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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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然而身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创伤中心副主任医师的刘翔峰,其医疗作风问题让人大跌眼镜,甚至有人毫不避讳的称之为“刽子手”。

“南湘雅,北协和”,这里的湘雅指的正是湘雅医学院,尤其是湘雅二医院,综合实力在全国各医院中位列第13位,不少疑难杂症患者慕名到湘雅求医,无论是该院的医生还是医术,都深得患者信赖。

然而,正是这样一所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医院,近期却频频遭受投诉和质疑,质疑的不是别人,正是创伤中心副主任医师-刘翔峰:

归纳网络上患者及家属,以及刘翔峰所带的研究生、同事对他的爆料,其医疗作风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对那些“没有治疗希望”的患者施以数十万的高额治疗,不但如此,拆开包装后的药物随意丢弃,丝毫不顾及患者的病情,以及家属的经济状况,只为个人中饱私囊;

再有就是一旦发现患者有异物倾向,直接按肿瘤处理,接下来就是连续化疗;曾有患者家属在网上举报,他的父亲在观察阶段,还没被确定为恶性肿瘤,胰腺就被切掉了;

为了中饱私囊,刘翔峰还有更恶劣的行径,比如用血袋中的血冒充病人大出血,需要启用止血药物;再比如拿其他病人的结石给病人家属看,以此“交差”……

但凡病人到了手术台上,就此成为他砧板上的鱼肉,本应救死扶伤,反而沦为他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对患者和家属进行肆意宰割,直至压榨干净。

针对网络上对刘翔峰的爆料越来越多,所属医院终于坐不住了,在8月18日发表了题为“关于网传我院刘翔峰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该则“说明”大致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1,停止了刘翔峰的工作,且启动了院内调查,初步发现其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2,免去他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的职务,并停止其手术权限;

3,会根据线索进一步调查,并披露调查结果,并借此契机在院内开展医德医风教育。

这则说明乍看上去态度诚恳,但其实存在很大问题:

发布公告和启动对刘翔峰调查程序的并非湘雅二医的上级主管部门,而是湘雅二医自己,试问如此“自查自纠”,难道不需要避嫌吗?万一存在院内包庇怎么办?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网上对刘向峰的举报和爆料,不是单一来自于患者或者他们的家属,说一句不太恰当的话,以患者和家属的医疗知识和文化水平,可能即便被“忽悠”了,也无从察觉,更谈不上举报他;真正举报他的,以刘翔峰所带的研究生和周围同事为主,这些人是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刘翔峰是否存在医疗作风问题,他们一看便知。

既然举报来自于专业人士,那么这些举报“空穴来风”的可能性极低,大概率刘翔峰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难道此种情况下依然是院内“自查自纠”?

正如一些正义之士所呼吁的那样,应该同时让湘雅二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他的行为实则是在“间接杀人”,甚至称之为“刽子手”都不为过!

倘若爆料属实,刘翔峰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会被判刑吗?

虽然目前对他的调查尚处在内部调查阶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但倘若假设爆料成立、属实,他可能面临两项罪名的指控:

其一,医疗事故罪:

所谓医疗事故罪,不是我们认为的是由“失误”造成的,事实上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对刘翔峰的举报来看,一些患者在还未确定病情的情况下,相关组织就被切除了,比如上文中所说到的某患者的父亲在还未确定胰腺换恶性肿瘤的情况下,胰腺就被切除了。

无论是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死亡,还是给患者健康带来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只要是出于“不负责”,那么就涉嫌“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众多爆料来看,想必他不止在一场手术中有“不负责任”的表现,不排除有被严惩的可能性。

其二,受贿罪:

从行为上来看,刘翔峰不仅有“鱼肉”患者健康权的表现,还存在使用不必要医疗耗材、医疗药物,以及对“没有治疗希望”的患者施以高额治疗费的行为,有中饱私囊甚至有从医药医物供给上那里获得灰色“提成”的可能性。

倘若如此,那么《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网上有人爆料他每月因此所得的灰色提升有10万之巨,虽然可能有杜撰的成分,但结合众多爆料来看,还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毕竟“无利不起早”,倘若没有利益可图,他图的又是什么呢?

