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一点用都没有,完全不是房产抵押借款。压房产证和不压房产证对于你未来债务追偿,用处微乎其微。

1.在法律上,房产和汽车是个特殊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去房产中心做抵押登记,仅仅借条上写抵押是无效的。未来如果未还款,向法院诉讼时,仅仅能要求还款,而不能申请拍卖其房产,那么其还不还款,同房屋拍卖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此借条仅仅是一张民间借贷的借条,而不是房产抵押借款。

2.给付你房产证,也是一点用都没有。因为可以马上去房产中心挂失,并补办房产证,费用也很低。同时房产有可能不是一人拥有,例如夫妻共同拥有。那么他借条上讲,将房产抵押给你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取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

3.在法律上做了房产抵押登记的一方永远拥有顺位抵押权。也就是说个人所有资产不能偿付所有借款时,房产拍卖先给做抵押登记的第一人,第一人取得全部款项后,剩余款项再给第二人。其实还剩余款,也只能给付债务人,而不是给付题主,题主只能继续向法院诉讼,申请他还款。

4.题主应该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产权人一起到房产中心做了房产抵押手续,这个手续不难,也很简单,也花不了多少钱。做完这个手续后,借款人想用房子再去做二次抵押借款,都必须要通知到你,否则他无法完成,这样你就拥有了对房产抵押的最优先顺序。借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处置房屋,法院会将房产拍卖后得到处置款,处置款是专款专用的,一定先直接交付给你,而不会交给债务人,也不会交付给其他债权人。

所以说,签此类借条,还不如不签。解决方案有两种:一种签一个有担保人的借条。未来在追偿的时候可以追加担保人,有两方共同向你还款,更加安全。另一种就是完成房产中心的房屋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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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只要他签字借条就有效,但以房产证作抵押这种抵押方式是无效的,而且潜在的风险也很大。

借条是双方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只要对方签字那你借出去的钱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只要对方给你写了借条,并签字确认,那这个借条就是有效的。按照这个借条的相关规定,到期之后对方没有正常还款,你可以以这个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但是对方还钱不是因为他把房产证押在你这边,而是因为这个借条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个借条之后,你可以要求对方还钱,只有在对方不愿意还钱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通过拍卖对方的房子来用于偿还你的欠款。

但在写借条的时候有一个地方必须也要引起注意:

第1、对方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一些小手段来规避本人签字,比如故意写错字(比如把开写成井)、或者以其他借口离开现场,让别人代你签字等等,出现这种情况下,借条是无效的。

第2、借条利息的约定。如果你们双方借钱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条里面明确写下来,如果你不在借条上写下来,那对方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利息。 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证借条抵押并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

虽然对方把房产证给了你,而且在借条上约定用房子做抵押,但这种抵押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较大的风险,我给你说一个真实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风险了。

前几年我也曾经接触过一个客户,他当时也是把钱借给了他的朋友,因为双方比较熟悉,所以在借钱的时候也只是在书面上说以房子抵押借了20万块钱,而且他那个朋友也把房产证押在他那边,但是双方因为相互信任,而且为了简便手续,所以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刚开始的时候这个事情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他那个朋友第1次借钱都是按时正常还款。也正因为有了这个信任,所以过一段时间他朋友又以原来那套房子作为保证向他借了30万,双方还是只是在书面上说明以房子做抵押,并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而且在这次办理的时候,他那个朋友的房子是干净,没有任何贷款,也没有任何抵押,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毕竟他朋友的房产证在他那边。

但是等到还钱的时候,他那个朋友因为生意失败,没法正常还钱,然后他就准备向法院申请把他朋友的房子拍卖掉,然而等他去申请法院处理的时候才发现他那个朋友的房子已经卖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卖的。

然后这个朋友就觉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产证明明在自己手中,为什么法院还可以把他的房子拍卖掉了呢?其实光有一本房产证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因为别人可以房产证丢失的名义挂失之后再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新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那就可以抵押给别人办理贷款,后来因为这笔贷款没能力还,所以别人就向法院申请把他的房子拍卖掉了。

而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房产拍卖所得会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偿还,第一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剩余的钱其他抵押权人依次获得偿还,而这里所谓的抵押权是以在房产登记部门的备案为准,而不是以谁拿到房产证为准。

如果你手头拿了房产证,而且借条明确表示以房子抵押用于借钱,这种情况下,房子拍卖所得会优先用于偿还有抵押权的那些人,还清有抵押权的债务之后,如果剩余资金那才会还给你,如果没有剩余资金,那房子拍卖所得就不会用于还你的钱。

类似的问题目前在民间借贷当中经常会发生,很多人以为有了房产证,而且有了借条就以为借钱就万无一失,于是忽视了要通过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正规的手续办理,结果到最后只能吃了哑巴亏。

所以在这建议下大家,如果借钱以房子作为抵押,一定要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正规的登记,只有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了那抵押权才会有效,否则以房产证抵押就是一个空头支票。

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谢邀。

借款这个没问题,但是抵押有点小麻烦。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问题所涉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条上约定将房产做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未成立,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也就不存在。所以, 债权人是无权主张就该抵押房产进行优先受偿。

但是,抵押权未成立,并不意味着抵押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只要不具有无效情形,合同原则上都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有效,原则上可以主张合同权益,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抵押条款当然有效,借条当然也有效,但问题是你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就是关于物权的担保作用未发生效力。

所以你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表述清楚,在法律上有效和生效是两回事,如果只有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一般自合意达成时起就有效了。但是物权的担保并未产生效力,没有设立,所以不能发挥作用。

01借条为什么有效?

