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官说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大家怎么看?

最近扬州的法官说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大家怎么看?

扬州某公司两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元,爆红网络,可以说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公司可以压榨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还美其名曰“996是福报”。这是双重标准,对劳动者很不公平。有人说,法官判的对,因为有些加班,员工不能拒绝,劳动法也要保护企业。那么,我的分析如下:

第一,劳动法规定了“四种情况”,员工不能拒绝加班。一是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二是自然灾害发生,三是特殊设备抢修,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扬州某公司自定义“这是紧急任务,员工必须加班,拒绝加班就是要告你一个倾家荡产”。请问,公司自定义的“紧急任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呢?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第二,我们自己来用“反证法”,就可以证明公司是欺负劳动者。前提是,公司要辞退这两名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却让这两位员工加班加点,他们拒绝加班,导致了公司任务没有完成,要让他们赔偿公司损失。我们的逻辑很简单,一是公司要辞退他们,说明他们不重要。二是公司又说他们不加班导致公司损失,说明他们很重要。请问,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第三,不赞成这样的处罚,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公司可以自定义“紧急任务”,强迫员工加班不能拒绝 ,剥夺了员工的拒绝加班的合法权利。那么,反过来问,员工也自定义家里出了特殊情况,不来上班,公司是不是不扣工资呢?将心比心,公平对待企业和员工,而不是偏袒企业。我们不希望员工故意碰瓷企业,但更不希望企业不给员工留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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