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是交通肇事致死案还是刑事案件误杀罪?会扣分或赔偿,坐牢?或不用担任何责任?

开车在路上压到小石子,小石子弹起正中他人致人死亡,请问肇事者有罪吗?

01.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即多数情况下肇事者都是“无罪”的。当然,有些情况下的驾驶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罪名,最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罪和诸如醉驾、毒驾所引起的危险驾驶罪。

以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例,个别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来看,看似“压起石子致1人死亡”,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该种情况下,实际上肇事者无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原因很容易理解,但凡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然是建立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础之上的,而司机压起石子这一行为,本质上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只能算是“意外”。

再者,致使1人死亡且承担主责或全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司机正常行驶、无违章行为,谈不上1%的责任,更不用说承担主责或全责了。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下虽然致1人死亡,但基于司机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压起石子”属于意外,因此司机无罪,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02.不属于“交通事故”,最多只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表面上来看,此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其实并非如此,且不说“严重”,该类事故连“交通事故”都算不上,不在交警的管辖范围之内。

为什么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中对“交通事故”的界定是: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显然,但凡是“交通事故”,那么必然有“违章、违法行为”,而正常行驶中的汽车压起石子,并无违章表现,也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不在交警的处理范围之内。

那么此类事故应该如何界定呢?其实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范畴:

只多了“意外”两个字,但结果却大相径庭,“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原因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即本质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仅仅是“意外”。

举另外一个“交通意外事故”的例子,比如车辆正常行驶,驾驶人看见前方斑马线上有行人在通过,于是按照交规减速慢行,让行行人,就在减速靠近斑马线的时候,其中一个行人出于自杀的原因,朝着汽车疾奔而来,最终行人受伤。

这个例子中,驾驶人没有任何的违规、故意或者过失,行人朝他疾奔而来,完全是司机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的,因此无论是行人重伤还是死亡,司机都无需承担责任,是“无罪”的。

03.无罪并不意味着司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捆绑在一起的两个概念

司机压起石子致人死亡无罪,因此就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有罪与否,和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后期司机可以继续向直接责任人进行索赔:

虽然司机致人死亡并非源于故意或过失,但属于“无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第1166条中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刑责可以规避,但赔偿责任不可规避,双方或者就赔偿标准达成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当然,司机赔偿之后,存在可以向他人追偿的可能性,这个道理就像是银行向担保人追偿欠款类似,担保人履行义务之后可以转头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举个例子讲,假设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司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高速公路养护方提起追偿,毕竟高速路上出现石子是维养方维养不到位的失职体现;

再比如,假设在市政施工路段发生的该事故,施工方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司机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第三就是在城市道路上,市政部门、道路养护部门、环卫部门,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事故是发生在无管养单位的道路上,那恐怕只能由司机来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了。

或者受害者家属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同时将肇事司机和直接责任人列为被告,至于谁是主要赔偿人、谁是次要赔偿人,交由法院裁决即可。

综上,开车在路上行驶压起小石子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表现,即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不认为是犯罪,司机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同免除赔偿责任,基于“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比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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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无巧不成书。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在路上开车或行走被飞来的石子击中死亡的事例,那么,肇事车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做出赔偿呢?

案件回顾

15年的11月21日,在浙江温州,有一名男子就突遭飞来横祸。那天上午,一名姓林的男子骑着摩托车,载着妻子行走在回家的路上,他们路经一段泥土路,旁边正有一处工地在施工。

当他们见到对面有一辆工程车驶过来的时候,林某放慢车速,甚至把摩托车停在路边,想等工程车先过了再行走。当他们停好了车,对面的工程车缓缓驶过来,当时工程车就在他们的右前方,距离摩托车有五六米远。林某与妻子都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想横祸突然降临。

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妻子,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有什么东西炸了,当她缓过神时,发现丈夫已经倒在地上。只见丈夫头上鲜血直流,血肉模糊的地方,她看到丈夫额头处嵌进了一块拇指大小的石块。

她当时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于是大喊救命,工地上有人赶了上来,并拨打了120,十几分钟后,丈夫被送到了医院,最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后来,妻子仔细回想丈夫的身亡跟工程车有关系,当时路面上有许多的碎石,他们看到工程车行走的时候,压得地上的石子直跳,她的丈夫应该是被工程车碾飞的石子击中了头部而去世的。

