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现在不仅仅是银行单方面要取消阶梯利率条款,而是银行将提前兑付这些创新的存款产品。这些产品未来都不会存在了,里面的条款自然也都没有用了。
这类创新型的存款产品,以前有个名字叫“灵活存款”,也就是说定几个存款时间点,存的定期时间越长,一旦越过时间点后,那么利率就越高,得到的利息也就更高。他其实是结合的定期存款的高利率以及活期存款的灵活性而设计的,属于一种新型的定活两变定期存款的创新模式。
在这种新型存款中,一般以30天,三个月,6个月,一年、两年为时间点。储户在存款之后,假如满了30天就按照30天靠档利率计息,如果满了一年就按照一年利率进行靠档计息。整体定期存款最长可达5年,如果全部存满,那按照5年的高利率进行计息,在过去曾经达到过年化利率5.5%以上。假如提前支取,那就按照最近一期的利率来计算。
但是按照央行新的窗口指导规定,就近靠档计息属于违规,所以银行已经都发公告了,这个条款将被取消。但是在银行的多个存款产品中,过去都存在着这个条款,例如大额存单曾经也有过这个条款,所以央行仅仅是针对这个条款进行取消,对于原定的存款产品,仍然按剩余约定进行执行。例如大额存单储户在期满之前未发生过提前支取,那仍然按原定的高利率进行兑付。
但是针对过去的这种灵活存款的定活两便型创新存款产品,其实央行已经在2019年底进行了全面的整顿,要求各个银行不是取消其中的靠档计息条款,而是整体提前结清此类存款。2020年作为一个过渡年份,年底之前所有此类灵活存款存量规模压缩为0,即使存款还未到期也要提前结清。
如果储户计较起来,看上去好像与我们民法通则中涉及合同法规定相违背,银行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但是在我国银行属于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着自己的一套监管体系。此时监管的规定可以被理解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原因,所以银行可以单方面提前进行存款。因为面对不可抗力,银行的行为就不属于违约了。
目前在市面上早已没有此类灵活存款产品,目前市场利率最高的可能也就是大额存单产品以及有些中小银行推出的大额存款产品(也叫银行特色存款)。储户可以在其中去发掘一下有无亮点。
觉得好,请给予点赞、评论和关注。
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拿老百姓的利益不停的在试错,错了还是执行人的问题,然后翘翘屁股拍拍脑袋再试错,就没个正型!
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朋友们好,首先更正一点:取消阶梯利率(靠档计息)不是银行所为,是金融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政策性的。银行是执行。很显然,标题与目前取消靠挡计息有关系。同时也为我们揭示出了,存款的另一种风险。
首先,来了解为什么,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
1,银行是执行合规要求。
如上图很明确:这是银行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非常具体:2020年底为过渡期,之后该产品的余额为零。用咱老百姓的话讲:上级管理部门给了最后期限。不是银行自身所为。银行取消,是为了合规要求,执行。
2,阶梯利率,实际上是靠挡利率的变形。
如上图是对靠挡计息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阶梯利率,实际上和靠档计息,一母同胞。被银行停止这类产品,也是按规定执行。
3,从经营角度来讲,许多银行,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银行,信用社,其实很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揽储。
小结:相关银行管理部门出台了规范,特别是国有6大行又做出了首先的示范,一些银行取消,阶梯计息,也是为了合规有政策要求,因此,不属于违约。
其次,这反映出银行存款的又一种风险:
1,银行存款也有多处风险,最常见的是银行经营风险,这个已经被存款保险所覆盖,最高提供50万元的本息保障。可以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有效提升安全性。
2,存款,另一种风险是政策性风险。例如标题中这种情况,利率损失的风险,就是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这种风险不容易分散,因为不容易预测。但是通过,不同存款产品的,组合,进行存款,有利于分散这种风险。
小结: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客观事实是:存款也有多种风险。
综上所述:银行单方面改变了阶梯计息存款,计息方式,是上级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是政策性的,作为银行必须执行,因此,不宜算做单方面违约。
这也提示广大投资人存款储蓄人,一定要注意风险的分散,及时了解信息,做好处理预案。这样,利息,收益,拿的更稳更安心。
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银行可以用不损失储户的方法解决 华瑞银行处理的就很好 用损失储户利益的办法解决都不是好方法
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很多朋友觉得取消大额存单和智能存款的靠档计息模式,违背了银行最初的契约精神。至少应该在溯及力方面应该取消掉明年1月1号之前办理的业务,换句话说从2020年1月1号开始办理的大额存单和智能储蓄业务可以取消靠档计息模式,但是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的大额存单和智能存款是不是可以不取消靠档计息模式呢?
