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酒后侵犯事件后,大多数网友还是保持同理心的,支持警方从快处理的姿态,也为女员工的勇敢点赞的。但,也有很多网友有点“吃血馒头”心态,从受害者的叙述和警方通报的“蛛丝马迹”里挖掘“质疑”,并“津津有味”地分析,指责女员工是因为“利益目的没有达到进行的报复行为”。我作为一名普通的男性职场人,为这些冷漠无情甚至幸灾乐祸的看客感到愤怒,为这位勇敢的女性和她的丈夫心痛。这就是女性被侵犯而忍气吞声的本质原因,主要是因为总有些人爱吃“血馒头”。
我们从以前的各种新闻、故事、小说、影视剧里都看到过这样悲惨的案例。一个女性被侵犯了,勇敢地反抗了,勇敢地报警了,恶人得到了惩罚,制止了恶人进一步伤害更多的女性。可是,勇敢的女性却忍受不了身边人和看客的嫌弃的目光,自己的家人嫌弃她的身子脏了,有的丈夫甚至恶狠狠地说“你当时为什么不一头撞死?”。旁边的看客更是指指点点、窃窃私语,甚至在茶余饭后,津津有味地谈论着她被凌辱的细节。有不少女性可以从恶人的魔爪中挣脱出来,却挣脱不了世俗的“大网”,受不了世人的白眼和议论,选择了自杀。
警方的通报已经很清楚了。阿里女员工没有被强奸,因为体检(法医判断标注这里不写了)没有证明被强奸。但为什么定性为强制猥亵呢?很多网友不理解。这是因为定罪从严的原则,两位人渣强奸未遂,但是强奸未遂比强制猥亵既遂要轻,定性强制猥亵既遂,一是基于事实,二是基于从重。
法律处理,是以事实为基本准绳的。警方的通报,通报的只是事实,只是对于定罪有依据的事实。其他的细节和道德方面的事情,不作为定罪依据,没有必要写那么清楚,当然,也可能是因为要保护受害者隐私而采取的取舍写法。这就给一些爱吃“血馒头”的看客提供了想象空间,想象的空间,想象的细节,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我们还是应该基于事实去判断,这就足够了,至于那么多“为什么”,那么多“疑点”,对于定罪没有意义。主要的依据,警方通报已经很清晰了。
一是阿里女员工不同意,违背了妇女意愿,这是大前提。
二是阿里的王某四次进入女员工的房间,从网上购买了安全套(只是没用上)。这就是事实。
三是客户张某进入女员工的房间,从家里带着安全套去的,走的时候遗漏在房间里,拿走了女员工的内裤。这就是事实。
四是王某、张某在审讯中承认了事实。这是最核心的要素。
至于女员工发帖声称的一些细节,比如,被强迫出差,被灌酒,同意王某进入她房间,第二天早晨打电话让张某去房间并给张某开了门,等等。如果换位思考,再加上当时的场景,警方会理解女员工的陈述。
一是强迫出差。疫情这么严重,让女员工出差,女员工不愿意,她理解是强迫出差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说这句话与本案无关。
二是被灌酒。了解山东酒文化的人就能理解了,山东人的劝酒文化那是“一绝”,言语中没有“灌”的表达,但各种“劝酒”技巧,足以让这位女性喝高了。饭局上还有一位当地的女性,从头到尾没有喝,这是符合山东酒文化特征的。女性上就酒桌,要么从头到尾不端杯,要么端杯就表示可以喝酒,只要端杯喝酒,别人就要“劝酒”。这就是山东酒文化的糟粕。但,这些事与定罪只有间接关系。
三是同意王某进入房间,就等于接受王某猥亵了?这是什么逻辑?女员工已经喝酒了,王某即使进了女性房间,也不代表女性愿意被他猥亵吧。
四是第二天早晨女员工给张某打电话,并给张某开门,就等于女员工让张某来上床的?这是什么逻辑?从常理分析,女员工早晨起来,还没有醒酒,脑子也是迷糊的,发现自己光着身子,怀疑自己被侵犯了。想到张某比较熟悉,找他来询问甚至是质问他。
五是27日晚喝酒时,女员工就被张某猥亵了,女员工第二天早晨还给张某打电话让他到房间来。这里面有一个逻辑顺序,女员工第二天醒来,自己光着身子、内裤没了、房间里还有安全套,怀疑自己被强奸了,于是报警,从监控录像里,才看到27日晚自己就被张某猥亵了。
