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很少人愿意较这个真儿,毕竟“辞职”不是“辞退”,好聚好散,只要在约定的时间把工资如数打到卡上就算圆满了。
有网友问:我这个月25日辞职,4月25日才能领到工资,到底合不合法?
对于多数用人单位来说,每月发工资都有一个固定的时间,比如每月10日或者每月月底。
发工资的时间固定,一来是为了培养员工形成良好的支出习惯,避免“青黄不接”;二来也是为提高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发工资的前几天集中做好出勤统计、工资转账就可以了。
员工在任何一天都有可能提出辞职,很少有用人单位能在辞职当天就把工资结清,一般都是合并到下个月发工资的日期,同在职人员一并发放。
以我们公司为例,每月的15号是工资发放日,如果职工在上半月辞职,当月15号一并发放;如果下半月辞职,下个月15号才能发放。
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上做法是不合法的,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当做到“钱随人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9条中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生效之日,就是工资支付之日,不得拖,而且必须是一次性付清。
比如这个月25日提出辞职,从人事部门到公司老板从下到上都同意了,劳动合同解除即时生效,那么25日就应当把工资一次性付清给劳动者。
当然,“暂行规定”的效力不高,远远比不上“法律法规”,所以各地制定了自己的“条例”或“规定”,对于何时支付辞职员工的工资这一问题,各地也存在较大差异:
以广东省为例,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一规定与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同样是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中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深圳,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即可,这显然比广东省的规定更宽松一些;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时间,可以是3个工作日,也可以是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只要双方认可即可。
再比如北京市,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只规定了需要一次性支付工资,但未说明支付时间,这也就留给辞职职工和用人单位足够的协商空间。
综上,在这一问题上,各省份、城市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虽然国家层面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需要“当日结清”,但毕竟不是约束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因此各省市可以制定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这并不相悖。
大家如果对工资支付时间存疑,那么不妨翻翻自己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从中能找到相关依据。
着重说明一点,以上说的是辞职员工“工资”何时支付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赔偿金”不同于“工资”,需要在工作交接办结之后就支付,而不是无限期的拖延。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约束力较强。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给你以下具体参考,请多多关注 。
《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这三点:第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个月里,企业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按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二,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
按时发放工资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偏差,以致于出现员工被拖欠好几个月工资的现象,最终老板跑路,工资打了水漂。
什么时候发工资,企业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更多的是老板说了算。老板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将发放工资一推再推。现行的《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这么规定,就很明确。其实之所以这么修改,就是考虑到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这从保障员工的权益出发,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员工的损失降到最低。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这样的规定看似多此一举,实际上却透着对员工的浓浓爱意,看似是与企业过不去,实际上却对企业的爱护。“用工荒”这个词对谁都不陌生。许多企业等到找不到员工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以前做得很不够。谁都知道,按时发放薪水对员工的意义,企业的最大诚信就是按时发放工资,可是许多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却喜欢“耍小聪明”。为了让自己更得利,将员工的工资一压再压,这么做,看似企业沾了便宜,却会失掉人心,一家企业如果老是在员工的工资发放上做手脚,其实离倒闭已经不远了。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辞职后要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肯定是不合理,并且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而到了各个城市,一般会规定在之后的3到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离职工资,拿深圳市来说,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而有的城市则是规定5天。
虽然法规已经明确这样规定了,但在公司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这样去做,因为公司会考虑工作量、工作效力等问题,特别是比较大的企业,目前主要分为这几种做法。
一、离职工资和在职员工的工资一起发,也就是当月离职,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再一起发给员工。
二、每个月计算两次离职人员的工资。比如,上半月离职的,离职工资统一在15日发,下半月离职的,则是在月底30日发。
三、只有少数企业才能做到离职后的一周内发完离职工资。
不管什么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员工也都接受了,基本上只要公司会正常发离职工资,也都不会太去纠结!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感恩您提出问题,荣幸让我回答你。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目前是不合理的。
按照现在最新劳动法,员工辞职后三天必须的得付辞职人员后离职的人员的工资。
如果没有你可以通过劳动局投诉原企业单位公司。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是小私人公司或者是朋友介绍的公司,那么建议你还是不要去申请了。在疫情情况下,今年有很多大企业与小公司都,很难的,维持下去。
疫情下,能有事给员工做的公司也算是比较正常的吧。
如果你一定要申请劳动局告企业,企业必须会受到处罚。
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与公司沟通好,实在是沟通不了的情况下,再向劳动局申请投诉企业[作揖][作揖][作揖]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与想法,如有说错,请多多包涵,谅解
你好,我是:刻骨铭心得先机
欢迎大家关注与评论,让我们一起共同进步
谢谢大家[玫瑰][玫瑰][玫瑰][作揖][作揖][作揖]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合理。每个公司常规做法即当月工资隔月发,这是一贯做法,总不能当月各项考核指标,例如出勤率,生产产质量等指标完成数据尚未出台,而就结算工资,能正确吗?
所以既便你当月辞职,甭管是做满日子完成当月生产工作各项指标,还是半途终止,均是当月底考核,下月按规定的某日才能获得经考核后的工资,这不仅合理且符合常规做法,正常的情况下,全国都一样。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能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
员工辞职后下个月才领到薪水,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认为是合理的。其实这也是大多数公司的通常做法,只要发工资是按时发放都是合法的。
企业的工资和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一样。大多数企业当月发的工资其实是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我们必须是入职满一个月以后,到了下个月发工资的日期时发的工资其实是上个月的工资,并不是本月的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先发工资后干活,比如6月8号的发的工资就是6月份工资,但企业在6月8号发的工资其实是5月份的工资。
我原来所在的公司发工资的日期更是奇葩,选在每月的27号发工资,为什么选在27号呢,因为公司的生日是27号,也就是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的日期,这样在公司工作,结算的日期是从每月的25号对25号。比如5月25号来到公司工作,到6月25号发工资,实际上法的5月份工资。当然这对在职工的员工来讲可能比较容易接受,毕竟这个钱是放在公司,早发和迟发反正都是要发的,只是第一个月可能不习惯,因为差不多要干两个月才能领到一个月的工资。
最不习惯的可能还是对于那些离开公司的人,过去我们在单位工作时,由于每月的工资都是本人到出纳室签字,然后由出纳每人给我们发一个工资袋,工资袋里的工资就是我们当月的工资。如果员工离职办完各项手续以后,就可以凭离职手续到财务部领取现金,结算自己的工资,从此和原单位没有任何联系。
但现在不一样了,我们离职或是辞职时,办完了离职手续就可以离开了,至于应当结算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要在每月造发工资时才开始造工资表。正如你所说的每月26号发工资,如果你是6月26号离开公司,那么就要在7月26号发工资时,才能领到你在公司离职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其实还有更奇葩的,假如你是在6月30日才离开,那么这个月就还几天的工资,那么这几天的工资就应该是7月份的工资,那么到了8月26日,你可能还会收到6月26日到30日这几天的工资。
既然企业是先干活后发工资,那么只要下个月任何一天发工资都是合法的,比如在1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和在3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你很难说他不合法,都是合法的,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法宝,这在表面上不属于拖欠工资,因为工资是按时发放的,但在实际中实际上是拖欠了一个月,这个钱如果放到生产经营中可以作为流动资金多周转了30天,如果有银行贷款的,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贷款减轻了企业的利息支出。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是先干活后发工资,这个月发的工资是上个月的,所以很多员工离职以后,也是按照这种方式,需要等到企业发工资时才发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在企业工作的工作,由于哪天发工资没有统一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范畴,也不属于拖欠的工资的范围,所以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