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小偷行窃,误喝农药身亡,主家到底有没有责任?我们先看一个实例:
2012年3月份时,农民罗某接到亲戚家电话,邀请他到家里住几天,叙叙旧。罗某考虑到正值农闲季节,反正庄稼地里没什么活,于是便满心欢喜地答应了。
在罗某收拾行李的时候,发现了前几天用剩下的半瓶除草剂,为了防止失效,罗某找到一个空啤酒瓶子,把除草剂倒到啤酒瓶中并放在了角落的柜子上,心想回家后去田里除草用。
罗某刚走,家里就被小偷刘某惦记上了。晚上8时左右,刘某看到罗某家中没有开灯,于是判断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了罗某家中。
刘某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但一无所获。俗话说:“贼不走空”,刘某看到柜子上有半瓶子“啤酒”,正好也口渴了,于是“咕嘟咕嘟”地灌了几口。
虽然发觉味道不对,但此时为时已晚了,刘某应声倒地、痛苦不堪,直到罗某回到家中,发现刘某死在自己家里,这才报了警。
案件看上去很简单,刘某翻墙入室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有错在先,所以大部分人对其身亡并不同情,认为“罪有应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罗某对刘某的身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呢?
首先,注意本案的几个细节,罗某出门走亲戚之前,将半瓶农药放置在柜子上而不是餐桌上,再就是罗某家中再无他人,且出门后把大门上了锁,防止他人进入。从这些细节来看,罗某绝非主观故意想谋害或者诱导他人喝下除草剂,小偷刘某翻墙入室本身就属于“私闯民宅”,他喝下除草剂纯属意外事件,所以罗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换一个角度想,假设罗某走后家中还有其他家属,他将除草剂转进啤酒瓶并且不告知家属,那么就存在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甚至可能存在主观故意;或者罗某预判到小偷刘某回来家中行窃,故意将除草剂装在啤酒瓶中,或者将啤酒瓶放在餐桌上,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主观故意或有诱导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罗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很好理解,本身不存在主观故意,小偷进宅属于“不速之客”,误喝农药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至于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责任要基于“过错”,罗某本身就没有过错,所以自然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罗某属于“运气好”,还有一个例子就不一样了:
2009年某天,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行驶在田间地头突然感觉口渴;恰好同村杨某、刘某夫妇把农药1605装进红茶饮料瓶中,并挂在了田间农用三轮车车把上,夫妻二人在远处的田间劳作。
王某没多想,毕竟都是一个村的,也没有征得二人的同意,情急之下喝了几口。这一喝不要紧,当晚便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王某家属将杨某夫妻二人诉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责任,法院在综合取证后,最终判赔夫妻二人承担31852.8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了,为什么杨某夫妇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上文中的罗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
其实,两案的区别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农药1605本身就属于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该药在2007年就被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了,夫妻二人购买、使用该农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2,上文中的罗某是把农药放在自己的家中,而杨某夫妇是把农药放在田间地头这一开放性的公开场所中,且用饮料瓶子装着,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尽到看管、告知的义务,本身就有错在先;
当然,王某未征得他人同意就喝了别人的“饮料”,其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两个案例,杨某夫妇购买、使用违禁农药在先,加上将农药置于公开场所,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因此“有错在先”,所以理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小偷私闯民宅行窃,这一行为是主家无法预判到的,假设主家不存在故意、诱导的行为,那么本身就没有过错,自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在现实案例中,出于“死者为大”的考量,主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赔偿仅限于“人道主义”,而不是出于法律层面。
另外,是否应当承担刑责和经济赔偿,关键看主家是否也有过错或过失:
比如将农药放在餐桌上故意诱导、或者判断某人会上门行窃而故意将农药放在啤酒瓶中误导他人、或者将农药放在公开场所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等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有过错,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甚至刑责也就说的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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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于情,小偷进别人家偷东西,是犯了盗窃罪。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小偷出现了什么意外,应该是活该,或者是我们通常说的罪有应得。
于法,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这家农民没有把农药放置于一个隐蔽位置,而也没有标记好这是农药而导致小偷当啤酒喝了而死亡,虽然主观上没错,但客观上却有间接杀人罪。故而会赔偿小偷家属一部分钱。没办法,也只好自认倒霉。
法不容情,有时候有些事情不是民情俗理能解释的,还是要靠法律。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假如人道主义用到了盗贼身上,人道主义的的应用前景是相当广泛的。这方面法务最有发言权。最有说服力的案例是贼到你家光顾,你便成了监护人,贼在你家的任何活动风险你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建立在人本理念的基础上。多么伟大的理念。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如果是放在桌子上面的,可以找一点理由,如果是放在其它地方,则无需扯皮!法律是讲法讲理的地方。不能一味的迁就那些不着调的人。有法必依,法官的枪,放在桌子上,小偷来偷,枪走火,小偷被打死,是法官的责任吗?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如果换成小偷到公安局偷枪,而后自己用枪不当而死,公安局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不承担责任,那农民有必要承担责任去为小偷的愚蠢行为买单吗?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死了应该是白死,主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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