从目前事情的进展来看,当下刘翔峰已经被免去了手术权限,但是正如广大网友所说的那样,对他的调查,真不应该只局限在“院内”,毕竟其行为太出格,不少患者和家属深受其害,不止是经济层面,更涉及人身健康方面,大有鱼肉患者、间接杀人的表现。

所以,希望湘雅二医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妨早日介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湘雅二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回避、避免,彻底给广大患者、家属、民众一个信服的说法,不能搪塞过去!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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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8月16日,因匿名举报和网友贴文举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刘翔峰作风问题上了各大媒体平台热搜榜。为平息网络舆论热度,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发布了情况说明,称: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决定免去刘翔峰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

首先,我个人认为,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个不痛不痒的情况通报来看,刘翔峰事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匿名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至于其他反映过度医疗、克扣值班补助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暂时不能出具结论;第二,医院方有可能为刘翔峰“洗地”“站台”嫌疑,在未经调查核实之前,避免医院被过度负面炒作,尽可能减少“湘雅医院”这块金字招牌的网络负面影响。

当然,刘翔峰所在单位的纪委监委肯定会在第一时间介入并进行彻查。作为关心医疗、医院、医生的网民来说,我们最好是坐等最终定性和结论,而不是火上浇油、起哄架秧子。刘翔峰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肯定不会含糊的,毕竟法治社会里是容不得残渣泛沉的。

刘翔峰事件之所以引起网民热议甚至是幸灾乐祸,其实是医患关系、医德医风等问题持续得不到改观后的情绪反映。应该说,刘翔峰的所作所为,很多患者都深有体会,深恶痛绝而不得法,长年累月消耗了患者对医院医生的好感和信任。但实事求是地讲,类似刘翔峰这样的人毕竟还是少数而非主流。医者仁心,作为医生这个高危职业,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以德为先、仁者医人,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自身职业的优势来“谋财害命”。

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目前,从网络爆料内容来看,刘翔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

1、丧失医德,违法医疗操作规范,敷衍塞责,医治病患严重不负责任。如切正常的人肠管“邀功”、有异物一律按肿瘤处理,先做化疗;对已无手术指征的病人施以数十万的高额治疗,并给病人使用巨量的高额化疗药等等。

2、利用诊治病患之机谋取私利。比如,手术台上卖药、用病人的血换耗材等等。

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大概率是医疗事故罪和受贿犯罪。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此罪的前提是“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从目前网曝的情况看,似乎还未发现此等情形。如经专业医疗鉴定机构确认,确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此罪。

受贿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包括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刘翔峰利用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药品、耗材采购等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一般会构成受贿罪。如果刘翔峰利用行医看病的工作便利,收受好处费的,一般会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目前网曝内容尚难以确定其是否会定罪判刑,只是存在可能性而已。一切还是视后续的调查处理情况吧!

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如果不判刑,那肯定是什么地方出大问题啦!

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都说“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然而身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创伤中心副主任医师的刘翔峰,其医疗作风问题让人大跌眼镜,甚至有人毫不避讳地称之为“刽子手”

正如一些正义之士所呼吁的那样,应该同时让湘雅二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他的行为实则是在“间接杀人”,甚至称之为“刽子手”都不为过!

倘若爆料属实,刘翔峰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会被判刑吗?

虽然目前对他的调查尚处在内部调查阶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但倘若假设爆料成立、属实,他可能面临两项罪名的指控:

其一,医疗事故罪:

所谓医疗事故罪,不是我们认为的是由“失误”造成的,事实上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对刘翔峰的举报来看,一些患者在还未确定病情的情况下,相关组织就被切除了,比如上文中所说到的某患者的父亲在还未确定胰腺换恶性肿瘤的情况下,胰腺就被切除了。

无论是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死亡,还是给患者健康带来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只要是出于“不负责”,那么就涉嫌“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众多爆料来看,想必他不止在一场手术中有“不负责任”的表现,不排除有被严惩的可能性。

其二,受贿罪:

从行为上来看,刘翔峰不仅有“鱼肉”患者健康权的表现,还存在使用不必要医疗耗材、医疗药物,以及对“没有治疗希望”的患者施以高额治疗费的行为,有中饱私囊甚至有从医药医物供给上那里获得灰色“提成”的可能性。

倘若如此,那么《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网上有人爆料他每月因此所得的灰色提升有10万之巨,虽然可能有杜撰的成分,但结合众多爆料来看,还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毕竟“无利不起早”,倘若没有利益可图,他图的又是什么呢?

从目前事情的进展来看,当下刘翔峰已经被免去了手术权限,但是正如广大网友所说的那样,对他的调查,真不应该只局限在“院内”,毕竟其行为太出格,不少患者和家属深受其害,不止是经济层面,更涉及人身健康方面,大有鱼肉患者、间接杀人的表现。

如果爆料属实,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的刘翔峰会被判刑吗?

如属实,须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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