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疫情期间是非常时期,给人类带来特大灾难,以人间的白活说:就是人传人,传染病,想想就可怕,只要疫情冠型病毒传给你,恭喜你中奖了,那你只能按照中央号召接受治疗和和检查,以隔离方式免得接触他人传给别人,冠型肺炎传播相当厉害。比方说,在你出门或者下饭店逛超市等,给人接触,在你不直觉的情况下,其中有一个人得了类似病例,那你也跑不了,冠型病毒就传给你了,病毒发作期间在半月左右,是人感觉发烧咳嗽,难以治疗,就这么厉害,所以疫情期间要强制隔离。
对于疫情期间,知道这个病毒严重性,恶略性,顽固性,国家做出强烈措施,对怀疑对象的要严格把控防空,接受检查,做好防护措施。对于那些不配合,拒绝接受检查的,这些人道德行为败坏,破坏社会形象,应以法律制裁去处理。对于这些人,要强行隔离,不能以丑出丑,应当判刑,以五千元处罚,打下他的嚣张气氛,发一敬百,免得祸害他人,不用强制性的处罚,还会有其他人侥幸的待着。国家有难,应当接受号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没力有道德也是做贡献,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朋友们,疫情期间好好在家里呆子,不出门不串亲,门窗常通风,勤洗手,做好防护和卫生措施,不造谣不传谣,谢谢。
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提问的正是时候,但愿我的回答能给大家带去启发,哪怕一点点!
首先,我要阐明我的个人观点就是:对于那些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员,要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打击一例,绝不姑息,如果迁就了他们,那是后患无穷的,他们的卑劣行径负面影响巨大,尤其在这特殊时期,必须及时校正个别不法分子的大局意识和政治方向!
说一千道一万,举例说明最关键。
下面我举几个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个:不听劝阻,强行冲卡
2月12日7时50分,前郭县东三家子乡村民华某驾驶车辆从河北邯郸途经东三家子乡疫情检测站卡点时,工作人员示意华某停车接受检查,华某不听劝阻,冲闯卡口,强行驶入东三家子乡,社会影响恶劣。接警后,东三家子派出所雷霆出击,将违法行为人华某传唤到派出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政策攻心下,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知罪悔罪。结果,华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总结:倘若不及时制止,杀一儆百,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和软弱的状态,那种局面是比疫情还要可怕的!
第二个:故意隐瞒,言语威胁
2月2日17时30分,乾安县公安局余字派出所接到岁字村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组长真某全报警称:“外出返乡村民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
余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经依法调查查明:王某,系乾安县余字乡岁字村村民,常年在山东打工,此次因给其父母上坟由山东胶州返乡。在回到余字乡岁字村后,王某未主动到村部进行登记,在疫情防控工作小组人员发现并要求其进行登记时,王某谎称是从松原归来,未曾外出其他省市。在工作组成员戳穿其谎言后,该人继续向防控小组隐瞒其接触过的相关人员,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小组人员对其提出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又言语威胁疫情防控小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小组工作。经对王某询问,王某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小组工作,故意隐瞒从山东胶州回村、拒绝说明返乡途中接触人员,并言语威胁疫情防控组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结果,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乾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300元罚款。
总结:王某视疫情防控为儿戏,故意隐瞒,言语威胁,这是目无法纪,漠视群众生命安危的极端体现,公安机关当机立断,依法打击王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群众战胜病毒的士气。
第三个:隐瞒行程,欺骗政府
2月13日18时,扶余市士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小区张某去过武汉,2月3日小区物业对张某进行登记时,张某没有如实回答。2月6日,张某明知去过武汉人员需要向社区汇报,仍然隐瞒。经查,张某于1月22号乘坐飞机由武汉到达沈阳,之后乘坐扶余籍出租车回到扶余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张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总结:特殊时期,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个人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拒不配合,是自讨苦吃的违法行为!
好了,在这里也举例详细说明了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最后我要说一句:在特殊时期和紧急情况下,党和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是不可抗违的,大家要牢记心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今天繁荣、昌盛、富强的美好盛世……
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国难当头,非常时期,非常政策,久劝不依,拳脚交加,一点不过,党和政府,为控疫情,人力物力,最大投入,不听劝阻,自讨苦吃,不服得服,不认得认,不打好人,只打废人,亿万民众,拍手欢迎。
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这样素质的工作人员让人如何配合管理?
