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衙门对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是侵犯女性性权力的犯罪,是古代法律打击的重点。

明清两朝在强奸罪的认定上,继承了元朝正律中,明确区分强奸幼女和其他强奸行为和“虽和同强“的原则,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明代法律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还把幼女的年龄提高至十二岁。官员显然属于“豪势”范围,适用绞刑;清代《大清律》对于单方面的强行性行为,处罚办法跟明代一样,绝不含糊,基本沿用了明律,处以绞刑。若官员犯强奸罪,更要罪加一等,如雍正皇帝要求,遇到此类案件,需通报全国,写进史书,让其遗臭万年,以警示当下,整肃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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