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参加足球赛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有什么依据?
员工代表用人单位参加比赛活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既然是比赛,那么就少不了身体对抗,特别是对于体育竞赛活动而言,存在受伤的风险性。
比如2021年12月,我单位职工小李在代表单位参加区里组织的足球比赛时,下半场发生碰撞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那么此种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吗?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首先,关于工伤的认定职工在职期间,需要缴纳“五险”,而工伤保险就是“五险”之一,由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人无需承担。
工伤保险存在的意义是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导致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从工伤保险中获得医疗救治、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就工伤保险的待遇而言,受伤程度不同,那么享受的待遇标准也不尽相同:
1,如果是受伤暂时失去劳动能力,那么补助项目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可以正常发放;
2,如果是1-10级伤残,那么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等;
以上几项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是无需承担的,既降低了职工个人的支出负担,又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3,倘若是因工致死,那么职工遗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当然,并非所有情况下的受伤都在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受伤、伤残、死亡则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比如,职工在节假日出门旅行,期间遭遇了车祸而受伤,那么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或者职工下班后从事一些兼职业务,不慎摔伤致残,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工伤。
与之相对应的,比如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受伤,或者因为岗位原因而患上了职业病,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总之,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严格的规定,并非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下的受伤均认定为工伤。
第二,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个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既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在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因此相关治疗等费用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代表单位参赛,那么可以视作是工作的一种延伸,即便受伤不是在单位场所、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以上两种观点到底孰是孰非呢?
首先,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中有一句话: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所以,“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到底能不能视为“工作原因”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举个例子讲,一些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是“因工作原因”的范畴,比如有些职工在一些高危岗位上患上了哮喘、风湿,这是由岗位性质所决定的;再比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车祸,这也是因为“上下班”的工作需要而受伤,因此对于以上情况的工伤认定,不存在异议。
那么“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能不能界定为“工作原因”,从而认定为工伤呢?
其实是可以的:
从狭义来讲,尽管认定工伤的标准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但从广义上来说,既然职工参赛代表的是单位,因为是单位的劳动者才获得了参赛资格,在比赛的过程中又是在组织部门的规则之下,所获得的荣誉又属于单位的荣誉,参赛属于单位安排的任务、活动、指派之一,因此可以视作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原因的一种延伸,也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2005年《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针对此类问题有如下规定: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因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单位的工作安排”,倘若不属于“工作安排”的范畴,那自然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比如用人单位安排你去参加足球比赛,结果你临时改变主意去参加了篮球比赛,那么篮球比赛中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写在最后:综上,代表单位参加比赛而受伤,只要是单位安排的,参赛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则,那么可以视为工作时间、点点、工作原因的一种延伸,这种与单位密切相关的活动或比赛,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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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参加足球赛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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