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除非在世一方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否则不能直接过户给其中某一个子女。

老人一方去世,留下房产一套,这套房产如果是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那么在世老人可以自行处置,可以通过赠与、买卖两种方式过户给某一个子女。当然也可以出租、抵押、出售,这是作为房产的唯一产权人的权利。

但上述情况是特例,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房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各自拥有房产一部分产权,比如各自50%,或者一方30%、一方70%。

对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老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是不能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而是应在过户之前,先完成“继承”:

老人去世,无遗嘱,房产由谁继承?各自的份额是多少?

关于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3条中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上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以上规定体现的是继承的“优先劣后”,即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赠、先于遗嘱、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既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该套房产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1127条中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文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同样,“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等。总之,不以血缘关系为唯一标准,在继承权上的效力是相等的,这里就不展开阐述了。

着重说明一点的是,法定继承开始后,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或者说,除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空缺,才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了解了以上法规,该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就很明了了:

1,该套房产中,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才是“遗产”的范畴;属于在世一方的份额,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继承。

举个例子讲,去世一方占60%份额、在世一方占40%份额,只有这60%才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另外的40%还属于在世一方老人所有,不得继承分配。

2,既然没有遗嘱,那么在世的老人、所有子女,均有继承权,不能由在世一方指定继承人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

另外,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份额,但是对于诸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注意,“可以”的意思不是“必须”,酌情处理,一般基于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走诉讼程序,交由法院调解、仲裁或裁决。

同样的道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条主要针对子女而言,通俗地讲,“不尽孝”的,继承份额时应当少分,甚至然不分。

对于份额继承“谁多、谁少、谁没有”的特殊情况,就不赘述了,对于“均分”这一常见情况,该套房产应当如下继承和分配:

比如,去世一方拥有房子60%的份额、在世一方拥有40%,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有在世老人、子女甲、子女乙、子女丙,那么:

4人平均继承这60%的房产份额,即各自继承15%:子女甲乙丙各占15%,在世老人加上之前持有的40%,份额增加到55%。

以上就是该套房产的继承和份额分配情况,在继承完成之前,或者存在继承权、继承份额上的纠纷尚未解决之前,房子是不能过户的,这是程序问题。

继承完成、份额分配完之后,房子再进行过户

在份额分配完毕之后,就可以进行房产过户程序了,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过户的,免征契税和个税,节省了两大成本意味着过户费用微乎其微。

再就是继承过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强制公证,只要向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交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比如户口本、身份证等)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完成过户,新的“房本上”会体现所有产权人的名字及份额情况,比如母亲(父亲)55%、子女甲15%、子女乙15%、子女丙15%。

当然,公证更具法律效力,也有避免日后纠纷出现的好处,但是公证需要收取最低200元的公证费,具体标准一般是继承房屋评估价值的2%。这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以上针对的是各继承人在老人一方去世后,均不愿意放弃继承份额的情况下,给出的处理办法,简单一句话就是先继承、分配份额,后过户。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现实处理中,一般如果一方老人还在世,房子是不会做过户处理的,而是先由在世一方老人居住、持有,没有必要各子女在老人还在世的情况下就提出继承、份额分配问题,未免操之过急了。

如果在世老人先持有该套房产,那么并不影响他(她)的处置权,至少可以决定由谁居住、出租与否,等老人双方都去世之后,子女再协商房子的继承和份额分配问题。

当然,在子女继承的时候,有些子女可能会放弃继承,这时就要出具放弃继承的书面承诺,最好做公证。

综上,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老人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无权决定把房子过户给某一个子女的,他(她)只能决定属于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归属,而对于去世一方所持有的份额,是没有处置权的,应该先在法定继承的要求下,协商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决定每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之后才能过户。

退一步讲,如果真出现“私自”过户给某一个子女的情况,那么程序不合法、过户无效,其他子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继承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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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老人家能否卖给子女,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的,1办理手续问题,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3继承问题。

1办理手续问题

老人家一个人能否去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俗称房管局,下面使用房管局这个俗称来代替)将房子过户给其他子女?

如果房产是商品房,房产证只有健在一个老人家的名字,这是可行的!老人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即可将房子卖给其中的某一个子女的(当然部分城市有限购,子女需要有买房资格,这个就展开讨论了)。

如果房产证有两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证只有已经去世那个老人的名字,或者房产是房改房等特殊房产,健在的老人无法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这个对于老人家来说,还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房子有抵押,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情况,自然也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个不展开讲了。

如果是房管局认定可以过户,那么携带齐全的证件即可办理过户给某个子女,如果房管局认为交易不符合条件,就会当场退件,不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

房管局在审核交易条件的时候,不会审核业主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是否婚后购买,是否得到配偶的允许,只需要房产证有名字的人出面卖房即可。房改房虽然只有一个人,但是当年分配房产的时候通常是分给夫妻的,故而房改房出售需要提交房改房缴款明细表,审核配偶情况,如果配偶去世了,依然需要办理继承方可出售。

