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七旬老汉陆某在朋友黄某家摔成10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黄某状告陆某,法院裁决黄某承担40%责任,赔偿老汉陆某18711.36元。
朋友、邻里之间相互走动很正常,但在朋友家做客时发生意外,谁承担责任呢?下面这个案例很具警示作用:
广东连南七旬老汉到朋友黄某家做客,黄某新建房屋正值收尾阶段,于是陆某帮着拆除楼房模板;
没成想,意外发生了,陆某从高处跌落摔伤,送医后黄某主动承担了1000元的住院押金;
出院后,陆某找到黄某,要求其承担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理由是黄某雇佣其拆除模板,存在雇佣关系,属于“工伤”;黄某一听也急了,明明是“帮忙”,哪来的雇佣关系?况且黄某能拿出将建房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队的合同。
两人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于是老汉陆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陆某是到黄某家做客,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
那即便是到黄某家做客,陆某在黄某家摔伤,黄某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具体到本案例,老汉陆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建房屋的危险性应当具有预见性和最起码的判断能力,因此其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60%;
此外,黄某未对在建房屋起到管理的责任,未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承担40%责任,判赔18711.36元。
那么是否在别人家摔伤,主人家就一定有责任呢?
其实也不是。再举个例子讲,浙江萧山的王先生到亲戚李先生做客,酒过三巡,王先生依靠在二楼扶杆处玩手机,扶杆倒塌,王先生应声从二楼跌落,当场昏迷。
事后王先生向李先生索赔,要求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但李先生称“扶杆只是装饰品,你自己依靠在上面出了事不应当由我承担”。
其实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应当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因就在于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和管理人,未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亦未尽到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李先生一开始就提醒客人一定不要依靠在扶杆上,或者扶杆足够牢靠,那么李先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说到这里就责任的划属就很明了了,客人在主人家做客,如果摔倒等意外情况的产生是在无身体接触、无外力的情况下产生的,主人家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地上没有积水、家具陈列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者主人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那么客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摔倒的结果就属于意外事件,与主人家没有任何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反之,客人来家里做客,主人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如果客人摔伤并能举证,那么主人家的赔偿责任就很难逃脱,至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的案例,如果上升到法律诉讼程序,那么主人家即便没有过错,无论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出于法律层面,一般都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比如《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二条中有如下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律上还有一个概念叫“无过错责任”,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都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责任,比如对方致安全提醒于不顾,执意逗狗而被咬伤,那么饲养人就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特别注意一点,“无过错责任”应在范围内适用,不能扩大或缩小,而且也有“免责”的情况,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76岁邻居来家里做客摔伤,她女儿要求主人家承担赔偿责任,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协商解决,主人家即便没有明显的过错,出于人道主义和“无过错责任”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也是说得通的,除非自己能证明老人摔伤纯属意外事件,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安全防护和安全提醒,如此才有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只能让对方走法律诉讼程序了,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交由法院裁决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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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我的邻居带着孩子来我家玩,她的孩子在我家吃了东西,拉肚子住院,从医院回来,找我要医药费,我只用了一招,让她乖乖的认怂,从此闭口不谈。
这个邻居经常来我家,过来就不走,她爱贪小便宜,其实是带着孩子来我家蹭吃蹭喝,到我家特别随便,孩子想干啥干啥,她自己也说她孩子在我家,比她自己家还随便。
每次来了,我跟着一起坐着,我想干活也不好,因为我宝宝和她宝宝一起玩。我自己不盯着孩子不放心,中午先生要回来吃饭,她耗得起,我耗不起。我要忙着做饭,她主动说:你做饭去吧!我看着孩子,顺便在你家吃一口。
久而久之,我家先生特别讨厌她,不让我和她走太近,这样的女人不要交往。后来她来我家,我直接不开门。一次她老公住院,她婆婆在医院陪她老公,她去给老公送饭,把孩子放我家。因为医院人多,不想把孩子带去人多的地方,我也理解,没人看孩子,有时的确很无奈。
孩子在我家还是乱七八糟的乱抓东西吃,回去后她说宝宝上吐下泻,意思是我故意给孩子吃坏的,从医院回来,她来我家说:我孩子在你家吃坏了,回去就生病,住院了才回来,花了2000多,你看咋办吧!别的我不说,把医药费给我掏了。
我说:凭啥说在我家吃坏的,你化验了?