随后,林某的妻子报警,对着飞来的横祸,前来处理的交警也表示从警20多年,第一次遇到如此离奇的事故。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陷入了争议。多次开会协商都说不出个所以然,随后,家属阻拦道路讨说法。

无独有偶。05年4月13日早上,在重庆某街头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那天早上九点多,78岁的付老太正行走在公路边,当时一辆公交车从她身边疾驰而过,车轮碾压了路面上一块混泥土。

只是很不幸,这块混泥土不偏不倚,击中了付老太的胸部,当时老太太感到疼痛难忍,旁边的目击者马上把她送往医院,没想到在送医的途中,付老太不幸身亡。

随后,在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发生了争议。按理说,责任在于公交车司机,然而,公交车司机认为这件事故是因为路面上有混凝土石子,他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属于偶然事件,是意外事故,责任应该在混凝土石子的主人。

这样,事故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混凝土石块到底是谁的?后来,交警部门请有关部门帮忙鉴定,最后,认定肇事的石块是市政施工区留下来的混凝土,因此,市政公司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可是,市政施工单位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认为是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才导致发生这事故,因此,认为事故的责任在公交车司机。

两件类似的案件,都是由于工程车或者汽车碾压了路面上的石子,造成旁边路人死亡,对于路人来说,他们很无辜,他们按照交规行驶,却遭来横祸,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可是谁是责任方?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什么情况下被判交通肇事罪?

当今社会交通状况复杂,交通意外事故不时发生,有些事故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同样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有的锒铛入狱,有的却只是负赔偿责任,为什么两者有这么大的区别呢?

根据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违反了国家制定的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也就是说,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符合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的,将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肇事者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辨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侵犯的对象是交通运输安全。也就是与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案件。

3、肇事者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并不是故意犯罪。

4、肇事者造成的客观结果是重大事故或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立,肇事者极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相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受伤,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没有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

除此之外,如果肇事者出现以下情形的,一样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肇事者酒后驾车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2、肇事者没有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3、肇事者驾驶无牌无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4、肇事车辆存在严重超载,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5、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以上几种情形,肇事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将会被定罪为交通肇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机在路上开车碾压石子造成他人死亡,这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假如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司机可能面临交通肇事罪。

要是司机按照交规行驶,这过程没有饮酒,没有无证驾证,车辆也不属于报废车辆,那么,司机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车辆正常行驶,压起石子实属意外,司机无罪,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司机的行为不属交通肇事罪,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呢?事实并不是如此。

碾压石子造成他人死亡应该属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肇事者主要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汽车按照正常路线行驶,无意间碾压路上的石子,石子飞溅击中路人,这不是司机的故意行为,而是属于意外发生的事故,因此,只能以交通事故论处。

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司机在路上开车不幸压中石块,飞溅的石子击中路人,导致路人身亡事件,事故的认定有两个方面,一是要看司机是否按照规定行驶,二是要看石子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两者都要负相应的责任,石子的主人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司机要负次要责任。

以第一个案例为例,林某停在路边被工程车碾压的石子击中死亡,无论是工程车还是石子,都归属于工程方,因此,工程方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什么不是全部的责任呢?

其实,林某和妻子在骑摩托车的时候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有一定的责任,是属于次要责任。因此,他们可以向工程方索赔。

至于第二个案例,石子归属于市政局管理,他们在施工的时候没有设置施工标志,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遗留下来的混凝土石块,没有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护设施,这才导致了发生伤害性事故,因此,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假如找不到或没有施工方,司机碾压了路面上的石子,导致路人身亡,司机是否需要负全部责任呢?若是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可以起诉司机,司机负全部的责任,而后,司机可以找路政单位索赔。

如此看来,题主怕汽车碾压石子,造成他人死亡会被定罪,会面临着牢狱之灾,其实只要是意外发生的事故,就无须担心,但多少要负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若是因为自己个人的失误而造成的,司机担负的责任会大一些。

写在最后:

法律无小事。现实生活中有些意外无法避免,当出现意外的时候,当事人悲痛之余就会想要追责,并获得赔偿,这时要遵章依法行事,当事人不能凭感觉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像第一个案件中,受害人随意阻拦道路造成交通堵塞,这是极不可取的。