六是女员工为什么退房了又报警了?换位思考一下,女员工一开始一定很气愤、很纠结,不敢报警,等退房了,越想越气愤,于是打电话给丈夫,在丈夫的鼓励下才选择了报警。
这件事情,警方通报虽然不够详实,留下了一些猜想空间,但是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已经认定,且取得了两位男性的口供。从证据链上已经证实了,至于对女性员工的种种猜想,有什么必要吗?我们应该保护女性,指责人渣,营造女性受侵犯之后敢于报警的良好环境,而不是追求“受害者完美”,受害者只要有一丝不完美,就要恶意揣测受害者的种种“不堪”。如此舆论环境,还有人敢站出来吗?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前四点不符均正常。一是关于被迫出差,我想这是一种无形压力,一般不会对外表现出来,在家人面前可能会发发牢骚,这个没有证据再正常不过。二是关于被迫喝酒,也很正常,酒席上推杯换盏的话术都是软绵绵的,绝不会存在“你今天喝不喝,不喝弄死你”这种言语逼迫,没有证据也是正常的很。三是酒桌上被猥亵,说是半真半假,要我说就是实锤,酒席包厢内没有监控,有监控也照样实锤,细节方面因为醉酒确实会存在断片描述不准确的情况,但在我看来,商户酒席上(这个酒席上是宏观的酒席上,不是仅仅指坐在包厢的桌子上)猥亵就是实锤。四是周某同意王某前台办卡,也很正常,试想,当时和王某的一切并未发生,酒醉状态之下,得悉领导关心自己要再上来看下自己,会和前台说不要给他办卡吗?答案是显而易见,酒店之前的声明也确实没有撒谎,确实是征得了周某同意。所以就办房卡一事,周女士没问题,还是王某进入房间后,眼看朝夕相处的美女同事醉眼迷离,衣衫不整,一开始可能也帮助擦洗了下甚至换了下衣服,但是在酒精和精虫的双重刺激下,控制不住下半身扑了上去,当然还想到了要买避孕套,但是却也由于酒精的作用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真实强奸行为,所以之后的避孕套也是没有用上。因此,周女士所言也是属实(关于是否被强奸,她自己也是真的没把握,但是一般女子哪会把强奸和猥亵分的那么清,酒醉状态之下也只能说自己可能被强奸了),因此第四点也问题不大。关键是第五点,也是广大网友最迷惑的一点,我妄自揣测下,周女士早上一醒来不是很清醒,且衣衫不整(可能是部分赤身裸体),第一时间回忆,由于酒醉断片,只回想到酒席上张某对其种种猥亵,于是第一反应昨晚被张某灌醉后强奸了,于是打电话给张某,由于酒醉后也无力多说话,就通知张某速到酒店,并告知房间号,张某得信后以为对方想通了,立即兴冲冲拿了避孕套赶到医院,却被质询强奸的事情,一时也感到冤枉(行,你冤枉我强奸你,那我就真强奸你,也不算冤枉),张某也是精虫上脑,扑向周女士实施了强制猥亵,当然因为周女士此时已经具备一定反抗能力,对方强奸未遂,但也在周女士内裤上留下证据,所以后来其将内裤拿走。至于周女士为何在控诉信中将此段略过,其实也是出于本能,将自己犯傻的这一段不提了(反正前面也说明了张某酒席上就猥亵了,现在再描述一遍也还是猥亵,写出来给大家知道还显得自己酒醉后喊错人过来对质太傻,整个事件也太过离奇,于是把晚上及早上的事情干脆都安在王某头上好了)。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阿里女员工有没有被强奸,女方醉酒后失意说不清楚,但案件线索应该说得清楚。
1.作为一个女人,特别作为一个有夫之妇,应该知道名节的重要性。这么多人说她报假案,诬陷男方,我是持怀疑态度的。
2.曲一先后四次进出女员工房间,并在事后承认了通奸,但没有承认强奸行为。至于是不是强奸,他俩最清楚。
