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第一继承权,对原配妻子而言是不是不公平?
确实,非婚生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的个人遗产,又可以继承生母的个人遗产,且在继承顺位上排在第一顺位,继承权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非婚生子女,字面意思是那些不是基于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广义上既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又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子女、非法同居或因通奸、强奸而生下的子女。
虽然所谓的“私生子”不是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上的产物,甚至其生父(母)可能因此触犯了相关罪名,比如强奸罪、重婚罪等,但从血缘关系的角度来讲,即便是“私生子女”,依然是父母的孩子,既然不能选择出身,那么其权利就与婚生子女是一模一样的,比如同样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受生父生母保护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1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说到继承权,“法定继承”下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而“子女”并未进行细分,而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只要是“子女”,第一顺位继承权的法律地位就成立。
事实上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
举个例子,比如某男和某女结婚,婚后育有2子,但男子婚前有一个“私生子”;男子去世后,留下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夫妻各50万。
按照继承顺序和继承顺位的规定,男子的50万遗产中,妻子、2个婚生子女和1个“私生子”,4人应当均分,即各12.5万,不能因为其一是非婚生子女就剥夺他的继承权,或者不分、少分,这是有违法律法规之规定的。
同样,非婚生子女还可以从其生母(父)那里继承到遗产,即继承权是双向的。
有人可能会说非婚生子女拥有第一顺位继承权对原配妻子来说极为不公平,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让与原配妻子毫无血缘关系的“私生子”分去一部分呢?
情理上来讲这种认识本身没错,完全可以理解,毕竟传统认识中,“私生子”的出生本身就是个错误,甚至生父(母)可能伴随着犯罪,比如强奸、非法同居、重婚罪等。
但是,换一个角度想,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对于子女而言,每一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本质上他们是无辜的,甚至成长过程中遭受了周边人不少的指指点点和非议,所承受的压力和社会舆论远比那些婚生子女要大的多。
但错误不是他们造成的,谁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呢?如果能选择,估计他们也不会选择以这种方式来到人世间。父母辈的错误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也就不能剥夺他们的相关权利,否则就是“雪上加霜”。
换个更直截了当的说法,生父或生母的过错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该判强奸罪的判强奸、该判重婚罪的判重婚,但孩子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是无辜的。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利,目的不是提倡或怂恿进行婚前生育或婚后出轨,这是违德违法的,肯定没有提倡的意思。根本原因在于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是国家的公民之一,更是与生父和生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能自己选择出身的他们更不应该被区别对待,否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当然了,并不是婚姻中的一方有不忠行为就得不到任何处罚,事实上除了可能会因强奸罪、重婚罪触犯刑法受到应有的处罚之外,假设离婚,那么这一方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酌情少分甚至不分。
综上,不止是继承权方面,任何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存在任何差别,这是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
具体到非婚生子女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这件事,不应当从原配妻子“吃亏或赚便宜”的角度来考量问题,虽然原配妻子本身无过错。而是应当从子女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错误不是子女造成的,无论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还是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他们都不应该被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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