首先,借条是民间借贷合意达成后,书写的载明借款信息的合同行为,虽然内容简单,一般借条由借钱的人书写并签字,上面可以体现出他主观借钱的意图,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反推理,用质疑的态度问你“你没有给人家借钱,你为什么要打借条”?

其次,就你所描述的情况,是想在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担保条款的行为,但是因未完成抵押生效的全部程序,所以这个条款未生效,但这本身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02房屋的抵押权设立要经过房管部门登记才能设立

虽然你们关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达成一致意见,朋友也把房产证给你控制,但是借条上面的抵押权并没有设立。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经过有管部门在产权上做抵押登记, 这样才会发生抵押权的设立,之前的一切行为充其量能说是达成房屋抵押合计,但是没有设立权利。

如果朋友有其他纠纷,其他人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你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官方没有认可你的抵押行为,一切都是白搭。

03数额不多的借款没必要办理抵押,程序麻烦,不如叫他找一个有财产的人做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看起来效果很好,自己也放心,但是好多时候因为程序瑕疵没有发生效力,并不能请求实现担保的权利,所以不如协商人的担保。

协商第三人为借款合同担保,要注意的是:

首先第三人要有财产能力,要有担保的民事能力。

其次要将第三人的担保,写为愿意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发生纠纷时你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最后,人的担保有一个保证期间的限制,所以在发生纠纷后不要忘记及时像保证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结语

朋友之间的借钱,有时候碍于情面不得不借,但借的时候朋友还会以什么证之类作担保,但这些基本不用,比如,房屋、车辆、股份等都需要进行登记,才会发生担保的作用。

所以在协商借钱的时候,就要把话说清楚,我可以帮你,但是该走的程序我们要走完,也不是我不相信你,只是这样才会让我的配偶更加放心,这才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将来才有继续做朋友的可能。

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依我之见一一(抛开"朋友"的角度)

你这10万元借出的钱具有潜在风险。

本案例债权人在签约借出1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应该选择合法丶有效的抵押担保,才能保证你借出去的10万元债权的安全。

为什么说你借出的10万元钱具有潜在风险呢?

一,先谈一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抵押具有的潜在风险。为保证交易安全并促进公民丶法人之间合法的交易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除人的信用担保外,还规定了抵押担保丶质押担保等形式。而法律规定担保人以不动产的房产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须持《房产证》到政府房产管理部依法予以该房产抵押登记,而就其本案例而言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抵押登记后,该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条款才依法方能产生法律所具有的担保效力。

那么,本案朋友提供的《房产证》未经房管部门依法借款抵押登记,除了上述从法律角度看抵押担保不产生应有的担保效力外,究竟有什么潜在的风险呢?依现实生活实践而言,A,未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存疑,B,未经政府房管部门审查,该《房产证》上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是否同意该权利人也同意用自己的“产权"部门为其他不认识的第三人借款1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存疑,一旦打起官司,该房产抵押担的《房产证》上的“其他权为共有人"一旦在法庭上提出"担保异议",法院一定不会确认该担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B,如果不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难免该《房产证》的持有人是否存有“一房多押"丶“一房超质押"之嫌疑,如果真出现上述现象,一旦发生交易纠纷而债权人如果通过房产抵押担保来追索自己10万元的债权,极有可能部分实现,或根本一分钱也无法收回。

上述“潜在的风险”无论是本案例的借出10万元的债权人,还是普通公民和法人在经济交往中都应切实加以注意,以提高自己在交易中的安全。

二,提问者问:“有效吗?”

依我之见:本案"借款合同"只要从内容到格式及落款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那么借款合法就有效力;而"抵押条款"如上所述,因缺乏《担保法》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或条款须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抵押担保登记的,其“房产抵押担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提起房产抵押担保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三,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1,既然提问者叙述是“朋友"借款,那么,根据你对朋友的了解,首先应相信你的朋友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好人,他能够有借有还。

2,如果他人在经济交往提供的有关权利证书予以担保是虚假的话,或者“一房超质抵押",或“一房多押"那么,抵押提供者的行为己涉嫌诈骗犯罪,债权人应立刻向案发地丶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3,如果债务人所提供的《房产证》真实丶合法丶有效,不存在上述风险情形的话,一旦本案债权人出借的10万元债务人不能依约归还的话,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向该房产证的发证机关的房管局以“房产抵押不合法"为由,予以投诉并由房管部门背书备注,同时债权人有权质押该《房产证》直至债务人依法履约还款为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此文系参加法律头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出版社举办的"金牌普法官第二季参加文稿"而作)

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法律效应吗?

此房产证抵押无效

财产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借款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设立抵押权应签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借款的数额,债务人还款的期限,房产抵押的名称,位置,面积等,担保的范围。

按照《物权法》和即将生效巜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房产抵押应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把房产证放在你那,沒抵押登记,抵押权没设立,因而房产证抵押无效。

无效的抵押,债务人到期还不了借款,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你不会自然成为房子的主人。表面看借款人真有诚意,愿以房子作抵押。实际是一种虚假的抵押,不是真正的抵押。真实的抵押一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二是把自己房子让出来,让债权人进住,实际占有,居住使用。签一书面合同,借款人承诺到期将此房卖给债权人,冲除借款,多退少补。虽然这种做法,也没有抵押权。但以债权人实际占有房子,总比以房产证那种所谓抵押要实在。债权人有个把柄在手里,不担心借钱人到期不还10万元。现有拿房产证作抵押是一种空头支票,没有用。好象让你吃个定心丸,实际放心不了。

为了把握起见,不是谁相信不相信谁,你和朋友别嫌麻烦,两人先写个房产抵押合同,作为借款的保证。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登记了,抵押权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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