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首先是入室。不是楼下,不是车库,不是门口,是最后的位置屋内,已经退守房子里面了。受害方已经退无可退。
其次是夜晚。白天对犯罪者有天生的震慑力,这是晚上,是人们心理最脆弱时期,我们害怕黑暗,在黑暗中通常呼救无门,所以必须给予最强烈的反抗。
最后,对手手握凶器。而且已经出手了。这时还考虑到反击力度的估计都是高手中的高手。
法官说对方倒地还打就是防卫过当。请问打死的那一下是不是倒地后产生的。你如何判断对方是不是在装死。人家携带凶器夜晚上门,一般抱着必死的信念来的。只要有一口气怎么保证不会反杀。
而且法官最二逼的是判决入狱。一般防卫过当的判决是入狱几年,缓刑几年。其实就是你不再惹事就不会入狱。大家也能勉强接受。这个法官倒好,直接一个10年。
既然你判处了超过人们底线的判决,就别怪我们支持改判。因为如果有人带斧头晚上到我家砍我,我不知道自己能否一刀制敌。
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中国与美国的不同在于对“私人领地不可侵犯”的认知不同。如果在美国,人家还允许持枪,私闯民宅可以认为图谋不轨,主人可以直接击毙。相比之下,中国对私人领地的认同没那么强,而且禁枪的前提下也少有一击毙命的案例。如此,判决时会假设为房主占理的双方打斗而非防卫。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只看结果,除非像昆山龙哥那样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则很难说正当防卫。既然如此,结果就看当事人陈述和尸检报告了。如果警方认为在闯入者已被制服之后被打死,大概会按“确定死者挑起争端在先的斗殴、伤害”来处理。
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案情经过: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在院里寻找行凶者;
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为: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郭三祥的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经过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王生娃入室行凶无疑,但疑点在于王生娃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连看三斧,其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实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是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说的自己想干什么来定性其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头部、他人的喉咙、刺他人的心脏部位等,你说是为了造成伤害是说不过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难说是去取人性命的。
这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是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门认定其为故意伤害,内心确信的缘由是什么?
二、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查明其行为细节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护的思维
这是一起入室行凶的案件。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昆山反杀案有录像很清晰的反映了双方争斗的过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细节恐怕就只有靠在场当事人的陈述来反映了。
一审认为,二人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审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1、因为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三人不击打他是否能够制止他的继续伤害人的行为?
他会不会放下木棒不再伤人,或者说不放下木棒而携棒逃跑?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报道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没有看到他有主动离开的意愿,却有继续行凶的行为。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情节需要考虑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发现后在用木棒和双响炮主动打击别人。
2、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动弹”的含义?是否指伤害能力?
因为就案情来说显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动了,二人还在打。
大冬天,内蒙凌晨的4点左右,天还是漆黑的。在瞬间的打斗中,谁又能看清他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到丧失行凶能力而其动作变的仅仅是动弹了?
还有一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的节点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仔细考虑对方的行为到什么程度是丧失其行凶能力,这不就是要挑战高难度了吗?
一个个案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远不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胜利,全民的狂欢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与现实看似很近有时很远。
入室行凶,将人刀砍斧剁,结果被擒杀致死,防卫人还能承担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门能够阻挡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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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内蒙古法院判案水平太差,明摆的案件都大失水准,外人入室施暴,房主有无限防卫权,这是全世界都通得过的法律,为保护地方企业,胡乱行使权力,搞跨省抓捕,内蒙各级主审法官需要大考一次,持合格证上岗。
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看过案情介绍,死者晚上私闯民宅跑到别人家,在人睡觉毫不知情下,砍人脑袋三斧子,主观意识就是蓄意预谋,故意杀人!只是被同屋的人发现后杀人未遂!
然后跑院子里躲起来并没有逃走,还有乘机作案的意图?当同屋亲戚发现报警后,两个人在院子里并没发现罪犯,是罪犯主动攻击,还用双响炮袭击两人,这次第二次伤害他人属穷凶恶极!这二人一起还击将罪犯打死,个人认为属正当防卫!面对歹徒你死我活的情况下,如果不防卫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胁,罪犯死纯属意外事故。故意杀人的被反杀死有余辜!
和龙哥案不同的一点是,当事人和龙哥是一对一正当防卫。这个案子是另外两人帮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
是否防卫过当,怎么判,这个得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据裁决!
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如果一个人在夜半三更拿着杀人的凶器,翻墙盗洞地跑到别人家里去砍人,把人砍伤后被伤者家人发现,然后又跑到院子里藏着而不着急逃跑?又拿着双响炮枪企图对人行凶?最终被两人打死。内蒙高院判这两个人防卫过当,各判十年和七年。那么咱就这件杀人与被杀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带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昆山杀人与被杀事件,那位白衣侠士被判无罪,因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杀的情况被迫自卫的。那么咱中国民间也有这种说法,夜半翻墙入室非奸即盗,那么一个人夜半拿刀非法进入他人室内砍人,本身就存在着一个杀人行凶的意图,虽然他杀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伤了!如果不是惊动伤者家人?那么这个被砍者肯定会被行凶者砍死!如果这屋里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话?那么一场血案肯定会发生。但是这个入室行凶者被人发现了,从而导致杀人未遂,于是他跑到院子里某个地方躲藏起来了,这个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按常理说杀人未遂者会因为事情败露而会选择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么他的行为就导致一个主观倾向,今夜他不杀人誓不罢休!再说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后被人发现了,这时候他手里还握着能杀伤人的双响炮,那么现在院子里是二对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对一的情况下,谁死还真不一定了?话又说回来了,假如是这个行凶者把房屋主人杀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难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却很无辜!谁想在那种生死存亡危险情况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谁还会拿出法律书籍一条一条地去找,去衡量正当防卫的尺度啊!是不是应该让那行凶者先把两个人当中一个人打死了,打成重伤了?然后再拼命反抗,于是防卫过当的罪责能够抵当一下,从而判刑能轻一些!为什么?这年头好人总是以牺牲为代价,正义陷入尴尬的被质疑的境地?我突然间有一个想法?假如这件杀人与反杀案件,如果是昆山法院来判的话?不知是一个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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