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如果法人康继革同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最终定罪不同,处以的刑罚和刑期也不同,可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10年、15年。

一,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起火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

21日下午4时22分,河南省安阳市消防部门接到119火情报警,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情;接警后,包括消防在内的公安、应急、供电、市政等多部门联动,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

尤其是消防部门,出动车辆63辆、人员240名,终于在晚上8点控制住了火情、晚上11点彻底扑灭明火。

事故造成38人遇难,2人受轻微伤,起火的原因初步判定是电焊违规作业引起的,因为本身这家工厂从事的就是纺织制衣,事发时恰好在赶制一批棉衣棉裤,工人来自附近村子的女工。

在这样的环境下电焊作业极易引发火灾,根据披露,一楼是布料堆积的地方,二楼是生产车间,一楼在电焊作业的时候引燃了棉絮、布料,最终导致火情失控,浓烟蔓延到二楼导致工人窒息可能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接受什么处罚?

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可知,涉事的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是康继革,现年52岁。

首先明确一点,法定代表人在类似的安全事故中并不一定负主要责任,比如一些挂名的法人,或者不直接从事公司管理、生产管理、业务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法律责任会轻很多:

比如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之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也就是说,法人康继革只有同时是“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前提下,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康继革大概率无法规避刑事处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

首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来看,与康继革有关联的公司一共有8家,在河南有6家,在上海和江苏分别有一家,即上海索迪工贸和江苏启锚。

无论是担任法人,还是担任高管、出任股东,康继革名下的公司不少,所以大概率凯信达商贸公司就是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直接参与管理、运营的公司,只是单纯“挂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再者,事故发生后,据通报康继革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而且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控制的。

从以上两点来分析,初步可以判断担任凯信达法人的康继革大概率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后期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可能性极大,撇清刑责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假设康继革就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那么他将面临怎样的刑罚呢?

三,康继革所面临的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标准:

鉴于火灾原因的最终调查结果尚未出炉,只是初步判定是电焊违规作业引起的,所以目前康继革面临何种罪名的指控尚不能确定。

但从法律层面以及既往类似案例来看,他所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以下5个:

1,消防责任事故罪

该罪名是《刑法》第139条中的罪名,指的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该罪名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该起事故中38人遇难,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认为法定代表人触犯该罪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毕竟构成该罪除了“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条件之外,还应当有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通知或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这场事故是电焊违规作业引起的,不一定能达到后面两个条件,所以概率不大。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这个罪名出自《刑法》第135条,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指的是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合规,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凯信达厂房的布局和利用来看,布料等肯定属于易燃物,它们被堆积在一楼,而二楼就是人员来往频繁的生产车间。这样的环境布置,涉嫌生产条件不合格,是对消防隐患的一种忽视。

对于该罪的量刑标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物品的管理规定,比如易爆物品、易燃物品等,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上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和以上两个罪名一样,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三个罪名,是法定代表人最为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触犯到的罪名,最高量刑标准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以上三个罪名有可能触及,但个人认为概率不大,参考直接发生的类似事故,作为直接责任人,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率才是最大的:

4,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个罪名出自《刑法》第13条前款,指的是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最高量刑标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同样是第134条,后款中是关于该罪名的定义,直白的说就是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相较于以上4个罪名,这个罪名在量刑标准上要更重一些,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国对于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是25年,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构成该罪,那么量刑标准法理上最长可以达到25年,具体还要结合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恶劣程度等多个因素。

以上就是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涉及到的5个罪名,在量刑标准上,1-4基本上是一致的,最高都是7年以下,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5年以上,处罚无疑会更重一些;

此外,结合以往的案例,法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触犯后两项罪名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如果触犯多项罪名,如何判决及量刑?数罪并罚?

不排除一种可能,那就是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倘若如此,又当如何量刑呢?

这种可能不是没有,事故引发火灾并致多人死亡,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触犯多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并非适用“数罪并罚”,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更精准的表达是“想象竞合犯”。

如果出现该种情况,择一重罪而处罚,比如同时触犯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前者的量刑标准是5年以上,而后者是3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应当以前罪论处,而非两罪名的刑期相加。

以上就是关于刑责方面的处罚和具体的量刑标准,其实除了刑事层面之外,凯信达商贸或者关联人康继革还应依法同时承担对死者和伤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再比如遇难者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救助金等等。

特别强调一点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经济方面的赔偿,无论量刑轻重,都是不能免除的,该承担的还是要承担,这算是对遇难者家属和伤者的一种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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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因为失火已经造成事故已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送医救治,89人成功逃生,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基本没有问题,因此,这起事故涉及到的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什么问题。

安阳火灾

安阳火灾

当然了,后续有关部门会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意见,确定这次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方。据媒体报道,据初步掌握的情况,事故原因系一楼仓库内电焊作业时,有棉絮飘过并着火,引燃了车间内堆放的大量布料,浓烟导致二楼部分工人窒息,来不及逃生后遇难。很显然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是有问题的。

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安阳大火案,法人代表及股东要是让他来赔偿损失,显然是赔不起的,唯一的出路就是绳之以法,否则,不足队平民愤,这种过失犯罪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象这种事,国营单位以前是由国家单位赔偿,现在这种企业给保险公司交保险了没有?如果交了保险还好点,没交保险赔起来也难。这样的事我见过好几次。只能说是一場灾难。

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严格来说,应该是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是法人代表负主要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了经营管理,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如果该责任人在明具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还依然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可能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最后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数罪并罚。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还要面临不小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遇难者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救助金等。

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安阳大火死了38个人,这是重大火灾事故,企业主负有重大责任,具体情况还要等待事故调查组最后的结论,现在还无法确定具体责任。看了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这起火灾完全是可能避免的。我国对于消防安全的管理有很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再说这个企业火灾的原因很简单,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是简单到人人都轻易可以做到。对于易燃区域的动火也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至少这家企业根本就没有落实易燃区域动火的安全措施。采取的安全措施也很简单:一、施工作业单位填写易燃区域动火许可申单或证,内容包括做业内容,使用的工具,有可能作业时对周边产生的影响和伤害,采取的安全措施,放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人。二、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易燃区域动火必须安全主管部门对口安全员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只有安全措施到位,施工单位安全员,主管部门对口安全员在现场才能动火。如果做到了这几点,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都没有。只愿以后相关企业严重执行防火制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安阳大火案,法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章之罪的(一)后果特别严重的;(二)未履行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责或者具有直接责任人员范围(三)安全生产设施、消防安全设备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等情形之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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