2子女遗产分配问题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遗产按理需要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如果有抚养协议,按照抚养协议分配遗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都没有,则按照继承法法定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去世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健在),配偶(也就是另外那个尚健在的老人),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正常情况下遗留的房产去世老人有一半份额,这个一半份额由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如果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故而其他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另一个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财产权,过户是无效的。

除非房产是在世老人的单独房产,另一个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权,否则其他子女可以提出起诉,交易就无效了。

如果房子只有一套,分割房产给多个子女也不方便,也可以其他子女获得现金或者其他补偿,那么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也是可以的,这样子其他子女就不会有意见了。

当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是按照继承法,无论是否出嫁,女儿都是有继承权的。

如果老人分配家产不公,轻则子女有意见,容易闹矛盾,重则对于抚养老人也有影响,甚至有的子女老死不相往来。

3继承问题

上面分析了,一方面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另外如果房产证有去世老人名字,或者房产本身是房改房则是需要办理继承。这种情况下,另一个老人不能将房产出售给其中一个子女的。

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无论是否有条件),则也可以将房产给其中某一个子女继承,至于另外一个老人的份额则只能出售给该子女,故而办理过户后,新的房产证房产来源是,继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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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问题中的情况十分常见,的确需要大家彻底弄明白。

首先,问题中提到一方老人去世,又无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而如果是法定继承,那么,房屋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去世老人所占比例为房屋的二分之一,此二分之一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此时,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去世,且死者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即便配偶和孩子都是继承人,在世配偶将房产全部过户给孩子,也是没有障碍的。因为这个时候,孩子肯定会配合自己的父(或母)办理这个手续的,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完整产权。独生子女政策此时就显得特别有优势了。

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在世配偶一方如果想把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肯定会受到其他子女的阻扰,很难如愿。

其次,若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设是去世一方老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无遗嘱的情况下,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也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来继承。只不过,此时他们继承的是房屋的全部份额,而不是二分之一。如果死者父母先于死者去世,且死者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在世一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唯一的子女应该不会有阻碍,虽然在法律程序上,他必须取得子女的同意,但是,此时子女肯定是配合的。

问题中的所谓“直接”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否独生子女,在世一方过户产权都必须征求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只是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这样的同意很容易取得,跟“直接过户”也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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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看情况。

首先看房子在谁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过世的那位老人占多少份额,子女有几个。

如果房子是在世那位老人一个人的,那愿意给谁给谁,子女们有意见也没用。

如果房子有离世老人的份额,就不能这么做了。老人去世没留下遗嘱,那么他名下的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另一位老人和全部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个人都均等继承一部分去世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

这么讲不是很好理解,举个例子:

去世的老人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权,即50%。老人有4个子女,连在世的老伴一起,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5位。这5个人在继承50%的遗产房这件事上权利均等!每个人都能继承到10%的房产份额。

此时在世的老伴手里有60%的房产份额,如果他偏心,想把房子只给某个子女,也只能将自己名下的60%过户给该子女,另外几个孩子手里各10%的房产份额,他做不得主。

这只是个例子,具体怎么分,各人占多少份额,要看过世那位老人名下有多少房产份额,如果整套房都是过世者一个人的,那么遗产就是100%的房产份额。

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这个不太容易实现。

第一,房产的权属问题。

按照所述情况,该房产应当是属于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登记在以过世老人一方,也可能登记在现存老人一方,还可能同时登记在双方名下。

但不管房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如何,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配偶一方单方将房产的过户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若房产仅登记在在世老人一方,实践操作是可能单方便将房产过户。但因是无权处分行为,且是将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作为子女应当知晓该房产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的无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即便过户,其他子女也可能提起撤销诉讼。

若房产登记在已世老人一方或双方名下,这个过户行为基本不可能实现。

第二,房产继承问题。

因为已过世老人享有房产份额,在产权人过世后,则直接产生继承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个来人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老人及子女都作为继承人继承已过世老人二分之一份额。

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无遗嘱,另一个老人能否直接把房产过户给某个子女?

得先继承,再办过户

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有。老人一方去世,这房子的一半产权是在世方老人的,另一半产权是死去那一方的,这是他的遗产。

在世方主张把房产直接过户给某个儿女,是不妥当的。得先继承,再考虑过户。

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在世方即死去另一方的配偶,子女,有几个,按正常的话,都是法定继承人,并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假设有4个儿女,共5人继承死去那方的一半产权,各继承1/5。这房产在世方自己的50%的产权十继承的10%房产共占60%产权,4个子女各占10%产权。

对房产按市场价评估,假设市值为100万元,在世方把自己的60%产权即60万可以过户到指定的儿或女,接受过户的儿或女,要补偿给其他3个兄弟姐妹各10%即各10万元。

在世方如何将60%的产权过户给指定的儿或女,是根据《合同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受赠人带着自已的10%产权十在世方赠送的60%产权十从3个兄弟姐妹手中购买的各10%产权,共100%产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是从财产实现转移开始的,需要登记的,在登记过户手续完成,取得新的产权证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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