今天上午,本人从老家自驾返回异地工作的小区(老家农村,没有wifi,下周单位要在网上办公了。幸好我前天在钉钉上向单位提出了审批申请并通过,昨天单位就通知不再进行审批了)。从年前回老家到今天,在村里也憋了快一个月了。先是到村口,进行登记,并提示出去了就不能回来了。然后上高速,倒是挺顺利,和平常一模一样。高速上车少,开起来也轻松,将近二百公里的路程一路没有停歇,下了高速以为检查会比较严格,结果拿着红外测温仪对着手背测了一下体温,看了一下身份证就放行了(可能是本人的户口已经落在了工作地)。然后一路开到小区,本以为会比较顺利进去,然后在家里一边办公一边自我隔离就可以了,没有想到麻烦来了。接下来说重点:
小区不让开车进去(虽然里面有购买好的车位),只能停在路边,然后下来把审批表拿出来给物业看看,量体温。我从车里出来就感觉额头温度稍微有点高,毕竟开了两个多小时的车,挺累的。结果红外一测,37.1℃。然后我就看一个穿红衣的女子(后来听说是街道办事处)先是让我拿出街道办事处开的证明(明显感觉业务不熟,我们单位这边是要求开审批表,从来没提街道办事处证明),然后开始打电话,好像是汇报。物业赶紧让我歇会,再测。过了几分钟再测,36.9℃。红衣女的不知道是因为我不符合回来的条件,还是觉得体温不行,继续往上报。我问她到底多少度算合适,她说37℃,刚好是临界点,我在临界点上。物业又拿出一个体温计让我测量。几分钟后拿出来一看,36.9,然后拿红外测温仪测,测手,36.4℃,测额头,37℃,几秒钟后再测,36.7℃。那个红衣女还不放行,只好拿出体温计再测,物业说5分钟,结果红衣女的说十分钟。我返回车里一边测一边看手机,等时间到了拿出来一看,36.7℃。然后就在门口听那个红衣女的在汇报,说我的温度测了六七次,五六次都是37度多点,打完电话对我说,让我开车去附近的去医院检查一下。我当时就忍不住怒了:谁不知道除非明显症状,没事别乱去医院,医院是最危险的地方。这次疫情之所以发展起来,就是因为有太多人缺乏责任心,没有担当!那女的脸上有些挂不住,物业劝我先回车里。然后物业过来,劝我说这个女的是街道办事处的,说是来协助物业的,结果来了以后惹出一堆麻烦事,物业都烦的不行。又过了一会,估计是值班时间点到了,那个红衣女的走了,物业一边又拿出体温计让我量体温,一边和我聊天。听物业说,那个女的打了一堆电话,上面打电话过来询问情况,那个女的反而说不是她打的,一会说是物业打的,一会说是我打的(我怎么可能知道要打哪个电话?)。后来也测了几次,也许是我长期没有喝水的缘故,浑身也难受,体温时高时低,都在37℃上下摆动。折腾了两个多小时,最终物业还是让我进去了。
回来越想越生气,我在小区外面折腾了两个多小时,而外面肯定远没有家里安全。为了降低体温,我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摘了口罩(毕竟口罩带着有点憋气,温度可能更高)。最可气的是没啥症状就让我去医院检查,自己可以逃避责任了,岂不是在把我往火堆里推?业务不熟,谎话连篇,逃避责任,缺乏担当,这样的工作人员是来捣乱的吗?给基层捣乱,给上级添乱!我不否认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还是很尽职尽责,有担当的。
刚才我查了人体多少的温度算合适,不同城市的标准略有不同,37.3℃以上才算异常,有些城市要求是37.5℃。本人比较肥胖,好像体温比正常还要略高一点。
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对于在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我有一下见解,如说的不对,可以批评指正:
1.首先,在现在形式这么严峻的情况下,国民积极配合是我们的义务也是责任,管理好自己就是为社会减轻一份负担,也让阳光来的更快,胜利的更快
2.不戴口罩不勤洗手,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对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3.对于这种行为,轻的我们可以先教育,让其知道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并保证承诺不要再这样影响自己又影响他人,下次再犯一定严肃处理。重的我们直接该怎么办就怎处理
我是 U冰冰,认可我的可以加关注哦
疫情期间,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管理的人,该怎么处理?
疫情当前,不配合卫生防疫机关等检查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以下案例望能尽本人提醒之能事,以达防范之作用。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能会有其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典型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拒不配合等方法阻碍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1日,江某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家中后,拒不执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江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3日,江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病毒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者隐瞒极有可能感染肺炎的情况,故意走亲访友、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等,造成与其接触人员感染肺炎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2日,广东省某村村民秦某因身体发烧前往医院,但在诊疗时,隐瞒武汉旅居史。后秦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多名密切接触人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秦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协助他人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后警方将发帖人范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后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售卖假冒伪劣的口罩或其它医用紧缺物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1日凌晨,某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梁某经营的天猫店和线下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少量涉案口罩,经初步认定该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后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力,涉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8日上午,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30元/袋,售价却高达300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等。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谎称有口罩等紧缺物资售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涉嫌诈骗罪。
典型案例:2020年2月3日,某公安局接到林某报案,称其1月27日转账9500元货款给一微信好友购买医用N90口罩,但对方始终都没有发货且关闭手机逃避联系。后经核查,嫌疑人金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结语
疫情面前,望随时保持应对疫情的耐心、毅力,相信政府,相信全国人民的一致努力,能够将疫情遏制并制止,要做到不盲从、不气馁。面对防疫检查,不逃逸、不抗拒、不阻碍、不捣乱;面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扩散、不传播;面对谣言,不信谣、不传谣;面对极端个人情绪情况,不起哄、不闹事;面对物资紧缺情况,不制假、不售假、不哄抬物价;面对野生动物要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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