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强奸 10 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一案?

不支持二审的改判,这是对犯罪的放纵。有违法律初衷。

事件回顾

广西灵山女孩晓燕年仅10岁,家境贫寒,父亲早年因抢救落水儿童去世,很小就开始承担家庭重担,在地里采摘百香果。

在2018年10月,晓燕独自卖百香果归来的路上,被提前埋伏在路上的29岁的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杀死。

根据一审判决书,犯罪嫌疑人对晓燕实施侵害之前,提前准备了蛇皮袋等物品,期间对受害人掐颈、刺破眼珠、装入蛇皮袋翻滚、放入水中浸泡,然后将其抛弃在山坡,还拿走了她身上卖百香果换来的32元钱。

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杨以有自首情节和精神障碍为由提起上诉。高院二审以“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作用”为由改判杨死缓。

改判分析

杨光毅是以其精神有障碍和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的二审,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其精神上有障碍,而是以自首为由进行的改判,法律依据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爆料,杨光毅是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认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不是就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对此,刑法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院可以选择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选择不从轻或不减轻。这里给到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虽然叫自由裁量却不等于随心所欲,而是根据事件的社会影响,受害者和犯罪者的主管意识等决定是否从轻和减轻。至于为什么选择减轻和从轻,二审法官有自己的考虑,但并没有明说。

对于此次的改判,我是不支持

其一,此事罪的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非常的恶劣,理应进行严惩,罪犯虽有自首情节,但并无悔过之意,从经过上看,也并非一时失去理智,可以选择不对其从轻过减轻处罚。

其二,女孩晓燕凄惨的命运虽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作为一名10岁的留守女童,确实一种社会现象,针对于未成年女童的侵害,让人不免产生对未成年保护的担忧,毕竟,现在未成年独自生活,尤其在农村父母均都外出打工的情况下,未成年女童独自生活的比例逐步升高。如果不能严惩重惩,只怕更多的人铤而走险。这对于越来越多的留守女童的保护将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咱们惩罚犯罪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复仇,也不是为了一报还一报,而是消除社会影响,震慑居心不良之人,让更多人不敢去犯罪。

对此,我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重惩针对未成年的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彰显法制威信,为未成年的人生安全铺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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