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调查结果“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拟定的合同是否算银行虚构贷款用途?
即使是银行职员在贷款之前知晓申请人的贷款用途不符,那么也不能构成银行虚构贷款用途,而是申请人虚构贷款用途。在我们整体的法律法规中,尤其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之中,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是一个重要内容。
1.贷款申请书是由申请人填写的,而非由银行信贷人员填写的。所以即使贷款的用途不符,也是申请人自己意图哄骗金融机构,对于整个贷款事,实地成立和归还贷款不构成任何关键性影响。
2.银行职员提前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只能说银行职员个人进行了违规操作。可能为了所谓的绩效考核,或者其他原因,纵容或者放纵了申请人捏造贷款用途,造成贷款资金使用到其他方面。银行职员个人的这种违规将会受到银保监会的处罚。
3.在金融机构的正规放款过程中,只要放款事实成立,资金划拨过程完成,合同的主要条款申请人都知晓并且同意。那么涉及到了其他违规情节,并不影响借款人到期必须还款,也不影响金融机构追讨贷款。
4.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去向监管部门投诉银行人员的违规事实。基本上后续应对的事实就是:银保监会会针对银行职员的违规进行处罚,同时商业银行也会据此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束贷款合同,提前还款。因为借款人在其中触发了提前还款的条款(虚假陈述),这么看来,投诉的意义有多大呢?
真正理性的行为是:先要评估虚构贷款用途是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损害或者带来了好处,那就正常履行贷款。如果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其实先将此行为给银行的上级部门知晓,进行具体利益交换的商议。如果能达成一致,那就是最好的结果。至于银行内部针对职员的违规如何处理,其实也就不再关心了。。
其实最差的结果就是发现了他人违规,最后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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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调查结果“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拟定的合同是否算银行虚构贷款用途?
银行授信有三查,贷前、贷中与贷后。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必须有足够的资本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你看央行就押出了六百吨黄金,准备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买单。银行经营不破产的首要条件是根票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银行就有破产的可能。即使不破产,也具有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授信必须从资金供给者的切身利益考虑。如果造成了资金供给者发生了生存根本的亏损,则银行离破产清算就不远了。因为开放的环境,无法预知银行授信产生的处于流通之中,代表所有者权益的银行票券被市场的哪个经济主体执行清算。
作为资金授信放贷的操作者,应首先判定资金放出之后。对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可持续循环的特性。如果大家都能可持续循环发展,则款可以放。如果造成任何一方的经济可能面临不可持续,则很可能被挣得银行出票的持票人执行清算。则用款者因谋利心切资金投向不正确而被深度套牢。银行不仅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可能要搭上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环境下,已经建设,不能达到预期销售目的投资就是亏损。我国黄金本位金属外押,外资银行的触角深入到我国本土的腹地。则我国金融机构资金清算的主权可以通过国外银行代理的形式,通过货币本位金属的买卖这条体外循环渠道完成。最后国内银行授信不能平仓产生的亏损是由失掉清算主权的中央银行外押的黄金储备承担的。这笔账中央银行迟早要找商业银行算。所以商业银行订立的欺诈合同的后果,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最后结果极大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看今天许多银行的行长前期授信挣了钱,后期被市场清算后限于深度套牢的地步而或自裁或被国家绳之以法,足见欺诈合同签订者的下场有多么悲催。为了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央行与银监会连出罚单惩治金融犯罪,就知道秋后算账的滋味有多重。法制之下,没有法外之地。
金融市场开放了,欠债是需要偿还的。银行经营的是资金融通的买卖。有融通也有买断。买断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不可能产生资金逆流的,这也是银行经营的压力所在。看看美联储在开放环境下美军的表现,就知道开放的风险有多大了。2003年以来美军连续发动了对伊拉克等国的战争,攫取的黄金就是因为金融不平衡逼出来的手段。反观中国以亏损耕地血本土行孙式的经济模式,可持续吗?因此,信贷人员必须需要风险识别力高,专业技术水平强的人员充当,作业的前提最低限度是维护耕地血本不减。做错了,迟早会受到国法的追责。五千年沧海桑田,不变的只有一条,民以食为天,食从耕中来。
我是教金融的,主攻银行会计,已有33年的教龄。书生之见,难免狭隘,但这却是我的看法。临近退休,写给正在从业的当今金融业专业人员,正确与否,大家自己咂摸。
银监局调查结果“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拟定的合同是否算银行虚构贷款用途?
看穿不看破,真话不全说;只要没毛病,都在过生活。
银监局调查结果“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拟定的合同是否算银行虚构贷款用途?
问出这个问题,可能就要给算了。可以算,认定权利本来就属于监管部门的。
银监局调查结果“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拟定的合同是否算银行虚构贷款用途?
无法证明“银行职员贷前知悉贷款用途不符”!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则与借款人共同涉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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