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我认真看了十二个回答,觉得与题主所问的问题都没有真正的融合在一起,有些答非所问。没有解决到实际问题。

题主问的是: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样界定的?

我认为题意应该是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界定是怎么去认定?

一、什么样的人未交养老保险?

首先,我们要考虑一个问题,既然是补交养老保险,这人就不是国家体制内的在编人员,他应该是临时工或者是合同制用工。编制内人员,随国家政策的下达,其五险一金就很正常地交纳了的。只有以前的临时工、合同制用工人员,因当时政策的不完善原因,才未交养老保险。

这就是说,未交养老保险的人只有以前的临时工和合同制用工人员。

二、补交养老保险的时间怎么界定?

我认为,单位给劳动者补交可分为两种方法来处理补交时问。

第一种是协商时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高补交年限,你情我愿的和气解决。

第二种是法律规定时间。这个时间就是从有法律强制要求与职工买养老保险的时间,这叫有法可依的时间。

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买养老保险的法律强制性的时间是什么?是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的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二字,不是可以交可以不交。所以如果单位不交,这是违法行为,要求单位从这一年开始补交,是有法可依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说要找个时间界定,应该是一九九五年起便可要求补交。

至于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单位不补交是无法律的强制性支撑的无责任期限,是没有办法的。

结束语: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的养老保险,时间界定本着有法可依的原则应为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

(图自网络,侵权删除)

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要想知道时间怎么界定,我们首先看看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两点: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单位法定义务和责任,那么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自然也是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二、只要你是单位职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就应当按规定为你补缴养老保险费。说简单点就是,从你到单位工作开始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段时间,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你补缴养老保险费。

为什么我要强调按规定为你补缴呢?这主要是看你是什么身份了。

如你是固定工,单位只为你补缴92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如你是合同制,单位只为你补缴86年10月至解除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总之,单位能为职工补缴过去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的大好事,个人也要积极配合,尽早把个人应缴部分筹集齐交到单位,确保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那么时间是怎么界定的?主要是根据你个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来决定,因为只有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你所在的这个单位还有责任和义务给你缴纳社保。

当然如果你社保中断的这个时间都是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之内的话,那么你这个工作单位就有义务去给你补交全部的一个社保交费。所以说你的这个社保交费,完全可以由所在的企业单位来进行补交。

当然这个社保的补交,是要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签订的一个时间来确定补交的时间。因为本身在劳动合同关系之内,他所在的工作单位才有义务来给你补交这个社保费用。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的。那么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是没有义务的给你们交这个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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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单位给劳动者补缴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并在企业按合同期限,未自动离职、离岗,依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为企业员工履合同职责,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如果未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给予补缴费。

其补缴依法界定为:

①:国家1992年施行社保(1996年’全国实施),社保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由于国家未实施社会保险,凡是经劳动局批准的(有函、文档案记载留存),后期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符合缴费年限的,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核算过度性养老金。假如你在期间工作过,其实国家政策不需要补缴社保费的。但是,有些人就不高兴了,因为那时他在单位做工,工作性质属于临时工,或者承包计件工资,虽签订内部用工临时合同,劳动局不认定为“合法正式工”的,后期企业倒闭而被产的,就无法可依了。那个年代太多大多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受到劳动法保护。

②: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没有缴费的年限,企业必须全额给予补缴手续,包括滞纳金部分,但是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所断缴的社保年限,企业不予受理补缴,(哪怕你领取失业金期间,社保有个人续费)

③:假如企业明知国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企业参加缴费,而企业主忽悠员工,做假行为,比如要求员工写“放弃社保缴费”的,如果后期员工反悔了,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将未缴工作年限社保补齐,因为企业已经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个人保证承诺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员工个人也要相应承担个人责任,都是自然人,应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比如,企业要你放弃社保,每月多发工资500元等,这500元要退给企业的)

等等

仅供参考

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养老保险的补缴时间是这样确定的:

一、养老保险的补缴不受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原则上,养老保险可以补缴至劳动者入职之日或者养老保险法律法规首次要求企业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之日。

二、《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当地没有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例,养老保险最早可补缴至2011年7月1日。

三、劳动者所在省份有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例,且条例早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养老保险最早可补缴至条例实施之日。

比如:广东省在1998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在1998年1月就入职公司的,养老保险最早可补缴至1998年。

综上,养老保险补缴时间需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和养老保险条例、社保保险法实施时间综合考虑。

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么界定的?

单位给劳动者补交没有交过的养老保险,时间是怎样界定的?

如何界定养老保险补缴时间,对于私有企业很多老板是斤斤计较按月界定。比如交费起始时间是从劳者上班劳动当月到辞职离开工作岗位当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按月缴纳,没有缴费需要补缴也是按月补缴的。有个别不足一年按一年补缴这是他额外开恩,他不这样做你拿他没办法。

对于企业改制时下岗职工,企业对改制安置职工时,一般有个截止时间,多以整年计算。比如改制时间是2001年,不论改制什么时间结束,一般都会以当年把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由原单位缴纳完毕才能开始改制。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把贷款和债务压住不还,都要首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对于破产后无能为购买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免费手续后完成购买。

现有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会出现补缴,都会按时按政策给职工缴费,只有效益差面临破产的企业出现欠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现象,如果是这样一般会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无力支付的单位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是很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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