邻居说:没,化验,一直好好的,我把她放你家回去就生病,不是在你家吃坏的,还能有啥原因?我想不出来别的原因!你不想给我带孩子可以直说,用不着这样整孩子!
我说:既然这样说,我也和你掰扯掰扯,我家有摄像头,你来过我家不假,既然你这样不知好歹,我给你看孩子我还错了?我费力不讨好是吧?我一个翡翠玉镯,价值几十万,自从你来我家后就不见了,你既然这样,不要怪我不客气,我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警察应该能搜出来。
这样一说她吓到了,的确她家孩子是拿了我家的一个手镯,但是手镯是我婆婆花几块钱在路边买的,买来给宝宝戴着玩的。她拿了我的东西,她自然怕了。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我对她宝宝问心无愧,随便你咋扯,我奉陪,你拿了我家的东西,我要讹你,你无话可说。我这样把她收拾了,她乖乖认怂,再也不来我家,见我躲着走。
遇到这样的人,就得使狠招,自己厚着脸皮来别人家,还想讹别人,哪有这么便宜的事,你无缘无故的跑我家来,我没告你私闯民宅就不错了,我完全可以当你是贼,看谁占道理,对待这种不讲理的唯一办法就是,比她更不讲理,她不要脸我比她更不要脸,看谁硬气!千万不要和这种人认怂,不要让自己吃亏,不然就便宜她了!
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月不常圆 花不久開芬芳尽,月不常圆有阴晴;自古红尘有遗憾,顺其自然有人生。
提问: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农村有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又:只要你没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
人上几百,样样不缺。人世间本无事,有良心的人占多数,没有良心的人及少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欢喜贪财的人发财了吗?没有。因为欢喜贪财的人就是懒惰的人,不劳而获,到头来困苦连绵不绝,所以说:人不能因不义之财而欢喜,其实他的良心以经黑了。
76岁的女邻居来你家摔倒住院,这样是很正常现象,76岁摔倒是很容易的,也说明了你两家原关系好,可偏偏女邻居摔倒住院,她的女儿找你赔钱是情有可原,因为她的良心坏了,想敲诈一笔钱;其次,显明了她女儿不是孝顺之女。从这两个方面分析就一目了然。
她女儿要告你,更加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她家设立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你作出公证判决,只要你自己去找律师助理辨证就行,法律机关肯定要通过调查结果才能定案。
离我不远的两户人家,以前都很和谐,后来这家老人到那家去闲坐,不小心摔倒了,并且死亡了,万幸的是门口路上,这家女儿要那家赔偿寿衣棺材,老人的儿子咆哮如雷,骂:你是放屁,我妈妈是摔倒死的,又不是他家谋杀的,你要他家赔钱赔寿衣棺材板,你是想我两家成为冤仇吗?众人齐声说:骂得好,凡事都要凭着良心行事,做到了良心过得去就行了。
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谢谢邀请!本人不是法官,只能做粗浅回答,她女儿以什么理由找你赔偿?有证据吗?正常分析老太太去你家串门,年岁高腿脚不灵活,不慎摔倒,处在这种情况于属于自己责任。遇到不讲理家庭,想敲诈无辜,你买点水果去医院看看老太太,了解一下病情,如果骨折,老年人骨质疏松,需要很长时间治疗,病情痊愈要耗费许多钱,在这种情况下,你不予理睬,没有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如果你家确实有责任,找邻居协调一下,相应给予经济补偿。长久邻居,尽量不走法律程序。
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诉讼)我怎么办?
我以为76岁的女邻居在你家摔倒住院,她为何而来甚是关键!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假若是你家里人唤她而来,毫无疑问你家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是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如果是76岁的女邻居自己“串门”而来,不容置疑责任自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你家对于76岁的女邻居摔倒于家中并不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女邻居在你家摔倒亦不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女邻居自己摔倒,要求你家赔偿医疗费用于法无据。
摔倒的女邻居之女儿假若将你家诉讼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你家亦少要担心不要害怕!人民法院最是依法讲理秉公办事之所在。
我揣测人民法院大概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6岁女邻居来我家摔倒住院,她女儿找我赔钱不然要告我怎么办?
这个76岁邻居,是你邀请来你家、还是她不请自来。如是邀请,你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住院费用你应承担三分之二,再多交也不可能,只是因为你不可能负全责,对方也有责任。再闹也没用。如果是老人不请自来,老人应负全责,你可分文不掏!她要到法律部门去告、那就让她去告!因此,邻里关系可敬、不可近,轻易不要主动蹬门,来往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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