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我看烦了。一群什么都不懂的在瞎BB。
为什么会瞎BB。因为我们这种爱国的人早已看穿了结局。我在事情发生时就已经说了刘东强毛个事情都没有。估计不会起诉或者起诉时会因为证据问题撤诉。当时里番。现在证明了。不信可以看我前面的帖子和跟贴。
为啥还有反应呢?因为公知们神经错乱,毛了!如果说以前他们推崇:疑罪从无,那么现在刘强东就是无罪,可事实是他发生了关系,这代表美国爹的司法有问题。如果说刘东强有罪,那为什么不被判决。美国还是有问题。正反美国都有问题。公知们只有挑起网络来,说美国没有说刘强东无罪。呵呵!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美国法律和美国实际。 首先请驳斥我的人多看一些美国律政剧集,这是你们能够最快,接触到美国本质的东西。
美国法律属于“疑罪从无”。就是任何时候只要不判决,你就是无罪。那么现在刘强东就是无罪。其次美国分为公诉和民诉。这次宣布不起诉的是公诉,说白了就是不坐牢。女方可以提起民诉,说白了就是要求对方赔钱。以上是理想状况。
现实呢?我早说过,美国是金钱美国,皇帝级别的就是大集团的董事长和董事。美国的律师又是一个非常大的产业。有钱人的大律师可以从证据链,取证手段等方法为当事人脱罪。如:一个警察不小心污染了某个证据,如J液,那他所获取的全部证据失效。一个警察如果不小心用了暴力执法,那整个案子完了。
辛普森杀人案中,就是因为检方要求当事人带上带血的手套,当事人死个人都带不上去,证据瑕疵,从而无罪。
刀锋战士杀人案中 2014年10月21日,南非法院对皮斯托瑞斯做出量刑宣判,判处皮斯托瑞斯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及过失杀死女友罪名成立,皮斯托瑞斯被判五年监禁。后改为15年。但地球人都知道他是故意杀人。却无法以杀人起诉,如果在美国可能是无罪释放。
美国有许多大毒枭,他们杀人无数。美国警察,联邦调查局花了无数精力,死了无数卧底,但在美国大律师面前就是那么的无力。最后几个记者揭露了这件事,而撒比毒枭杀死了一个记者。这下捅了舆论这个马蜂窝。在巨大压力下,美国另一个超级组织出手了“国税局”。查账,武装查账。财产来历不明,查,罚,一个个势力庞大的毒枭帝国破产,没钱,然后被抓。
回到这个案件。美国律师说“刘强东做的最好的就是闭嘴。”由于每句话都是呈堂证供,闭嘴,话越少,漏洞越少,对手找不到问题。证据就不足。大律师发挥的余地就更大。
这就是现实的美国,有钱人的美国。知道为什么有钱人爱移民美国了吧!
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这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吗?刘强东做为自然人,他所犯的罪是他自己的事,不管他有无犯美国法律,与中国人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道德邦架呢?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到政治上来,对谁有好处呢?这背后有多少腹黑阴谋呢?
美国法律与中国有什么关系?难道说用美国的法律来制约中国人吗?那么请问,你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是美国人就应有美国公民执照,是中国人为什么用美国的法律来辖制中国人,再进行道德邦架,这不是愚蠢吗?
所以做为中国人,关心和关注的是我们自已的民生,可以了解他国的法律但绝不会用他国的法律来审判国人!
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说实话,我并不了解美国的法律,只说说自己的理解。
关于美国检察官不起诉刘强东强奸罪(注意,特指强奸罪),国内公众基本上理解为“不起诉”就是“无罪”,结果被一众所谓“美国通”斥为不懂“美国刑法”,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的理解,确定自己也属于不懂美国刑法的一员。我也是这样理解的,“不起诉”就是“无罪”。
因为我认为,有没有罪,本应该是由法院裁决的,如果法院判没罪,那么不管你认为如何“无辜”、如何“黑暗”……最后的结果就是“无罪”!这次刘强东案,检方因为觉得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强奸罪),法院在此案中没有发挥什么作用,结果给人很多想象的空间。比如,认为“不起诉”不等于“无罪”……但是,我们想一想,如果检方不管证据足不足,坚持起诉刘强东犯有强奸罪会有什么结果呢?可能就会出现法院因为证据不足判刘强东无罪当庭释放的结果,那么这时,人们还能够说刘强东“有罪”吗?
世界上最人性的、也是一些人认为最先进的审判思想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是为了保证不冤枉无辜的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真谛,就是从一开始就认为你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即使我真的犯了罪站到了被告席上,只要法官未判,我仍是“无罪”的,何况我还未站到被告席上呢!基于这个理解,“不起诉”难道不能理解为“无罪”吗?
