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强暴”并非是法律术语,而“强奸罪”则是《刑法》第236条中所规定的罪名。虽说“强暴”并非法律术语,法律中也没有“强暴罪”这一罪名,但个人理解,“强奸”包含“强暴”,而“强暴”则是“强奸”中的一部分。

之所以民间会有“强暴”一词,大概率来自于对“强奸罪”这一罪名描述上的简化。所谓“强奸罪”,即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注意,在这一表述中,违背被害人意愿是先决条件,而之所以能违背其意愿,大概率是使用了“暴力、威胁、伤害”等强迫手段,说得简单一些就是使用了“暴力手段”,简化而来的意思就是“强暴”。

另外,“强暴”一词的百科释义也印证了上述猜测,比如百科中对于“强暴”一词的释义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另外,释义中还特别说明与强奸是同义词。因此,“强奸罪”是真正的法律法规中的用词,而“强暴”则是根据“强奸”一词的释义简化而来的,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并非是一个罪名,但意思基本相似。

文章开头我们说“强奸”包含“强暴”,而“强暴”是“强奸”中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着重说一下这一点:

大家注意,构成强奸并非一定伴随着“暴力、威胁、伤害”等强迫手段,也就是过程中并非一定有生拉硬拽、反抗、伴随受伤等情形,在有些强奸案中,即便加害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依然不耽误“强奸罪”的认定。

构成“强奸”的先决条件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至于通过何种方式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并不重要,比如有些加害人“不怒而威”,采用言语威胁或者其他威胁手段来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得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这也是“强奸”的范畴,尽管看上去加害人没有暴力胁迫的迹象、看上去是“你情我愿”。

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之前在某监狱中,一狱警将某女囚犯带到了办公室,在办公室中,狱警扬言不配合就不为其减刑,甚至可以为其加刑。在此胁迫下,女犯人不敢反抗,只能乖乖“束手就擒”。这一案例中,虽然狱警没有暴力胁迫的表现,但也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同样被以强奸罪起诉。

同样的道理,比如使用了药物、以生命安全为要挟、以被害人家人生命财产安全为要挟,或者对失去反抗能的、失去行动能力的人而实施该行为,或者对于年龄较小的受害者来说,其本身就没有反抗的意识,但这也都属于“违背意愿”的情形,同样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终归一条:“暴力”并非唯一手段,只要违背了被害人意愿,那么同样构成强奸,即便是被害人处于性命安全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担忧而不反抗。

反观“强暴”,从字面意思就不难看出,这一过程中一定伴随着“暴力胁迫”,是所有“强奸”中最为常见的那一种。

基于以上方面的分析,我们才说,强奸与强暴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暴是最常见的那一类强奸。

而无论是法律法规上的“强奸罪”司法词汇,还是“强暴”这一约定俗成的叫法,在刑罚方面的尺度都是一样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还要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比如致死、致重伤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法律上,“强暴”并非一个罪名,其大概率是在“强奸罪”伴随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是强奸行为中的一种;但除了“强暴”属于“强奸”之外,对于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只要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也是构成强奸罪名的。因此,强奸的范围更大一些,强暴的范围则相对较小一些,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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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强暴比强奸更严重。强暴,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强迫胁迫对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此,基本上和强奸成为了同义词。

但是来讲,违背妇女的意愿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称之为强奸。也就是说强奸未必会使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比如说有些人,就会使用听话水之类的东西。比如说在酒吧门口,有些人就会专门守在那里对喝醉的小姐姐下手,这些行为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但是依旧属于强奸的范畴。

而强暴,采取了武力或者暴力的手段,这在强奸罪当中,很可能会属于从重情节。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甚至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一定要尊重女性,尊重对方的意愿,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犯下一些挑战法律底线的事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也提醒各位小姐姐一句:出门在外,自己的安全才是第一位!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小姐姐们也不要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哦!

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强暴和强奸不是一个罪名。

强暴实施的对象不分男女,有家暴,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或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和欧打。在刑法里没有强暴罪这个罪名。

而强奸罪里包含着强暴的手

段。而强奸罪的含义更广泛。强奸罪是指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当然强罪含义还不单指用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强奸罪还有不含强暴的手段,例如与未滿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当事人愿意不愿意都定为强奸罪。

我国的强奸罪只特定是男人对女人才构成强奸罪。但国外的法律女人对男人也构成强奸罪。如英国某校一女老师,多次利用老师职业之便,与未成年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最后也以强奸罪被判刑。

法律上虽然没有强暴罪,但对强暴行为,相应的也有轻的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拘留罚款处罚。重者打伤人或打死人就构成《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而强暴与强奸是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

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霸王上弓,强行硬上,两个词等同于表达着一个意思,强暴和强奸有着专用特定指向,多用于男人对女人,在违背女人意识情况下,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表述。

但是,在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强奸罪名",没有"强暴罪"之说。

通常人们习惯性表达,用强暴二字来代替强奸二字,其意在于强暴稍微柔和入耳,强奸二字要直接了当,二者字面上有别,意思是一致的。

虽然字面一字之差,刑法上使用强奸,没有与强暴并用。

强暴和强奸都是犯罪分子,在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暴力手段,威逼胁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列为恶性案件的一种,也是重罪,量刑起点高,如有特别恶劣情节,会加重处罚,直接杀害受害人生命,或者因强奸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极刑。

强奸罪的危害,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也大,犯罪分子除"身理"特别的疾病,余生时日有限的罪犯,不能再犯罪危及他人,危害社会的情形外,被判处刑期后,没有假释,不得使用监外执行,更没有使用缓刑的法定条款,一律在监狱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完实际刑期。

由此可见,对于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几乎是一路的从严、从重、从紧态势,只要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错!强暴与强奸语义相近,指的都是女性被男性使用暴力进行性侵犯,但强暴不是罪名,是指犯罪的手段。刑法上只有强奸罪,没有强暴罪。

强暴是纯暴力性侵,强奸除了使用暴力,还包括其它“和平”手段,比如武力威胁、灌醉或药物迷晕等使女性不敢、不知反抗而实施犯罪。强暴会让女性的身体受到明显的损伤,强奸却有可能看不出任何伤痕,判罪的依据是主观上违背了女性的性意愿,客观上已经与女性发生了性关系。

被强暴的女性如果没有报案,那强暴者就不会被绳之以法,强暴就只能是一种行为而不会变成罪名,因为强暴也有可能发生在恋人或夫妻身上,或不想反目的熟人身上。而强奸罪多见于法院判决的正式文书中,强奸最显著的特征是受害女性完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交合的意图。强暴强调的是行为人的强硬与粗暴,并没有提及女性的心理反应。

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刑法中,没有强暴罪,但有强奸罪。强暴是一种手段,强奸是一种结果。

强暴,顾名思义,是施以强力和暴行,使对方屈从就范。由于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强奸一般需要暴力。在法律表述之外,被强奸往往说成被强暴,强暴与强奸成了同义词。

但是强暴除了强奸的意思外,还指强横凶暴的行为和势力,如:1.犯嫌疑人使用强暴手段,对受害人实施抢劫;2.他不畏强暴,与歹徒开展殊死搏斗。可见强暴的范围大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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