但是我们要明白,这并不是银行单方面的取消,而是受到央行监管层面的金融监管,属于政策性的指令。银行只是一个相对应的执行方,监管层本质的目的是取消掉一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利用互联网高息揽储的这种风险性行为。因为我们看到动辄五年期靠档计息模式,年化收益率能够高于5%甚至接近6%,这对银行而言如果一旦产生相对应的挤兑,它的风险性是非常大的。
并且就单单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所有的合同中都会注有一个不可抗力,如果一旦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那么合同的有效范围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银行也是有理的,毕竟监管性政策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不可抗力。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去查看自己没有大额存单或者智能存款的银行,是否已经发出了相对应的公告。尽可能的在明年1月1日之前,如果时间过长的话,中间又有不确定性,会使用到这笔钱还是提前取出为好?这样能够保存自己最大的利息,毕竟从目前到一明年的1月1日还有不到一周的时间。
银行单方面取消已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阶梯利率是否违约?
我刚刚碰到了这样的事情,前天一家银行通知我,去年存的阶梯利率存款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要强制退出。
另一家银行的通知略有差异,要么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照阶梯利率计息,否则就变成一个普通的5年定期存款,到期按原来约定利率计息,如果提前支取的话,将按银行活期挂牌利率执行。
银行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和储户形成的存款协议呢?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阶梯利率就是指银行发行的靠档计息存款产品,其实是一种所谓的创新存款,资产是一款5年期定期存款,但是允许用户提前支取,支取的时候按已存款时间分不同档次计算利息,所以这种产品很受储户欢迎,但是人民银行原来并没有批准商业银行发行这种产品,这导致了这种产品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种产品出现已经接近三年多的时间了,监管部门开始并未做要求,但是随着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对我国金融系统的获客成本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此管理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这类产品的发行,并对存量产品进行整改。
在接到管理部门的要求之后,各商业银行对自己的业务开展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方案,中农工建等六大国有银行最先发布了整改通告,全面取消靠档计息的存款产品,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原合同执行,自2021年1月1日之后提前支取,将按同期银行活期挂牌利率执行,之后其他商业银行也陆续发出类似通知。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合同约定?储户购买了商业银行公开发行的阶梯利率计息存款产品,就等于和银行签订了存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很显然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真正违法,还要看有没有免责条款。
如果储户和银行形成的存款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靠档计息的存款产品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呢?这方面我并没有看到有明确规定,没有见到哪一条法律规定靠档计息产品是违法的,所以我认为,只能说商业银行没有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对存款的规定,在发行产品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失误。
银行在产品说明里面大多有类似的说明,比如某款产品协议中规定“4.1.1监管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您的购买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而且银行还会有一些监管方面的免责条款,因此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银行违约了,但是却可以免责。
尽管如此,但是我认为银行在处理这件问题上存在瑕疵,银行不应该单方面决定如何更改和用户的协议,更不应该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方法,因为这说明银行变更和用户的协议并不是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而是各家银行自己说了算。
我们想一下,如果是强制要求就该所有银行、所有产品统一规则,一视同仁,而且应该有监管部门下通知。
总之,商业银行单方面取消阶梯利率计息产品应该是管理部门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可能并非严格强制,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商业银行并没有把这种弹性空间留给储户,而是自行决定如何处置,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做法很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性质。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