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我是一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最后我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了这件事情,这种事情我还是比较有经验的,我就来告诉你这笔钱应该是谁付的。

我因为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我被起诉的过程我没有去应诉,最后法院判我败诉了。

在这里我说明一下:信用卡逾期没有归还欠款,被法院起诉的时候,无论你是否去应诉,你的败诉概率基本上达到100%,因为那是你违约没有还款,所以无论你是否出庭,最后的结果基本上都是要求你10日内还款。

收到法院判决通知书的时候,因为没有能力去归还所需的款项,也没有和银行主动的去沟通协商,后来经过了6个月以后,银行最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正常的情况下是收到法院判决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需要归还上面所判决的款项,如果对所要归还的款项有异议,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异议。

而以上的步骤我都没有去操作,直到我被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我才知道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

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自己的衣食住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出去游玩的时候乘坐高铁,没有办法坐一等座。

出去旅游的时候不能住星级酒店,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也会随时随地的被扣钱,对自己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无奈我只能和银行进行沟通,希望能得到相应的减免,因为我必须要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任提高消费。

刚开始打电话过去给银行客服的时候,对方只是把我所欠款的款项汇报给我,我再跟他说能否协商还款,而且法院判决,我归还的款项也没有这么多,银行客服却要求我全额还款,因为在法院判决的时候给我减免了违约金

可是我打给银行客服,他一直要求我还的款项包含在违约金里面,还告诉我,她所看到需要归还的金额就是这么多而且银行也没有相应的减免政策,最后在我的要求下,他给我安排了一个是他们的贷后管理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上来了之后就表明自己的身份,告诉我,他是广州银行委派的律师,也是专门负责跟踪我这件案子的。

该律师和我沟通的时候,虽然已经给我减免了违约金,可是他说因为我这段时间没有主动的去还款,法院判决出来了以后已经超过了6个月,在这6个月时间还在不断的产生双倍的利息。

因为现在不仅对我的生活造成的影响,因为法院在我刚发工资的时候就已经扣掉了我里面的金额,还有我社保卡里面的金额,然后还冻结了我的微信。

我必须要尽快的处理 ,哪怕是多还一些钱,尽量能够谈到分期还款的情况下,我就能够处理。

经过和这个律师沟通的时候,他给出了我一个不错的方案,只不过是没有相应的减免,因为他告诉我这已经是他能够做到的了,再高已经超过他的范围之内了。

最终达成了一致按照分期还款的形式,每个月还上1500块,分6期还完,最后一期,把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

按照这个利息,我连续还了三个多月,每个月都能按时的还剩1500块,因为我有固定的工资,只不过是要求我一次性还清,我没有办法做到。

可是没想到就在我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突然有一群计程式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到了我上班的地方的门口。

当天下午吓得我连厂门口都不敢出去,我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的催收,因为他叫保安一直打我电话,当我知道是有一群人在外面等我的时候,我就一直不敢接听。

最后在人事部的配合下叫我出去外面和他们沟通,因为人事部主管说他们在外面影响厂里的形象。

当我出去了以后,听到对方自称是广州银行信用卡,我突然松了一口气,因为我已经按每个月还1500块按照约定去还款,后来我就跟他说明了这件事情。

对方告诉我这个案子是他在跟,所以他根本就不知道我还款的事情,也不知道我协商的事情后来我把我的还款记录给他看了。

然后我还给银行派出来的这个律师的沟通记录给他看,然后他说他是要回去和银行去沟通,看情况再跟我联系,希望我不要再失联了,这件事情才因此而收场。

因为这个律师告诉我,我只需要把剩余的本金6000块钱还进信用卡里,就可以结清所有的欠款,我听到这个消息虽然很高兴,但叫我一下子拿6000块钱出来,我又没办法拿出来。

如果不是一次性还6000块,我还是要还1万多,为了这一次机会,我哪怕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要把握好。

我就打电话去给银行确认,毕竟这样的事情以前已经被骗过了,我不想再被骗一次,因为有些催收,为了达到目的要求,你还30%然后再帮你去协商还款 其实很多都是套路,必须要和银行确认了才能决定。

在我确认完了之后,然后我就在线上直接还款,通过了微信的方式去还信用卡,而且还是还到自己的信用卡,我这样都算是比较谨慎的,因为我还是比较担心被骗,还到自己的信用卡安全度更高了一些。

当我把这笔钱还了之后我以为这件事情就可以这样了结了,可没想到这个律师竟然秋后算账,说我被起诉的这件事情的诉讼费应该由我来支付。

虽然我感觉到很郁闷,他没有当场就直接说出来,而是等到后来才告诉我,可我为了能够尽快的解除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我还是按照他的要求,把这笔款项打到指定的账户。