3.如果不是强奸,女方为什么报案?难道是网络炒作?也太得不偿失了吧?如果是想诬陷男方或置男方于死地,那么为什么男方藏匿或毁灭避孕套和内裤?如果女方毁灭证据,显然是于己不利。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按现在的证据已经证明这个女人报假案,而且性质特别严重已经违法了,涉嫌敲诈勒索罪,报假案罪,故意诬陷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造谣生事罪,应该是团伙作案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照男人的的行为习惯,又喝酒了,看到裸体女人人事不知,并且这二个男人都有这个目的去的,连避孕套都买了,不可能不发生性关系,问题是房也退了,内裤也丢了,一切证据都没有,又过了这么长时间,再去找证据,不可能找得到!这二个男人一致咬定没有强奸,只是强制猥亵,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只摸摸是不正常的,除非二人性无能!有没有强奸,女的肯定知道!男的也清楚,估计有律师指点,反正打死不承认,时间过了这么久,无法找到证据是重点!警方还在调查中!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关于#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 ,两个疑问提出来:避孕套(若酒店配备)
和内裤是能定性案件的关键证据,现在它们在去哪儿了?
1.个人生活经验,我所入住过的酒店都备有避孕套,我没用过,只是好奇,拿着看过。这个酒店房间没有备备孕套吗?
2.如果该酒店和别的酒店一样房间备有避孕套,那么酒店备的避孕套去哪儿了呢?
3.内裤去哪儿了?如果张某有女性内裤癖,内裤该是被收藏了,那就是还在,有原装的交给警方检查提取内裤上的残留证据吗?
若张某不是内裤癖,他拿走内裤的动机目的是啥?
以我一个单身狗住酒店的经验,以前住酒店都会看到酒店里摆有避孕套,这个亚朵酒店会没有避孕套?这不合常识不合逻辑不合常理,或许是王用了酒店里的,为了不留证据,处理掉了,准备网购新避孕套代替。谁知被快递送到了前台而不是联系其本人亲自取,暴露了其购买避孕套的行为,无奈只好丢弃。
张某带避孕套去和拿走内裤的动机和目的是啥!出事第二天早上周女打电话给张某除了告知房号他们还说了啥?到房间里后又说了啥?张某带去未开封的避孕套却带走内裤,带来一样东西,带走一样东西,而这两样东西的原物本体都是案件的关键,这行为怪怪的,王某和张某有没有串通些啥?假如有被使用过的避孕套,这被用过避孕套现在在哪里?王网购又可能因被送到前台而不得不丢弃的目的和张带去的未开封的避孕套的目的是啥,是否为了掩盖啥?张某带走案件关键内裤有是啥目的,这内裤现在何处?说没有证据表明周某被强奸是基于找到内裤来证明的吗?若不是内裤提取物来证明没有被强奸,那只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据不足而已,因为关键证据内裤被张带走了,现在内裤在哪里,是否被找到?被清洗?被警方检查提取物,警方通报貌似没有说,从通报全文来看,没有提到检查内裤的事情,那么我认为大概率是警方也没能找回那条在不被处理的情况下能够认定事实的内裤,关于王某办房卡,为何酒店前台获得了醉酒的周同意给王某办房卡?可是胡某敏和另一个在杭州的同事却说周打电话迷迷糊糊不知在说啥?即使同意办房卡等于同意被猥亵或性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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