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不会的。要相信法院的执法能力,宁可放过坏人,也不想冤枉一个好人,这是法律的一个准则。

1.什么叫做失信?失信是指答应了,也有能力,但是拒不执行。在法院判决之后,欠款人有能力去还部分或者全部款项,但就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拒不还款,这才叫失信。

2.在法院执行庭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先寻找证据,发现欠款人是有一定偿还能力的,但是在同欠款人进行法院判决履行过程中,欠款人采取了失联、拒不配合,或者答应了但是就不执行。这时候才会把它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包括拘留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进行起诉。

3.如果表达了强烈的还款意愿,同时又积极同法院进行沟通,而且配合法院的工作(例如交付法院财产清单、说明现在及未来收入情况、阐明自己未来对于偿还债务的想法和干法)。在法院进行查证之后,发现确实现在无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将会采取执行终结工作,并不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那后续会怎么样呢?待一段时间之后,执行人有了一定积蓄,或者按照前期每月沟通的还款方案进行按时履行,或者债权人发现有了新的财产,法院可以再启动执行工作,此时欠款人如果积极配合,还将不在名单之内。

但是确实也有极端情况,有些欠债人已经年老体衰失去工作能力,仅靠低保或者仅能维持生活的养老金生活,那法院执行终结可能就是真正的最终终结了。

所以欠款人如果不想进失信人名单,那必须配合法院工作,前提就是交付财产清单和收入明细。这是对于法院决定是否将它放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关键。后续就是看他配不配还款工作,这两点决定了最后欠款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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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肯定会上黑名单,即便法院掘地三尺查到你名下确无任何财产和无任何存款,即便你跟法院协商有还款意愿,但法院依然会认定你是故意隐瞒和故意不执行,那些说不会的都是理论上,书本知识看多了,因为我就是个例子,我一不偷二不抢三不骗四不赌五不嫖,是办工厂倒闭欠的钱,没欠私人钱,只欠供应商货款,但我跟他们承诺不会跑路不会赖账,私人打欠条,只要求给我点时间和空间让我在外面折腾赚钱还债,但依然进黑名单,这就是现实

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从理论上讲,应该将有钱不还与无力偿还区分开来。在经济活动中,无力偿还与有意不还,对出资方带来的损失是同等的。加之,有钱不还与无力偿还,真假难辨。因此,现阶段只要出资方提起上诉,被告不管什么因素不按期归还,基本上都列入“黑名单"成为“老赖"。题主所说的暂时无力偿还,有还款意愿的这种情况,可以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到银行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延期合同,争取银行不起诉。贷款逾期,银行称之为“不良资产",逾期贷款越多,信贷部门“政绩"就越低,这是银行内部不愿看到的。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都能接受延期申请的。

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严格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题主的提问,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没有还款能力,但是并不逃避履行,严格申请是不应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但是要注意一定要保持跟法院沟通,把自己的情况告知法院,也不能有找不到人的情况,一旦出现找不到人,法院基本都会被这样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如果属于题主所说的情况又被列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的,发现后应该及时申请法院纠正!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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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失信被执行人要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被执行人员,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二,有履行能力。

三,拒不履行。

但在司法实操中,因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这一点很难确认,所以,法院就把所有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统一判定为”老赖“,这一点值得商榷。

就回答这些,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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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

没有还款能力,只有还款意愿,在一般情况之下,都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履行能力,就是有钱,有资产,就是不还钱,被配合执行,这叫做有履行能力。如果没有钱还,那就是没有履行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因此没履行能力的,法院不会列入到失信人名单之中;

其二,妨害、抗拒执行的。一般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或者言语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法院执行的。这种情况,肯定是要列失信人名单的;

其三,规避执行的的行为。一般会采用以下手段: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方式;

其四,违反财务报告制度的;

其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其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和调解协议的;

只要有以上6中行为之一,就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这里稍微解释一下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也是法院为了解决执行困难推出的利器。限制高消费名单与失信人名单并不重合,限高名单比较轻,失信名单比较重。凡是列为失信名单的,都会被限制高消费。而列为限高名单,不一定被列入失信名单,这就是二者的关系。

除了列为失信人名单的行为,法院还规定了不准依据上述行为,列为失信人名单的情况:

其一,是提交了有效的担保。有担保就能保证执行;

其二,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足以足额支付执行标的;

其三,被执行人的执行顺序在后,应该先执行前面的人的;

其四,其他。

未成年人是不能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失信人名单的期限是2年,如果在此期间配合执行了,可以从名单中去掉。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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