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我认为:
这个合不合法要看单位性质和国家的要求,不能简单的说合法与不合法。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曾经受过了刑事处罚而被辞退,合不合法只看一条,就是这是个什么单位?如果单位是较为特殊的单位,规定不能使用有前科人员,就合法的。如果单位属一般单位,就不合法。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叫有前科人员我们国家曾因受过法律处罚的人,定性为"有犯罪前科人员″。
广义的犯罪前科还包括吸毒,卖淫嫖娼,收容教养,赌博行拘和现实表现污点。
前科:意思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事处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在五年内又犯新罪,就显累犯的条件构成,根据现有法律规还要从重处罚。
而且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等。
曾径有过轻微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人员。
什么单位不能用有前科人员首先,报考国家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会要有前科的人员的。
公捡法司军不用有前科人员;军工科研企业,金融机构和安保人员,国有企业等多数不录用有前科人员。
现在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员,都实行了前科限制,凡有前科记录的在职人员一律无条件清除,不许准入。
此外,有严重征信不良人员,很多单位都不许录用准入。
为什么不录用有前科人员凡是不录用前科人员的单位,都是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的限定,很多写进了招录条件。
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他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章制度,思想觉悟认识不能与国家的政治要求统一起来,而且还背道而驰,这种人如果准入到了一些特殊单位或岗位,会影响单位的声誉形象,同时还有因这些人思想不纯出限有利于他们实施违害社会的风险。
综上所述,如果有前科人员到新的单位被辞退,这个单位又是国家规定限制前科人员准入的单位或部门,这样做是合法的。
这里我想提示大家,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要与国家的政治理念高度一致,要遵守公民的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否则你不但毁了自已,严重的还会伤及他人!
前科就是一坐山,它会牢牢压住人,这是每个公民必须认识清楚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概括而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新单位上班后因受过刑事处罚而被辞退,究竟合法不合法,关键在于新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谈一下目前我国所谓的单位的基本分类。按照一般的理解,目前我国人们常说的单位,通常分为三大类:1、党政机关。即由国家统一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设立的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机关,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公务员,也有少量的机关工人。公务员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综合管理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事业单位。无论哪一级的国有事业单位,都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设立的。事业单位通常是受党政机关领导的,其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三种编制类型: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也实行编制管理。目前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3、各种类型的企业单位。企业和职工之间,只要双方互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办事即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国有大量的企业为国有企业,管理上比较严格、规范,对职工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与私营企业、小微企业完全没有可比性。
概括而言,所谓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其适用于的管理法律、法规也不同,对重新招考录用、聘用或招收职工的要求自然也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
其次,再谈一下刑事处罚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谓的刑事处罚,一律称为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其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当然也可以独立适用。总而言之,不论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了主刑,还是判处了附加刑,都是被判处了刑罚。尤其要强调的是:被单独判处了附加刑的,肯定也属于刑罚的范围,也是刑事处罚。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再次,再看不同性质的单位录用、聘用职工的法律规定。
1、公务员。所有党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以及参公人员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在录用公务员时,旧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而新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详细地对比一下,除了旧版《公务员法》中规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外,还增加了被开除党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两类,也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很明显: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这个进口扎得更严了、更紧了。
也就是说:如果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录用到党政机关工作,一旦被发现,100%肯定不仅会被取消录用,而且肯定是报名资格审查、政审等环节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肯定会被严肃追究党政纪律责任的,后果会相当地严重的。
因此,假如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被录到党政机关上班,发现后被取消录用,是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当然肯定是合法的。还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出现这种事情,绝对是一个超级大丑闻,很多人会因此丢官背处分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目前来说,事业单位管理的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见到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强调不能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但是,在事业单位招聘事业人员时,都必须发布明确的招聘公告,对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审查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招聘资格审查、考察等环节,具体的要求与对公务员的要求基本大同小异。
例如,某机关招聘事业人员,就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这与公务员法的要求几乎一致。
也就是说:既便是已经办理了聘用手续,一旦发现本人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也肯定会被取消聘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3、企业职工。从根本上讲,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双向选择关系。企业可以按企业的要求选择职工,尤其是待遇很好的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当然可以优中选优;职工也可以按自身的心理预期选择企业,大不了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谋各方面待遇和条件更好的企业。无论哪一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一方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处理即可。假如某国有企业与一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准备签订劳动合同,却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当然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无论如何讲,就是一句话:不论在任何的工作岗位工作,没有严重的违法犯罪纪录,是对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当然,对于一些私营企业、小微型企业,根本不管其职工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是可以的,肯定也不违法。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综上所述,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重新就业时,绝对不可能被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也几乎没有被聘用为事业单位职工的机会。这是肯定的。至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是否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签定劳动合同,其实完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雇佣了可以,不雇佣也可以。国家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如果企业参照、比照或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也称为过失性辞退,当然也是可以的。
总之,曾经受到刑事处罚,毫无疑问是人生的重大污点,要重新进入体制内单位工作,几乎没有任何可能性;要进入各种条件好、工资福利待遇好一些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也会被嫌弃,遭遇重重困难,难度极大。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每一个公民:无论如何都要遵纪守法,决不能违法犯罪。否则,这一辈子很可能将难见天日,难有作为,最终导致终生贫困潦倒。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已经服刑完毕的人员不属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在没有其他解除理由的情形下,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国有企业禁止录用,私营企业,承包公司,不准辞掉,因事处分己处理过了,属于合法公民,按国家劳动法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盖。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到新单位上班后因此事被辞退合法吗?
这个里面有两种说法,(要看被辞退的人是因什么事情被刑事处罚的 ),第一 ,如果是行政的企业单位上班被辞退是合法的 。第二 ,如果是正常事业单位 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辞退是不合法的 。因为此人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了。说明他有改悔之心重新做人 。在法律上已经给了他一条生路 ,让这个和谐社会好好的接纳他,把它融化 到人群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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