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看到这一问题,让我想起了唐山“教科书式耍赖”肇事司机黄某芬!
开车把人撞伤了,没有当场死亡,七天后在医院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罪?
首先,致死致伤的结果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是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级,事故双方是对等的关系,比如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另一方无责任,或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则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结果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肇事者在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责或无责,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问题,假设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肇事者又是全责或主责,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开始只是受伤,7天后才在医院死亡,这种非当场致死的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其实,交通事故后是当场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
对于事后死亡的,法医可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也就是尸检,如果认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比如事故造成器官严重损伤,虽经抢救,人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期进一步恶化,无论是7天后死亡还是3年后死亡,死亡原因都是交通事故诱发的,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说一个案例:2015年,唐山赵香斌被撞成植物人,因为当时并没有死亡,因此肇事司机黄某芬并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院只是判赔了80余万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肇事司机黄某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年后,时间来到2017年,赵香斌死亡,其儿子赵勇请法医进行了两次尸检,结果都显示死因是“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赵香斌的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拿到鉴定结果后,儿子赵勇随即着手追究黄某芬的刑事责任,最终,黄某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8个月。而这一交通肇事罪的追究,距离车祸发生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由此可见,事故后多久死亡并不是影响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因素,死亡原因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所在。
当然,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诱因并非100%,死因可能有自身基础疾病的叠加,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交通事故诱因参与度在50%以上,同时肇事者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参与度不足50%,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样的道理,假设经尸检,死因是伤者不遵医嘱、放弃治疗、家属照顾不力等异常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肇事者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没有当场死亡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肇事者做出了积极赔偿,那么即便交通事故诱因在50%以上,一般也可以从轻,极大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相反,肇事者以没有致死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就像上文说到的黄某芬,以各种理由拒赔,那么从轻的机会就很小了,一旦尸检结构显示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大概率是实刑。
写在最后:综上,对于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死亡,并不能影响肇事罪的认定,无论是事故中当场死亡还是2年后、10年后死亡,只要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50%以上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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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在交通事故中,这样的事情有一定的比例。
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形,构成本罪。
至于当时没有死亡,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死亡了,是否算交通肇事,关键的问题是,搞清这个人死亡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经鉴定死亡原因就是交通事故。例如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伤情不断恶化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不用说,死亡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那么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同责、次责或无责,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如果经鉴定死亡的原因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则无论肇事者责任比例大小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经鉴定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经交通事故诱发导致的,那么要看这交通事故在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是多少。如果参与度超过百分之五十,交警定的责任,肇事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那么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参与度不足百分之五十,肇事者责任无论大小,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回答供参考。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很荣幸能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撞的一方七天后在医院死亡,那么这起交通事故就属于死亡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事故后会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事故调查。最后会在调查结束后给双方当事人或其家属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问题来了,正如你所提到的,什么情况下属于交通肇事者呢?下面我来具体说一下。
总的来说如何认定是不是属于交通肇事罪,最重要的就是要看交警最后出具的那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警认定开车的一方司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话,那么开车的司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没有犯交通肇事罪,如果交警认定司机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就需要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司机就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当然了,即使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会将案件起诉到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当地检察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较轻且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会出具一份不与起诉书,那么这个时候该驾驶员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了,也就是没有犯交通肇事罪,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将案件公诉到法院,最后由法院进行判决。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理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所以,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键有三点:一是是否致人死亡,就是死亡与交通肇事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如果是次要责任或者无责,显然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了。三是是否有人死亡,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也无法认定交通肇事犯罪了。
可见,你交通肇事后致人受伤,七天后在医院死亡,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犯罪,关键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你在交通肇事中如何定责,这个事情由交警认定,如果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确你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你就危险了。如果是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就不用担心了,肯定无罪。
二是如果你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还要对死者进行尸检,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这就是死因的鉴定。找出死亡原因,才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
三是因果关系鉴定,这个鉴定往往被忽略。如果你的肇事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或者你的肇事不必须致人死亡,而是死者亲属放弃治疗的原因,这就属于因果关系中断,你的肇事行为与死者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医生也尽到了抢救责任,但因伤势太重,终于无力回天,这可能就构成了因果关系,符合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你把人撞上了,估计你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七天中是否发生了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事实,如果有,你就摆脱责任了。如果没有,你的肇事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就符合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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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第一个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是仅限于肇事当场致人死亡,因没有及时抢救或无法抢救而导致的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情形。当然, 若是因交通肇事产生其他并发症的死亡,这个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存有争议。但从多数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认为虽然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个原因不是异常因素介入的结果,肇事者应对死亡负全部责任,还是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第二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所以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你是否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及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等等综合去判断。仅仅根据问题这样的描述,确实不好认定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要看医生写的死亡结论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沒死,你当时报告交警了吗?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想必你负全责。
当时没死,肯定是重伤了,住院救治。不知撞了是哪个部位?我说的意思撞的部位是致命要害部位,还是不致命要害部位。那些是致命部位?头部,胸腹部,裆部。头部脑神经密集,如重撞的头部,如抢救无效,脑血管破裂,造成大流血,,就会很快死亡。胸腹部,如撞的心脏,肝脏,肾脏,肺,胃,胆,脾严重破裂,胰线,大肠,小肠等严重受损,直接威胁生命,抢救无效,也会很快死亡。
经过7天死亡,医生对死者的死因会有诊断结论,也就在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上写的什么,写的脑梗死亡,那是他旧病复发,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写的是脑干破裂大流血,又与撞的头部相吻合,那就是因受撞而死,那你要负责任。心,脏,脾,胃,肾,肺,胆,胰线,大肠小肠等,也是如此。如果这些器官破裂,受损与被撞的部位有关联,他的死就你有关系。
据说7天抢救期是个最后期限,我没找到根据。这样的话,那就要看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年月日,几时几分,到7天几时几分截止。在这7整天内死亡为交通肇事。严格说来,超过7天几分,就不算肇事了。你说七天后,一个后字就不算肇事罪了。
因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死一个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重伤3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以我之见,不算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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