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法律是底线,如果用底线对抗社会良俗,吃亏的一定是你。这个问题上,纠结于法律,会让你陷入牛角尖。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大咖收徒,不是公司行为,劳动法基本管不着。再说了,这是良俗公德问题,你不接受大咖的条件,你不去即可,犯不着追究人家的法律责任吧。
师徒文化,这是中华文明五千年流传下来的,这不是公司行为,而是民间习俗。举一个例子:婚姻法认结婚证。但是有些地区,两口子同居多年,不领证,但法律也承认这是事实婚姻关系。法律的准绳是以事实为依据,这就是很好的例子。师徒关系,实际上形成了民间的契约关系,你来学习我的本事,你就要付出,否则,你别来,别跟我谈法律。这不是法律范畴的事情。
如果你认为跟师傅学习,这是输送劳务,不发工资不合理,那么,你可以不来。即使从契约关系来看,师傅教徒弟,付出的是技能和经验,不收你的培训费,相当于对价支付了你学徒劳务了。
大咖收徒,多少徒弟跪着求着来学习,这不仅仅是明星效益,还有预期收益。当然,这个收益,可能是有风险的。比如,你跟大咖学习五年,免费做牛做马五年,结果你没有大红大紫,没有发大财,你觉得亏损了,投资失败了。这是正常的。你告师傅,让师傅赔钱,估计法律不支持,民俗也不支持。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关键是,大咖收徒,大家追求的预期收益。就是师傅的名气、提供的平台、创造的机会,有助于你将来成为明星,获取成百倍成千倍的收益。获取这些预期收益,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免费当学徒、提供免费劳务。
这个例子,估计是暗指某相声社。作为我这一代人,基本是支持郭老师的。现在的成功者,包括职场上的老人,为什么不愿意带徒弟,不愿意传授真本事了,就是因为过去的师徒传统文化消失了,培养出来的都是白眼狼,让人寒心。如果徒弟对师傅没有敬畏之心,没有付出之心,没有感恩之心,师傅心知肚明,根本不愿意教你。你还想告师傅,这难道不是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吗?
当然了,我这里坚决反对假师傅,还有那些忽悠学员的“假成功学大咖”,那就是骗钱的。但是,对于真正的大咖师傅,作为徒弟,真的要有敬畏和感恩之心,真的不能计较小账,绝对不能与师傅讨价还价。因为师傅一个指点,给你一次机会,你获取的收益,就抵过五年学徒的付出。一定要算大帐啊。
在职场上,我经常严厉要求下属,真心实意地传授真本事。有的下属,明白师傅的良苦用心,知道感恩。大多数下属,没有感恩之心,有的甚至认为,你严格要求、培训他是在剥削他,教会他就是压榨他。换位思考一些,师傅不想教下属,吃大亏的到底是谁?
【注】职场火锅,二十年企业高管,经历丰富,阅人无数。欢迎你到职场火锅主页付费问答或私信入口,与火锅哥进行专业而深度地交流吧。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所谓‘三年学徒两年效力’的说法,是大而宽泛的,近期最著名莫过于德云社。可以说,没有德云社的师徒风波,人们也许早已经淡忘了还有这种师徒关系。
认真些考究,‘三年学徒两年效力’是49年以前广泛应用的师徒关系,解放后,认为这是一种剥削方式,给禁止了,而换了另一种教学式的方法。比如,马季曾经有过的三位老师。再比如,任何人进入企业,便会有工资,尽管他还在学徒期。
应该说,‘三年学徒两年效力’是一种古老的,延续了较长时间的,双方都相对认可的师徒利益形式。这种利益关系是以【不易被突破的技术】为本,而形成的。所以,越是在现代的企业,越是不被认可的。
‘三年学徒两年效力’,有几个特点:
1.古老的,有传承。
2.技术有隐蔽性,多是口口相传。
3.有利益关系。
4.有亲情纽带。
5.被上层社会摒弃或者不屑的。
我看大多数网友对‘三年学徒两年效力’有几个理解误区,一起说一说:
第一个误区,学徒时不效力,效力时不学徒。
不可否认,人分三六九等。有的人就是有天分,一点就通;有的人就是木棍,一窍不通。有天分的,一年两年就可以上手,没天分的人,五年出不了徒,也是有先例的。
关于两年效力期间的学习,我相信年龄越大的人越有体会:三年学徒期间,学的都是基础知识,有毅力有兴趣的人,按照书本也能学,但一些深层次的东西,就要靠师父点拨了。
第二个误区,利益分配。
三年学徒期间争议不大,无非是师父管教学管衣食住行,偶尔给些零花钱。
两年效力期间,徒弟是有收入的。如果师父是老板,则工资偏低,外快有分成。如果师父不是老板,这个工资和其他收入里面都有师父的分成。所以,无论哪种情形,因为利益相关,师父都会用心教导,必使徒弟有一技之长。
就啰嗦这么些吧。
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你想说谁一清二楚,就是郭德纲。
这就是老年间传下来的习惯,里面是有其合理性的。假如你是曲艺这行儿的初学者,前一两年肯定不太可能创造什么像样的收益,所以前几年就是师父白养着你,那么等到日后你学成了,也就应该有所回报。这个回报就是你能够上台演出了,前两年的工资效益归师父,至于你这两年效力能挣多少给师父,就是能力说话。虽然这和现在的艺校制度看似不同,本质上一样,就是一个拿学费学技术的过程。只不过艺校学费一年一交,收多少一入学就白纸黑字写明白,三年后师生再无关系。
