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验明正身”的过程其实就是“确定被执行人确系当事人、防止执行有误”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不涉及DNA鉴定,一般只通过查问、比对的方式予以确认。
在所有刑罚中,“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对被执行人进行生命上的剥夺,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死刑的判决、复核、执行令的签发,还是执行前的“验明正身”,都是非常严谨和审慎的。
在过去,适用死刑的罪名较多,近些年,随着“少杀、慎杀”理念的深入,一些罪名已经取消了死刑,最高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比如一些经济类型的案件。
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从死刑判决到死刑执行,整个流程都极为审慎、严格,比如凡是下级法院判处死刑的,必须交由最高法复核,最高法认为不适用死刑的,重新审判或改判;再比如,死刑判决复核下达后,执行命令的签发需要最高法院长签字,之后下发到执行法院,7天内交付执行。
“验明正身”的程序正是发生在交付执行前,这个过程的参与方包括被执行人、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组成的执行组,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员在其中充当临场监督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这一过程既包括“查问”,比如查问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以及犯罪事实和其他一些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回答情况要与案宗中所记载的情况一一对比,以此确定被执行人就是当事人;除了“查问”,还要进行“比对”,即将被执行人的样貌与案宗中罪犯的照片相比对,以此防止被执行人有误。
“验明正身”的过程同时也是排除“停止执行”的过程,“被执行人正在怀孕的”就是停止执行中的一种情形。之前有个案子,某女将另外一家三口杀害并肢解,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坏,该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经过最高法复核、执行命令签发后,在“验明正身”阶段,发现该女已经怀孕两个月,此种“正在怀孕”的情况正属于“停止执行”的条件之一。由此,执行停止,执行法院将情况向最高法汇报,最高法核准后,依法改判。
除了以上情况可以“停止执行”外,倘若验明正身的过程中有发现“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这两种情形时,也是需要停止执行的,执行法院需要向最高法汇报情况,等待最高法的裁决。影响“停止执行”的因素被排除之后,再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情况属实,那么就改判。
综上,验明正身的过程既是确定被执行人就是当事人的过程,也是排除触发“停止执行”因素的过程,是执行前必不可缺的环节。
此外,验明正身之后,还要询问被执行人有无遗言、信札,如果有,后期由执行组专员转告或者转交给相关家属。
倘若验明正身一切顺利,既验明了被执行人确系当事人、又排除了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那么接下来就正式进入到执行程序中,通过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现场不会公开、公示,除了执行组的相关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临场“观摩”,整个过程要在场书记员形成完整的笔录,事后交由最高法,以备查档之用。
执行完毕之后,有条件的地区会将其直接拉到火葬场火化,然后执行组通知家属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将骨灰带走自行埋葬;对于拒绝认领的,相关部门会负责安葬。
综上,“验明正身”的过程包括以“查问”和“比对”的方式确定被执行人确系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回答和样貌需要与案宗中记载的内容或照片相比对,以此达到确认的目的;另外,“验明正身”同时也是排除“停止执行”的过程,排除“怀孕”、“重大立功表现”、“判决错误”等三种适用“停止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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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在死刑犯执行死刑时,对死刑犯进行最后的身份确认,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主要是防止执行错了人,毕竟死刑是终结一个人的生命,需要慎之又慎,避免死刑犯被调换,所以在执行前一般有法院、检察院共同对执行犯验明正身,死刑犯还需要自己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即可押赴刑场执行。在执行现场还会有检察院、法院、法医对执行完了的死刑犯再进行确认,确认是否签字完全死亡,确认完全死亡后,几方共同签字,整个执行结束,一般火葬场的车在现场等候直接拉到火葬场火化,另外如果执行枪决的话,还要有死刑犯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支付子弹费用。总之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犯罪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要验明正身后,再执行。那么这个验明正身是什么意思呢?最简单易懂的解释就是,在行刑前确定死刑犯身份,不要杀错了人。
在行刑前法院有一名书记员在场审问犯人是否有遗言要说,还有一些礼仪方面的工作,核实犯人的身份,就像以前的判官一样,电视里不是经常有看过吗?判官把一块竹片儿一仍,行刑官就会执行,刀起头落,然后由监督官员检验是否已死亡,这个监督官员就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工作人员,犯人行刑的时候,检察院也是会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行刑时验明正身这个环节是非常严格的,有出现任何问题都必须停止执行,而且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可见这个环节的严肃性。
