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政法委、公、检、法、司的规格相差较大?这一认识本身就是错误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大概是“政治地位”所造成的认识误区。
一,政法委、公、检、法、司的规格在很多人的传统印象中,政法委对公检法司具有领导地位,在一些影视剧中也有公检法司一把手向政法委书记汇报工作的剧情,由此造成了政法委比公检法司规格高的错觉。
实际上规格是一样的,拿地级市来说,政法委书记是市委常委,领导成员可能是公检法司的领导,属于副厅级;而公检法也是副厅级,不存在政法委规格高的说法。
当然,司法局虽然与公检法并称,又同属于司法系统,主要负责人确实要比政法委、公检法低半格,属于正处级。
但是,主要负责人的级别高低并不能完全说明司法局的行政级别就比政法委、公检法要低,实际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三定规定”,无论是从人员编制、部门职责还是内设机构,政法委、公检法司都是正处级架构,规格都是完全对等的。
有人可能非要纠结于主要负责人的级别,认为主要负责人的级别高则单位级别就高,那么我们不妨再看一下副职、内设机构的人员级别:
政法委、公检法主要负责人是副厅级没错,如果四个单位的规格也是副厅级,那么副职就是正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就是副处,但实际上你会发现4个单位的副职除了少数副职高配到正处,大部分都是副处,而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则是正科,这与副厅单位副职是正处、内设机构是副处是存在区别的。
所以政法委、公检法一把手是副处并不代表单位的规格也是副处,他们的实际规格与司法局(一把手正处)一样,都是正处级架构。如果非要从一把手的行政级别来判断单位的规格,那么只有司法局是适用的,政法委、公检法都不适用。
既然政法委、公检法司的规格一样,那么就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区别,如果非要说政法委领导公检法,不能说是出于政法委“级别高”的原因,只能从“党内领导”来解释:
二,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领导”既然政法委、公检法司在同一地区的规格是一样的,那为什么大多数人都会产生政法委要比公检法司高半格或者高一格的认识呢?我们再来看一下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法委具有“党内领导”地位: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政法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政治法律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党领导一切”的原则,虽然同一地区政法委与公检法级别相同,但在党内,政法委与公检法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尤其注意一点,“领导与被领导”只限于党内,政法委不能干预一般性的司法案件,也不像公安机关掌握侦查权、检察机关掌握监督权、法院掌握审判权等具体实权,政法委权利范围很“宏观”,往往是“把握方向”、协调、统筹、督促等这类较为宽泛的权力,实际上是对公检法的监督和制约,很多时候也只充当“协调”的作用。
政法委对公检法司有“党内”约束的作用,这是产生“政法委规格高”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
再者,政法委书记的级别:
在地市一级,虽然政法委书记、公检法一把手同属副厅级,但政法委书记“入常”,而且在常委中的排名还靠前,所以大家会产生政法委书记比公检法负责人“官大一级”的感觉,也就会误认为政法委比公检法的规格配置要高一截。
另外,从政法委书记的职责来讲,他的职责包括"负责联系公检法司",但实际上这里的“联系”并非是“领导”的意思,更多的是“协调”。
综上两点,正是基于政法委在党内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再加上政法委书记“入常”,有“联系公检法司”的职责,在宏观上监督、协调、指导公检法司的工作,所以会产生政法委高一级的错觉。
第三,再说一下“公、司”与“检、法”组织体系上的不同现实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完毕后交由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决定公诉与否,甚至还会要求“退回侦查”;法院有宣判和量刑的权利。
从整个流程来看,公安机关负责的只是“基础工作”,最终公诉与否、量刑大小是由检察院或法院说了算的,似乎检察院、法院的规格要高于公安机关。
实际上并非如此,之所以有这样的错觉,是由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不同引起的:
公安、司法局属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受政府和上一级的双重领导,属于“双负责制”;
而检察院、法院只向人大负责,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府两院”,看似地位比公安局要高,但实际上公检法只是组织体系不同、分工不同罢了,三只之间并没有谁领导谁的关系,也就不存在级别高低的问题。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所谓“政法委、公检法司规格相差大”只是认识上的误区,有时候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和单位组织体系上的不同也加深了这一错误认识,但实际从“三定规定”来看,他们之间没有级别高低的差异,更不存在在业务上谁领导谁的问题,规格配置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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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同地区政法系统中的五个单位: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机构三定都是平级单位,没有本质差异。主要区别是几个单位的政治地位、行政权力以及由此衍生的影响力。
一、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不了解,很多人包括体制内的部分人一直都以为政法系统的几个单位存在行政级别方面的差异。很显然这是认识误区。事实上在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同一地区、同一层级的政法委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机构规格是一样的。