所以说这种模式看似不公平,其实更加担风险的是师父而不是徒弟。一则徒弟要是不成才,收不回来本钱;二则要是徒弟欺师灭祖,就更人财两空。所以之前的相声门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只有在门里有传承有辈分的才能演出,这样子徒弟想吃这碗饭就得忠心,师父也能全力捧徒弟成角儿没有心理障碍。甚至即使是相声世家,也得在父亲以外另找个师父,就是保证只有门户里承认的身份才能登台,都是为了保护师父用手艺糊口的权利。
老郭本来是全按照老规矩来的,可是他没想到时代变了,即使破门的徒弟也能上台演出了,也敢骂师父了,一边拿着自己按老规矩从郭德纲那里学来的技术和蹭来的人气赚钱,一边说旧传统不对。这才是老郭对那几个人伤心的根本原因。
既然字面上的意思有所不同,那么觉得不对当然也没什么,就算是写进法律法规的,也有的是人觉得不对。不过如果有点良心或者要点脸的,最好干脆一开始就别进入还沿用这规矩的行业。要是占着便宜说风凉话,就别怕闲人骂街。当然,如果你有大能耐,能让国家下文件要求取缔这种习惯,也无不可。毕竟现在招摇撞骗的人多了去,真有能耐的,怎么办班都不愁饭吃!
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近些年郭德纲经常在公开场合提起“三年学艺两年效力”这一说法,这是旧时期的行业行规,已经不太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但非要问这个旧行规是否符合《劳动法》?笔者负责任的说,这个旧行规并不违法。只要是在合法的框架内,修订劳动合同或口头约定形成劳动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修订劳动合同(符合第26条的三项规定: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即合法。即使没形成合同,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其实某种意义上说,德云社依然延续着“三年学艺两年效力”的这一行规。只不过,这是相对夸张的说法,实际上已经将学艺与效力的时间,大大的缩短了,大概两到三年是学习期间(去除了两年效力)。之前云字科的待遇,对于后来的徒弟来说,已经是可遇不可求了。接下来,笔者就以德云社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
乍一看“三年学艺两年效力”不合法,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郭德纲早年间收徒,就是本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等合法的原则收徒的。笔者注意到:部分网友认为郭德纲如今就是按照“三年学艺两年效力”来收徒?这样的文章还真是不少,但并不准确。
郭德纲早年间收云字科徒弟的时候,基本是管吃管住没工资,有零花钱50元。每天徒弟们给喂狗遛狗,去相声园子熏陶听相声,干些擦桌子扫地等零活(按着《劳动法》规定,这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如发生纠纷等问题劳动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那么徒弟学到什么时候登台演出,因人而异。由于德云社早期缺人手,所以早期的徒弟,相对登台演出都比较早,例如:张云雷、潘云侠、曹云金等人学了一年多就可以登台了。工资待遇,按照每个月登台次数计算,没有演出就没有工资。下图是2004年德云社演出表,张云雷与潘云侠这时刚刚学了1年左右,就已经登台演出了。
那么之后(2006年以后),德云社从鹤字科收徒开始,虽然不收学费(收1000元的教材书本费),但不管食宿了。这和云字科的徒弟没法比,虽然是免费学艺,对于外地学员来说,在北京租房吃饭都是不小的开支。说实话,对于很多不富裕的家庭来说,还不如三年学义两年效力好呢。那么德云社如今是按照公司正规化管理,是有正规培训资质的,招收学员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按照辅导培训招收学员。相声、快板、评书、戏曲、鼓曲等任选,学期三个月,其中吃、住、学、报名、教材等均收费,总共约7600元,如果学习一年光学费就得2万元(三个月5千)。这就是德云社的艺术传习社,完全合法。
那么第二种招学员,是以收徒的形式,这就涉及到了劳动法。之前云字科学员,是包吃包住(这会被认定是徒弟收益的一种),给剧场干些零活没有工资(师徒间属于利益交换,符合劳务关系),所以在这期间徒弟发生意外事故等,通常是由郭德纲担负。例如:孔云龙就曾经发生过多次重大事故,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自理,各种费用全部由郭德纲承担,这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如今郭德纲收徒,更加规范化,合理化。虽然不完全是“三年学艺两年效力”,但有些类似,例如:每科学员至少要学两年以上,这两年是没有任何工资的,两年后每周安排1次上场锻炼的机会(无酬劳),这就类似“三年学艺两年效力”了。什么时候有酬劳,需要正式在德云社开始演出后才会有酬劳。例如:下图郭德纲宣布的这26名霄字科学员,没在名单的即使有演出也无酬劳。