本以为把这笔诉讼费给结了,对方就能够主动的帮我去处理完成这件事情,可没想到我把钱给他了之后,对方就爱理不理的,根本就不给我出结案通知给法院。

甚至都已经过了一个月了,还没有帮我去处理好,后来我觉得感觉这些人根本就不靠谱,而且我查看判决书的时候发现诉讼费之前在银行那里已经扣过了,很明显律师就是在坑我的钱。

我感觉到有点不靠谱以后,我就赶紧的主动去联系法院,希望能从法院那边得到处理的结果。

我在网上查询了起诉我的法院的电话,打过去的时候告诉对方我被起诉的单号,还有姓名和身份证,对方就可以给我查询到我相应的案件。

我告诉他这笔款项我已经执行了,可是到现在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直都没有解除。

后来法院的书记员告诉我,其实这样的事情根本就不需要去主动联系对方,只需要联系法院就可以了。只要你还清了,法院会督促对方尽快的结案。

然后、在法院这里又要求我把以前我被执行的款项的执行金额交付,执行费用188元,需要我额外的转账过去。

为了能够尽快的处理这件事情,这点小钱我根本就没有在乎了 ,虽然我在看到执行单上面有显示188元已经被扣过,但是我不想跟他计较。

可没想到法院还是挺公平的,因为已经扣过了,后来经过他们的查询,确认了之后就给我把这笔钱给退还回来。

而且当我向法院反馈了之后,在三天内就直接可以撤销了。

总结: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一般情况下会从被执行的款项里面先行扣除,如果执行款项没有钱的情况下这笔钱由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先行垫付。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申请强制执行就会涉及到执行费的问题,但执行费不同于案件受理费,不需要有申请执行人预先缴纳,而是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不收取执行费。

那么执行费是怎么让被执行人承担的呢?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10000元,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10050元。其中的10000元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50元作为执行费依法上交国库。

法律之所以规定执行费有被执行人负担主要是为了惩罚被执行人不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在判决生效以后,主动及时的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压力。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你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需要申请人先预交执行费,在我国却经历了两个阶段。

本人从0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经历了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交,到现在申请人不用预交两个阶段。

2007年4月1日前,申请人需要预交执行费

在2007年4月1日以前,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需要向法院预交执行费,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一并将申请人预交的执行费追缴给申请人。

但是,往往被执行人并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有一些案件中当事人赢了官司,还要预交执行费,造成更大损失,民众意见很大。

2007年4月1日后,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不需要预交执行费

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在这个办法中有两大变化值得点赞。

其中一个就是,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不需要再预交执行费,实际上就是当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时,执行费用执行不能的风险改由国家承担。

另一个值得点赞的变化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胜诉,原告可以要求法院退还应由对方负担部分的受理费,由法院去向对方追缴,该部分费用执行不能的风险也改由国家来承担。

以上两大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还输掉诉讼费的情况。

现在的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不用预交执行费这一点基本上已经落实到位;但有点遗憾的是,关于原告胜诉由法院退还预交的受理费,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我们也在多种场合呼吁,希望各地法院能够真正的落实好原告胜诉法院先退回诉讼费的规定。

以上,供参考。

生活无处不法律,多学法,少吃亏。@桂林律师文金发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但是,法院强制执行仍然需要收取执行费,执行费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法院获得可供执行财产后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清偿。

1、执行申请费的计算方式: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债务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所以法院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等属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法院强制执行分配时优先清偿,优先于利息及本金等债务。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但是,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执行立案时,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费用。待案件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再从执行的财产中扣取相应的执行申请费。

执行申请费的缴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标准为: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又在第二十条载明,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即执行申请费无需预先交纳,其交纳的时间为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之时。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也就是说,六个月仅仅是一个指导期间,很多案件都会因为种种原因超过这一期间。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费一般是从执行财产中扣取的。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申请人交纳的执行申请费。具体的交纳标准可查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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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很多年以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时,必须先行垫付执行费。这样以来,执行费给很多经济方面比较拮据的申请执行人造成困扰,甚至迟迟不能顺利申请执行立案。有些申请执行人因此错过了申请执行立案的期限。

后来,国务院曾发文要求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尽量少收或免收各种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亦通知全国各级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至今“两费”收取大幅度减少。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

再后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费的收取方面进一步为当事人考虑,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缓交执行费。让许多的申请执行人心无旁骛地尽快申请立案。

依法收取“两费”是必须的,它是案件程序的一个部分。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完毕后,“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款中扣除作为执行费。执行费上交开具发票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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