

希望国家在下一步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中,进一步优化我们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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