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两个问题,一是非农户口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权?二是宅基地能否留给子孙世世代代使用?
一,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的问题:随着人口流动性加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再叠加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如今选择到城市落户的农民越来越多。相应的,户口也随之迁往城镇,相当于放弃了“农业户口”,转而成为“城镇户口”,虽然很多地区已经没有“农业、非农”之分,转而统一实行“居民户口”,但户口从原农村集体转出是事实,不再是农村集体的一员,他们最顾虑的问题就是:户口迁出后,农村的宅基地还能确权吗?
对于户口性质是否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实际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有些情况下是不受户口限制的,可以依法确权;有些情况下非但不能确权,而且之前取得的宅基地也应当在确权梳理过程中收归集体所有。
哪些情况下可以正常确权,哪些情况下不能确权?其实依据很简单,关键在于取得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性”:关于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的问题,相关部门出具过多个文件,比如2016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那么就可以正常确权,不受户口性质的影响。“继承”虽然只能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非农户口的子女在继承祖辈留下来的地上房屋的同时,随之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即“继承”这一普遍现象而言,非农户口的子女依然可以确权。
当然,“继承”并非“合法取得”的唯一方式,其他的“合法取得”还包括:回原籍依法取得宅基地的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港澳同胞等等,这部分基本上都是在1999年前“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发布前取得的宅基地,那时候对于“城市居民到农村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要求还没有那么完善,只要本村集体能出具依法取得的相关证明,也是可以确权的;再就是一些特殊条件下取得的宅基地,比如整体异地搬迁,原因可能是自然灾害、为重大项目腾地、移民安置等,对于这类情况,只要原籍宅基地注销,那么在异地取得的宅基地也视为“合法取得”,也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综上来说,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合法取得”,即便户口性质已经变更为“城镇”、即便户口已经脱离了本集体,其继承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都是可以确权的。当然,另一方面也说明,如果取得方式是非法的,那么就无法确权,比如对于1999年后城市居民到农村建造民房、购置民房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该种方式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仅不能予以使用权确权登记,而且应当收归集体,重新流转到本集体成员手中,保障本集体成员最根本的利益。
另外,对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而户籍又迁出本集体的,“确权”是一方面,权利人还有另一项选择,那就是“有偿退出”:根据2018年《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也就是说,对于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的,对于其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可以以“有偿”的方式引导其退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此换回相关权益。但是,“引导”归“引导”,必然要建立在“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有偿退出的方案,那么也不能予以强制,该确权的还是要确权。
二,宅基地能否留给子孙世世代代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就简单多了,所谓“宅基地”继承的问题,本质上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地上附着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不归属于任何个人,本集体经济的成员对此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继承的问题。但是,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个人财产,个人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假设宅基地原使用权人去世,其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而是外迁为城镇户口,那么他能否继承宅基地呢?原则上,“地随房走”,子女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同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回来居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受法律保护。
但是,据此,宅基地就能被世世代代使用?并不是:根据相关办法,非农户口的子女在继承到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是不能申请对房屋进行大范围的扩建、改建、翻建的,只能对房屋内部进行修葺,一但房屋坍塌,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从而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可以世世代代使用,除非房屋一直处于不坍塌、不灭失的状态中。
随着地上附着房屋的坍塌,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重新流转到本村集体成员手中。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对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而户口又为非农户口,或者户口已经从本集体迁出,此种情况下户口性质并不能阻碍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常确权,只要是合法取得,就符合确权的条件。
对于宅基地能否世世代代使用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地上附着的房屋是否处于灭失状态,虽然不允许非农户口的继承人对其扩建、翻建,但只要房屋没有垮塌,继承人就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地随房走”原则的要求。而一旦房屋坍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收回本村集体,非农户口继承人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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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非农业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是可以依法确权的。非农业户口能够依法取得宅基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房屋占用宅基地;二是原来身份是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后,迁移至城镇落户。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文件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进行确权发证: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即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如果产权发生了变化,比如转让过,就不能确权登记。
宅基地是否可以给子孙后代使用?宅基地确权之后,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使用宅基地。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即必须是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的确权只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理论上,只要房屋没有损毁、灭失,子孙后代是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的,但是不可以对房屋进行翻新、改造、扩建。
如果出现房屋损毁、消失,或者使用人擅自翻新、改造、扩建房屋等情形,则宅基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组织(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一种是原是本村村民,巳有房屋和宅基地,后户口农转非了。另一种是非农户口继承所得的房屋和宅基地。不管那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有房屋,都可以确权。只要这个房屋不倒塌,房屋附着的宅基地可以被儿孙辈世代继承使用。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非农户口是无法取得宅基地的,这个不用怀疑。你可能理解错了,更大可能性是与村里签了个合同,购买了村集体土地然后在上面建了房子,这个一般是用于经营类的,也可以居住,通俗理解就是城市中的非住宅用地而是商业用地,很多村都有的。这个合同期限为25年至30年,因为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限30年的。到期后村集体可以收回,也可以续包。而宅基地是无偿使用的,既可以在本户口本内人员之间自然转让延续,也可以在村内其它村民之间转让使用。但你这个地不行。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坍塌,儿孙可以继承,可以世代使用,如果房屋坍塌,宅基地是要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
城镇居民回乡要求申请,原来已经修建好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如果符合以下3条情况的可以确权登记。
1、取得宅基地的时候,他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修建房屋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后来因为参军、考学、外出工作等原因,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城镇居民。
主要原因和依据如下
1、原来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可见,如果当时的建房人在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在房屋建成那天开始, 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现在建房人成为了城镇居民,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办理确权登记,而否认他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和《民法典》相违背的。
具体做法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证。但是在附记栏内,会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农户口依法取得宅基地,能否确权,宅基地能否给儿孙世代使用?
您好,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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