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指数个人缴费指数有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单位缴费指数其实是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按照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中,个人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其实目前通俗的理解那就是,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总的缴费比例为24%,单位缴费部分是16%。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按照自己内部的所谓一套缴费基数来作为标准去缴纳,而不是按照实际工资数去缴纳。

那么自从2020年开始,社保费用由税务局代收,那么单位内部制定缴费基数就是一种违规做法,因为从税务局数据层面就可以看到,劳动者的个人实际工资数是一个数字,但是社保缴费又按照另外一个数来计算的。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差异,其实是不被社保所允许的。所以企业必须改正,要按照实际工资数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社保费用的缴纳,那么公司部分缴纳工资数的16%,个人部分由公司从工资税前代扣8%,合并为24%共同缴纳给社保中心。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出现之后,公司是不需要按照劳动者工资实际数进行缴纳,那就是劳动者有着非常高的薪酬,已经超出了当地月平均工资数的三倍,此时公司可以按照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公司附加16%,个人税前工资的8%,缴纳给社保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过去所讲的那些单位缴费指数的设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例如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统一要求所有人都缴纳同一水平或者上下浮动之类的,都是错误的。只有按照个体的实际工资,据实缴纳,那才是正确的。

其实现在讨论单位矫正指数和个人缴费指数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因为在社保征收中已经不再用了。税务局也不会听取单位的所谓这种指数设定的解释,如果没有据实缴纳,那就会罚款和处罚。

单位缴费指数个人缴费指数有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单位缴费指数和个人缴费指数有什么关系?有何区别?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其实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区别。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是指个人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但是缴费指数并没有单位缴费指数和个人缴费指数之间的区分。如果非要探讨单位缴费指数和个人缴费指数的关系,只能说单位缴费指数相对于个人来讲,这是完全一致的,但整体上并不存在单位缴费指数的概念。我们日常考察的缴费指数,都是指的个人缴费指数,单位缴费指数这是无法计算的,也无法整体衡量和计算单位的缴费指数到底是多少。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总的缴费比例为24%,单位缴费部分是16%,这个部是全部计入统筹账户,实际上这个部分和个人是没有关系的,但只要本单位有一个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就必须要按照16%的比例同时缴纳,按照职工的人头来计算。而且每个职工的工资基数不一样,缴费基数不一样的,所以需要按照职工缴费的人头,合计计算出一个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然后按照16%的比例承担养老保险的费率。

职工个人承担的缴费比例是8%,职工缴费性质和单位缴纳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个人缴纳的8%是要全部计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的,而且即使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也要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自己的缴费指数。比如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那么自己的缴费指数就是0.6;如果本人的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的缴费指数就是3。

从这个缴费方式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的缴费基数是多少,缴费指数是多少,那么单位配套的缴纳的部分就是多少,对于单位缴费来讲,可能张三的缴费指数是60%,李四的缴费指数可能是200%,王老五的缴费指数可能是120%,所以单位缴费部分这是无法计算缴费指数的。而且单位只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6%进行缴纳,计算养老金时不考虑单位交了多少,交了多高,只要单位没有断缴,个人缴费就是有效的,也是要连续计算或是累计计算的。

在计算养老金时,主要是根据个人缴费指数来计算的,根本不会考虑单位缴费部分。比如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来作为计发基数,每缴费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指数就是我们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比如第一年是0.6,第二年是1,第三年是0.8,三年的平均值就是0.8;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比如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为6000元,那么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4800元。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这两者的平均值就是5400元,每缴费一年发给1%,就是每月54元,假如缴费年限是3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1620元。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缴费指数的计算中,没有单位缴费指数,只有个人缴费指数。由于没有单位缴费指数,也就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存在有什么区别。只是个人缴费指数越高,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数也就会越高,单位的成本压力就会越大。个人缴费指数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今后的平均缴费指数化工资就会越高,不但基础养老金越高,个人账户余额也会更高,从而整体的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

单位缴费指数个人缴费指数有什么关系?有何区别?

单位缴费指数与个人缴费指数是什么关系?有何区别?下面谈谈个人对此重要问题的认知与看法,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互动切磋。

我认为,根据我国政策法律与社保实践,统筹单位缴费是没有客观上的费基标准与参照系的。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是不存在,不需要计算缴费指数的,这与参保个人必须依据和使用社平工资,对其个人缴费费基进行量化评价,并据量化分析结果核定他们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是有显著的政策与逻辑区别的,这是毫无疑义的。

众所周知,按照“统帐结合”的体制机制与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是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所共同组成的。而单位缴费的费基与费率,是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这个自然费基,以及16%这个统一的费率所缴纳的。因此,单位缴费的费基,是随着工资总额的增减变化而变化的,所谓单位缴费的指数问题,是压根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上它是一个名付其实的伪命题。

很显然,与单位缴费不存在缴费指数问题,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参保职工个人是客观存在缴费指数问题的。从计算参保个人的年度缴费指数,到计算整个职业生涯全过程平均缴费指数,再由确定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到最终计算与核定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这一切都是围绕正确测算与恰当评价参保人员的缴费质量与水平,所依法依规严格进行的。

综上所述,所谓缴费指数,它就是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社平工资的比值所得。根据有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各省、市、自治区要逐年制定并发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这个法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就是参保缴费的指数范围区间。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实际缴费指数,应该而且必须限定在这个法定的范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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