以地级市为例,市委政法委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副厅级(司法局长为正处),这仅仅代表领导个人级别,不意味着这个四个单位就是副厅级机构。实际上在三定中,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和市司法局一样都是正儿八经的正处级架构。这点从其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架构就可以分析出来。
没错,市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四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副厅级领导,如果他们的个人级别代表单位规格,那么以此类推其副职应该都是正处级,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都是副处级,这是副厅级规格单位的基本架构。而现实是,这四个单位的副职除了常务明确正处外,其余基本上是副处,少数高配正处;内设机构方面,一律按正科规格设置,而不是副处,内设机构架构和其他正处级单位如司法局完全对应,已然证明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机构规格。
二、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的主要区别虽然政法委、公检法司五个单位的机构规格一样,但彼此之间在领导个人级别、政治地位、行政权力以及影响力方面或多或少存在差别。
首先在领导个人级别上,政法委和公安局正职因为都由上一级党政领导兼任,法检两长又是法定的级别高半格,与政法委和公安局正职平级,这四个单位的正职个人级别要比司法局高。以县区为例,政法委书记由县委常委兼任,公安局局长由副县长兼任,和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一样都是副处级领导,而司法局长则为正科。在这方面,政法委和公安局、两院略占优势。
其次在政治地位上,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机关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宏观指导公检法司开展工作,书记按惯例都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在本地政法和人事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话语权,因此尽管公安和法检两长与政法委书记平级,现实中他们仍会把政法委书记当领导来对待。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公安局和法检两院有很多工作需要政法委居中协调,少不了政法委书记帮忙站台,另一方面公安局局长和法检两长本身兼任同级政法委的副书记或委员,在政法委员会班子中要接受书记的领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尽管实质上政法委书记既免不了公安局长、法检两长,也管不了他们太多的内部事务,但在政治地位上基于工作特性整体上会比前三个超然一些。单凭“常委部门”这个衔头,就足以盖过公安局和法检两院。公安局和法检两院领导级别高半格尚且“低一头”,更遑论领导级别本不如他们的司法局。
毫无疑问,政治地位最高的是政法委,次之应该是法院和检察院。为什么说法检两院地位高于公安局,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机构的独立性。法检两院是“一府两院”中与政府平行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府管制,而公安局只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二是级别的法定性。法检两长的行政级别是法定规格,而公安局只是因为由上级政府副职兼任局长,级别才高配与法检两长平级,一个法定,一个高配,差距可想而知。在各地地方媒体报道中,涉及领导的报道只要法检两长参加一般都会单独点出,而地方副职兼任的公安局局长则没有这个待遇,从侧面也证明了法检两长的地位。
当然,公安局虽然在政治地位上比不上法检两长,但因为其有政府副职的身份,分管司法局、消防和应急等部门,负责安全维稳事务,同时还直接负责公安机关工作,职权与地方经济和百姓民生息息相关,权力和影响力不亚于法检两院。
五个单位中影响力最弱的无疑是司法局。但是司法局主管法治建设,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监狱等,也是扎扎实实的实权部门,权力和影响力虽比不上公检法和政法委,比其他很多同级部门也不遑多让。
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一个地方的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在三定方案框架中属于同级别,以地市级为例,都是正处级,但在现实中上述五个单位给人的感觉无论从权力还是影响力都大相径庭,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在党内的地位和单位职能作用造成的。
一、相同点是。
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同属于政法单位,是国家专政的刀把子,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在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治理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法单位干警都享受政法津贴,比其他单位在职干部工资普遍都高,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政法单位高看一尺,厚爱一份。
二、不同点是。
政法委代表党委对政法单位行使领导权,不干涉政法单位的具体办案,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单位的领导协调机关。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彼此之间各不隶属,在需要协调配合时,由政法委牵头,统一思想和办案步骤。
政法委是地方党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市级政法委虽然只是正处单位,但政法委书记却高配为副厅,对政法单位实职领导的选人用人有绝对的发言权。地方党委在提拔任用政法干部时,首先会征求政法委书记的意见,可以说政法委书记的意见决定组织部门是否提拔政法单位的某个干部。
地方公安局和司法局属于政府组成部分,既要接受当地政府党组的领导,也要接受政法委的领导。他们与之不同的是,如市公安局局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兼任,市司法局局长只是正处。市公安局长的高配也随之带动了相关职位的高配。比如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高配正处。
检察法院属于“一府两院”系列,名义上跟政府是同一级别,到实际情况则相差甚远,市法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都是法定的高配副厅级干部,但跟政法委书记的副厅和市公安局局长的副厅差别是很大的,在党内没有什么发言权,在排位上居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之后。