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从受害者变成了事故的制造者,那么,将得不偿失,遇到事情的时候,请及时报警,相信警方会秉公处理。

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无罪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车轮压到小石头子,石头子弹飞且正巧碰到路边的路人致其死亡,有罪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很严重的事情,换做是谁都会担心害怕,可是这种情况下不用担心,司机并不是“肇事”,无心之过导致的结构不会涉及到刑法相关的范围;那么要讨论的就是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到底有没有责任了,这要两说。

上述案例不属于交通肇事事故,不是一般理解的交通事故;一般理解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导致车辆与受害方碰撞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而石子飞溅伤人不是由司机主观或失误导致的结果,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虽然也属于交通事故但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了。

至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区分路段了。

  1. 高速公路
  2. 普通道路
  3. 无管养单位的道路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出现石子飞溅伤人伤车的交通意外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或公司是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因为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管理企业应当保证道路不存在安全驾驶隐患,同时车辆的速度过快,正常人都难以做到观察到道路上的还小小的石头子,所以担责的一般是管理企业。

普通道路只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这些道路上就说不好是否要担责了。

如果是限速60~80km/h的国省道,且都有管养单位,那么发生石子飞溅伤人交通意外事故也是需要管养单位担责的;这些石头子不是天上飞下来的,而是由卡车运输时掉落,所以确责要找到管理单位和涉事卡车。但如果在能见度较好的天气或时间段里,司机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因为较低的车速可以观察到路面的石子。

最终司机可能要承担小部分的责任,赔偿标准最高会是交强险的极限;商业车险里的第三方责任险一般不管,但如果协议中没有对此类小概率事件的免责,最终通过法律手段也能够让三责险赔偿一部分。

在限速较低的县乡道路出现相同的情况,结果也差不多,疏于观察也会被要求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并不是由受害方说的算,而是有相关细则综合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

驾驶车辆压到石头子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在行经施工工地、施工路段或路况较差的路段,以及在国省道长时间行驶过程中行经村镇或学校一定要减速,与行人和非机动车要保持足够大的横向距离,并且要注意观察路面的情况。驾驶车辆要避免尾随重型卡车驾驶,尤其是渣土车,要避免其坠落物损坏车辆。

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

天和MCN发布,保留版权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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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无罪,但有责任!

当然击死的概率极小,受伤有可能,车损更是经常的,只是难以确定责任人。往往是事后发现门上有坑,车头有掉漆,乃至玻璃有损。

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我以为驾驶员或车主肯定无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必需要有犯罪的“故意”(犯罪要素之一);“过失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需对犯罪后果要有“预见”到的可能性。车辆压石头致人死亡纯属“偶然”事件,无法预见发生的可能性!所以,驾驶员或车主不构成犯罪,并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

驾驶员或者车主必需承担人身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我开车压到公路的小石头弹出刚好击死人,有罪吗?

这个要分情况。如果是高速公路上压倒石子,溅起来伤了人 甚至致人死亡,那么管理高速公路的公司就有赔偿责任。当然这个要分行人怎样进高速路的。本来高速路是封闭的,是他翻越栅栏进来的,或是栅栏有洞钻进来的。如果行人翻越栅栏,那么他负的责任就多点,高速公路管理者赔赏就少点。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压到石子伤人是没有责任的。本来高速公路有专人维护,公路两边都有栅栏栅栏是防止行人进入的。所以高速路上压到石子伤人,司机是没有责任的,这个意外事故责任该高速公路管理者同行人分担。若是省道县道,压倒石子溅起来伤人致死,驾驶员虽说没有责任但也要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一般说省道县道的车速不快,尤其是车辆通过场镇时都要放慢车速以防万一。

省道县道有道班专门维护公路,公路上有石子就该清扫,司机压石子 溅起来伤人,公路维护者自然有责任;司机也会赔钱谁叫你通过场镇时车速过快。当然这个只能算意外事故,司机不会负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肯定有。像我们车站客车,进出场镇车速都低,就怕压起石子伤了人。有次我们站里的车,也是压起石子把路人的腿伤了,路人拦着客车不许走。还是我请特派员,叫伤者一道去解决,赔了他好几十块才算了。谢谢题主的提问。

残阳余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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