当然,美国检方不起诉刘强东犯有“强奸罪”,并不是说刘强东就没有犯其他罪。刘强东与那个女人发生关系过程中,难保刘强东没犯其他罪。比如我就在新闻看到美国一个案例,说一对情人干炮,中途男方扯下“丁丁”套,结果就被女方告了个“非法侵害”……刘强东与那个女人那个啥的时候,难保也会出现这些情况的。但是,就“强奸罪”这一项而言,刘强东是“无罪”的,虽然美国检察官有点不甘心。
至于一些人在道德上谴责刘强东,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在这里我也不想加以讨论,因为我不想我说法律时,你与我说道德;我说道德时,你与我说法律。
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我说几句我的感想。
第一,整个事情的真相恐怕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了。但不管真相如何,我认为大家都应该要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有句话叫“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都管好了自己的下半身,还会有今天的事吗?别人想给你下套也下不了啊!第二,跟陌生人接触,特别是跟异性陌生人接触,最好都去公开场合,有监控看着,有第三者在身边看着,自然也就没有这档子事了。第三,刘某即便是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免于起诉,是无罪的,但他身为有妇之夫却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在道德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即便对方是自愿的,那也是属于婚姻出轨。我想大多数人也和我一样,是不赞成更不鼓励婚外情、出轨、一夜情之类有违道德和法律的事的。
另外,对美国的法律我也不了解,但是经过查找资料及有过在美国生活过的人聊天,也知道一点点。
第一,法院是讲证据的。这一点全世界的法院都一样。你说我有罪,就必需得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说我有罪。但美国的法律法规又规定,你获取证据的手段一要合法,二不能违反程序,三作为证人要诚实。这三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正所谓“真理进一步就是谬论”,过分的强调这三点有时候会适得其反。例如1995年的辛普森杀妻案。美国橄榄球明星、电影明星O.J.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妮可.布朗及其男友。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例如死者身上的伤口和辛普森家中搜出来的刀宽度吻合,在案发现场找到的一个带血的手套和在辛普森家搜出来的另一个手套是一对的;在辛普森家里搜出来的衣服有血迹,经过DNA检测和案发现场的血迹是一样的;在警察去传唤辛普森的时候,他还驾车逃跑。当时警察追捕他的时候简直就像美国大片一样:天上直升机跟踪定位,地面上警车风驰电掣,辛普森的粉丝们或在路边拉字条为其助威,或是开车上公路鸣笛为其呐喊;警车身后是庞大的记者团队,各电视台都停止了正常节目的播出,全部一块现场直播抓捕辛普森的过程。辛普森被逮捕后,花巨资为自己请了个庞大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最终法院宣判辛普森无罪释放。为什么呢?首先,警察违反办案程序。在未获得法院签发的命令前就到辛普森家搜查;其次,在抽了辛普森的血样后警察并不是立刻拿回警局,而是拿着它到案发现场转了两三个小时,有栽赃嫁祸之嫌;最后,发现重要证据的白人警官福尔曼有种族歧视,但在法庭作证时他否认自己有种族歧视,结果被律师抓住不放,结果警察辛辛苦苦找来的证据全部无效,辛普森就这样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了。而另一个例子是我国的脱口秀主持人周立波。他在美国因为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被逮捕,经过一年的审理也无罪释放,仅仅是因为开车使用手机影响安全而被罚款150美元。为什么他会无罪释放呢?首先警察指控他开车打手机,但事后检查他的手机,在警察指控的时间段内并没有通话记录。所以一开始警察就面临着非法指控的尴尬。第二他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英语太菜,不能完全理解警察的意思。换句话说,警察在他车后备箱里搜出来的枪支和毒品违反了办案程序。一来没有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二来没有法院签发的搜查令,警察就擅自搜查了他的车,违反了办案程序,所有的证据都被视为无效。但他确实在开车时使用了手机,这个警察有证据,他无法狡辩,最后法院就只好判他开车时使用手机影响安全驾驶,罚他150美元。从这两个案例中,我认为警察违反了办案程序确实不对,这可以另行处理,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否定了他们找到的证据。
大家都知道,当初刘某在美国犯案时,他穿囚服的照片经过媒体的报道传遍世界。为什么美国媒体允许刊登他的照片呢?而且连马赛克也不打。这是根据美国梅根法案做出的决定。1994年的时候,新泽西州汉密尔顿镇一个7岁的小女孩梅根.卡尔被邻居绑架性侵后杀害了。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发现凶手有性侵前科。梅根父母知道后非常震惊,他们认为如果警方早点将凶手的前科告诉大家,他们一定能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于是,在他们的推动下,新泽西州出台了一个以受害者命名的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命令,将梅根法案的适用区推广到全美国。根据这个法案,凡是有性犯罪的——包括嫌疑人,法院都要将他们的资料公开,让全美国的人都知道,这人是强奸犯,大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关于梅根法案的详情,大家可以自行百度一下,我就不多说了。
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法律上说就是无罪的,在中国也一样是无罪的。
确实是发生了关系,但是:
一、刘强东没付钱,所以不是嫖娼。嫖娼要支付嫖资的。
二、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是"强奸"还是"自愿",所以疑罪从无。
顶多只能说刘强东道德败坏,搞外遇。这跟明星出轨是一样的。明星出轨,你只能谴责他道德败坏,私生活混乱,人品有问题。但是TA不违法。
刘强东自己也在头条发文说:"今天,在我全力配合的彻底调查之后,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宣布将不会对我提起任何指控,这个结果证明了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但无论如何,事发当天我的行为都给我的家庭、特别是我的妻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此我感到十分的自责和后悔。我已经第一时间向她坦承了事实,希望她可以接受我最诚恳的道歉,我一定将竭尽全力去弥补此事对家庭的创伤,重新担当起丈夫的责任。"
刘强东案为什么有的人根本不去了解美国刑法,就偷换概念,说“不起诉”是“无罪”?
既然有罪那为何不起诉?为何不以法律判他?这可是在最强调法治精神的美国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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