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高配,各单位的副职也随之得到高配,市级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法院常务副院长都是正处。市司法局领导没有高配的情况。
在市级政法各单位内设机构上,只有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有高配的情况,如刑侦、缉毒、经侦、有组织犯罪等重要部门负责人都高配副处。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内设机构没有高配,都只是正科。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高配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安的重视程度是相当高的,政法委、检察、法院、司法局都不能等同,作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大的公安队伍,在多数人眼里一直都是最醒目的,也造成公安在人们印象中是最有地位、最强势的单位。
总之,政法委在党内地位特殊,影响力当然大,公安次之,然后是法院检察,最后是司法局。这种感觉的影响,也造成人们在对政法单位的规格认识上有偏差。
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机构规格差别不大啊。就同级别行政区划来看,政法委,公、司的级别是一样的,法检是和公、司的爹一样是人大产生的,比政府低半级,又比公、司高半级,差别并不是很大。简单来说就是人大产生了政府、法、检,政府下又有公、司,党代会产生了党委,党委下又有政法委,权力来源的层级不一样,所以级别也会有一些不一样,但相差并不大。
政法工作因为是党委工作中很重要的方面,所以一把手一般由党委这个上级单位的副职或者相当于副职的常委兼任,也只是一把手或者其他领导高配,但单位的级别并没有比其他部门高。
公安也是同理,而且兼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属性,一把手一般由所属政府的副职,省以下的还会由党委副职或常委兼任,领导高配了,但单位的级别还是比所属政府低一整级。
法检是人大产生,但毕竟是专业领域的,不像政府是全方位工作集合,但又因为司法权极其重要,所以比政府低半级,又比相关的工作部门高半级。
司法局,准确来说并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对司法局的称呼叫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行使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行政职权,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自然比政府低一整级,单位级别和公安局一样,只不过公安局的领导是由上级领导兼任了,所以一把手的级别有半级的差别。
其实大家都是为党和为人民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工作职责。一点自己的认识,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各位键下留情
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以地级城市来代表,司法局不进行比较,只说明政法委及公检法:
1. 四家单位架构都是正处,很多人特别是政府上班的都很了解,不多解释。
2.单位行政级别和单位一把手职务级别不等价,这四家一把手如果不高配,级别都是正处,很多人说法检两家是法定副厅,那政法委书记是因为由市委常委兼任,才是高配副厅,政法委书记地位岂不是不如法检一把手。
3.法定副厅只有一家,就是市纪委。大家路过市委,都会看到市委的牌子旁边加挂一副市纪委的牌子,这是对市纪委级别的认定。同样市纪委副书记或其他副职都是正处,这是公检法比不了的,很多人都解释过。
4.以职务排序,应该是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然后才是法检一把手。还是那句话单位政治地位不代表一把手政治地位。在中央,公安部长是由国务委员兼任,此外由国务委员兼任的还有国防部和外交部,公安部长还兼任政法委副书记,是下一任政治局委员、政法委的天然接班人,这种地位优势不是法检一把手能比较的。在地方,公安局长由副市长兼任,副市长行政权利还是要大于法检一把手,比较一下副总理和法检总长地位就可明确。此外公安局长很多由省厅派人接任,任免权甚至不在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法检两家由当地人大任免。
5.公安编制约占一地公务员编制的3成,人多,权利集中,这不是其他3家能比的。
同为政法系统,为何政法委、公、检、法、司的机构规格相差较大?
政法系统只是一个通称,实际上从权利的来源和职责、管理上来说,这些单位并不是属于一个系统,相互之间也🈚️隶属或支配关系,而是制约与监督的关系。
政法委属于党内的议事协调机构,为一级党委的组成部门,对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法院、检察院则和政府共称为“一府两院”,是由本级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领导的权力机构,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安和司法部门则是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由一级政府领导,并对政府负责。
从以上权利来源及负责机构来看,其规格和架构必然是不一样的。以省级政法单位为例,政法委和党委的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其他部门一样,均为副省级规格及架构;法院、检察院作为人大产生的“两院”,也为副省级规格及架构;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作为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则和其他政府组成部分一样,均为厅级规格及架构。这是由他们各自的产生和机构性质决定的。
让人产生混淆的是,公安部门的领导往往高配半级,所以给人的感觉仿佛比司法部门规格高,实质上这两个机构是同级别的。此外,法、检两院的负责人往往担任政法委的副书记,这也让人错觉,政法委的级别要比法、检两院高,实际上在机构的规格上,三者是一样的,同为副省级。
此外,即使相同级别的职位,也存在着不少隐形的级差。比如,同为副省部级的职务,担任了党委常委的要比其他的政治地位更为高些。作为常务兼政法委书记,显然在政治地位上要比法、检两院和副省长兼公安厅长要高一些。但这并不代表其负责的机构规格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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