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放贷时又不想贷行吗?

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在过去确实发生过,给大家讲讲关键点:

关键影响因素在于:银行信贷批审单、房贷合同签署、抵押权登记、放款四个时间节点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基本流程简介:

一般来说,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都是这几个流程,这也是银保监会要求的贷款必备过程;

  1. 房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需要的资料,信贷员初审通过收取材料。

  2. 银行信贷员回银行打印主贷人征信等,上报到房贷部门,经过银行信贷审查部门审核,最后审批通过,形成银行信贷批审单;

  3. 房贷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签字(有些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的时候签字了,但是其中有很多空白处需要此时候填写,少数银行是审批通过了才签字),然后银行收回盖章。

  4. 银行要求借款人到房产中心做房屋过户登记,同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办理完毕。

  5. 房屋抵押手续全部办妥,符合了银行放款条件,信贷员内部开始请款;

  6. 银行放款流程完毕,放款到卖家银行指定户头。

在各时间点,如果申请借款人反悔不再借款,会有如何相应的责任呢?
  1. 银行贷款审批单都没有下来的时候,不论是否走到那个流程,借款人都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也无关系征信。给信贷员正式表达即可,要回之前申请材料。

  2. 银行贷款审批单已经下来了,但是房贷合同签署前。也没有关系,因为银行贷款审批单是银行内部过审批的材料,不是法律生效材料。不需要赔偿,也无关系征信,但是信贷员在行内肯定被批评,未来在这家银行办信贷可能会收到影响。最高告知下银行,给个充足的理由,为未来着想下。

  3. 房贷合同签署了,但是还没有办理抵押。确实构成违约了,按照道理,银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要一笔违约金的,但是实务操作中,一般银行不会如此追究违约责任的。有些银行则要求签字确认取消借款,因为银行担心卖家追究银行的责任,因为申请贷款的时候,买卖双方一起来签字了,买家单方面说取消了,有可能房屋买卖就做不成了,卖家需要一个知情权。信贷员还是只是受到内部批评

  4. 房贷合同签署了,办理了抵押手续。一般来说,可以取消贷款,但是银行一定追究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为什么?因为银行还要去配合做解除抵押的各类手续,而且资金放款真正应该安排好了。信贷员就不只是批评这么简单了,可能会扣除内部绩效。

  5. 银行放款了,不想要了。那解除合同就变成办理提前贷款手续,才能解除。那申请人会负担比较大的一笔违约金和提前还款收费。信贷员到时不会受到处罚,因为这是一笔正常信贷提前还款业务。

征信和其他方面的影响
  1. 在前款1、2、3中,不关系到征信,不会反应在征信报告中。

  2. 在第4条中,视为违约记录入个人征信记录。

  3. 在第五条中,贷款记录会留在个人征信记录中,如果做提前归还贷款,不视为违约。

  4. 贷款中,发生的各类费用,银行不会退也不会补。包括不限于公证费、手续费、合同资料费、查询费等等。

曾经在国家大幅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时,尤其是调低时,出现过此类现象。

如果要做这个事情,一定要算好经济账,看看划算不划算。尤其是在银行放款后,如果办理提前还款,还是需要很多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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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放贷时又不想贷行吗?

肯定行啊。没有放贷前撤回材料就行了。房贷后申请提前还款就行了啊,只是有些银行收取违约金,当然也有些办法能不交或少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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