好了,这个问题就说到这里了,欢迎各位多多指教!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罪犯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时就留下了姓名,住址,民族,出生年月,宗教信仰,所犯何罪等等个人信息,虽然这个信息重复问过无数遍,但在行刑前的几分钟仍然重复问一遍,而且是上级派员到场监督下进行,并一问一答,逐字记录在案,这就要验明正身,如有不符,则可能有假,如连问几遍都与案底不符,则由现场督察员决定是否执行,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几乎为零。验明正身之后,执行完毕,在场执行的到场派员和法官等相关人员都要签字,留档封存。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死刑执行的过程
(1)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8)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验明正身算是死刑犯生前最后一道司法程序,行刑前,公、检、法、司各级办案单位派出一名参与此案件工作的干警到现场(也就是从该犯被抓捕一直到最后法院的宣判),最后一次核实刑犯身份,确定无误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经常说要验明正身再执行死刑,请问这个验明正身是干什么?
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谈谈自己的拙见。
人命关天,执行死刑当然需要非常慎重,首先要确保被执行的死刑犯是其本人,防止错杀。所以每当庭审的时候,审判长都会首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确定不会弄错对象,防止出现“张冠李戴”或者逃避侦查的情况。
不要以为查明身份是小问题,司法实践中抓错人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笔者以前就遇见过这样一个案件:
阿媚和阿丽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二人长得一模一样,除了家人可以从细微之处进行区别,其他人很难进行区分。阿媚为了逃避侦查,就使用阿丽的身份证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来东窗事发,结果阿丽被网上通缉,很快被抓获归案。
阿丽一再辩解自己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是公安机关通过身份信息、同案犯辨认及视频监控等锁定了阿丽,因为阿丽与阿媚的长相极其相似,加之阿媚又盗用了阿丽的身份证,所以阿丽是“百口莫辩”,她也不知道自己为何会在网络诈骗的团伙名单之中,而且很多同案犯都指认了阿丽的诈骗行为,这让阿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百思不得其解。
就这样案件从公安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再到人民法院审判,当审判长在审查从事电信诈骗的团伙成员身份信息的时候,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就是每个诈骗嫌犯都宣称认识阿丽,但是阿丽却对每个同案犯都不认识,开始审判长以为阿丽是故意说谎,妄图逃避处罚,但是通过阿丽的言行举止判断,确实不像撒谎。
经验丰富的审判长很快对阿丽的真实身份产生质疑,就询问了阿丽的家庭情况,一询问大吃一惊,阿丽说自己还有一个双胞胎姐姐阿媚,如此就不能排除作案者系阿媚的可能性。合议庭经过评议,遂中止对阿丽的审判,致函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阿丽、阿媚的情况进行补查,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在逃的阿媚,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阿媚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双胞胎妹妹阿丽的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如此案件事实才水落石出。自然阿丽很快被释放,阿媚涉嫌电信诈骗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被依法判决。
所以,查明嫌犯的身份信息不是一个小问题,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极其复杂,各种情况都可能出现,比如有故意顶包的,有栽赃陷害的等等。
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惩罚手段的刑罚执行方式,必须确保万无一失,为了体现对于死刑案件的慎重,在执行死刑之前就有一个验明正身的前置程序。
实际上,验明正身就是与死刑犯核对身份信息,确认被执行的对象是死刑犯本人,这个程序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体现了法律对于死刑执行的严谨慎重,因为死刑判决需要经过三级法院的审查认定(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复核审最高法院),所以完全可以杜绝抓错人、弄错身份情况的出现,也就有效预防了冤假错案。
死刑犯都是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可谓作恶多端,罪有应得,而验明正身是死刑执行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这个程序操作完毕,死刑犯就会被直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了,所以验明正身更是一种庄重威严正义的宣告,多行不义必自毙。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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