从鹤字科招收学员开始每科40名,招满为止。每两年招一科,但往往两年时间很难招满一科。因为德云社如今招收徒弟都是百里挑一才能留下,例如:鹤字科第一批学员,分成多次招收,每次都有上千人报名,但通过层层筛选,最终留下的寥寥无几。张鹤伦是第一批鹤字科学员,他第三次报名时有两千多人,最终筛选淘汰只剩下100多人正式进入学员班,两年后真正能上台表演的只剩下10几个人。那么没正式上台表演之前,徒弟们的身份是德云社的学员,德云社相当于是培训机构(注意不是劳务关系,属于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以后招收的霄字科学员,还没正式开始演出,正式登台后,才形成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但如果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约定“自愿效力两年”,相关部门也不会干预(合法),如果出现工伤或纠纷,相关部门会给予关系定性。
德云社的徒弟待遇有所不同,例如:类似刘鹤春这样的徒弟,他从学徒开始就完全属于劳务关系。最初刘鹤春是在亲戚朋友家住,后来北京租房,吃住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后来王惠(郭德纲妻子)安排他在德云社天桥剧场,一边学一边干些零活,包吃包住还给500元钱,这就完全属于劳务关系了。其他徒弟,在学习期间,基本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如有纠纷,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那么如果单纯是“三年学艺两年效力”的话,这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双方属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也是属于合法的范畴。不知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我呢,真心的劝大家伙一句,现实中如果有人问你这个问题,最好对他敬而远之。不然真的就像某大咖说的,打雷的时候劈他会连累到你。
下面我们来说为什么雷会劈这种人。古时候啊,咱们得法律和道德观不是很完善,咱们的老祖宗呢,相信不修今生修来世,生而为人呢,做好人行好事以求来生,如果做坏事,就容易遭报应,就会遭雷劈,这里的雷呢,不是指天雷,而是五行雷,所谓大五行劫。掉土坑里摔死了,被一面墙莫名其妙砸死了,这就可以叫土雷,所以说啊,不要以为做个坏事天上打雷你不出去就不会遭雷劈,很可能屋子倒了把你砸死呢。
当然现代社会咱们都是唯物主义者,法律和道德观念都完善的多。但是呢,做好人,行好事还应该是咱们做人的基本准则。但有些人呢,偏偏就不这么干,跟在你身边蹭好处蹭资源的时候呢,他跟你讲情义,等有一天他认为你没有利用价值了跟你讲法律你说气人不气人?
我们的身边发生过这种事,单位里的老师傅觉得新来的年轻人不错,就收为了“徒弟”,当然了,不包吃住哦(这句划重点),不但把技术倾囊相授,还把资源与其共享,有黑锅帮着背,有奖金帮着争取,甚至呢,有私活都带着他一块干干。徒弟呢,也不错,逢年过节啥的也买点烟酒上师傅家拜访。“师娘”得病帮着找家里一位当医生的远方亲戚照顾,做手术住院啥的都很顺利。本来呢,故事到这里很美好,可惜后来由于政策出现些变化,单位的效益呢,有了点不景气。本是应该大家同舟共济的时候,这位徒弟却“跑了路,不但出卖了单位的情报给竞争对手,还带走了手边的资源自己单干抢了不少生意。这一下让师傅在单位里都抬不起头,大家都说他“养狼为患”。那毕竟也毫无办法,因为徒弟的行为不但说不上违反法律,而且似乎也不违反道德,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吗?
过了几年,师傅年纪大了,退休了,被一家私企返聘为顾问,而徒弟呢,手头的资源消耗光了,越混越差,最终难以为继,自己的公司关门大吉。带着礼物又求到了师傅,师傅念着往日的情谊给他在私企里找了个工作干。
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这个故事是真实的,并非杜撰也没有映射谁。
我想那个徒弟在新的单位里可能也不会混的太如意,毕竟大家应该会防着他一手吧?
当然,如果徒弟当初离开老单位的时候,跟大家说什么《劳动法》,当初干私活为什么不多分他点钱,还把当初给师傅买烟买酒的发票,给师娘看病挂号的收据都拿出来的话,我真的认为,这种人绝对会遭雷劈,即使没有,我也绝对不会和这种人做朋友,不知各位看官怎么想?
曲木为直终必弯,养狼当犬看家难。
墨染鸬鹚黑不久,粉刷乌鸦白不鲜。
如某著名大咖收徒时规定:前三年包吃住无工资,学成后再效力两年。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你大胆一点,自信一点。就是说的郭德纲,别整那些个没用的!他也不会知道你说他!知道了呢不会骂你!更不会告你!别怕。大声说出来,那个大咖就是郭德纲!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