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破获河北卖淫案,有一女子已过法考,大家怎么看?

法考已过,按理说应该前途一片光明,却因赚外快被抓。大家怎么看

这起卖淫案实属奇葩,除了有一名成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外,还有一些细节更令人“瞠目结舌”:

事情还要从7月初说起,秦皇岛警方破获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从涉案人员提供的线索了解到,有人在组织卖淫,且涉案人员众多、活动猖獗。

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和布控,10月8日,收网的时候到了,一举抓获卖淫女和嫖客28人、组织者9人。

看似一起普通卖淫案,其中却存在很多“奇葩”的地方;举几个例子:

先说主要嫌犯,竟然是母子关系,李某某和其母亲纠结了另外7人秘密经营卖淫窝点;

另外,组织者还真舍得投入,不惜重金提升卖淫女的形象,做发型、拍写真,都用上了;

“营销方式”更是多样化,既通过线下介绍人招嫖,又把照片发在网上线上招嫖,甚至还通过直播、视频聊天的方式吸引嫖客;

再就是“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招募卖淫女、有人负责“营销”、有人负责盯梢、有人负责记账,可谓五脏俱全;

这不仅让广大网友瞠目结舌,这也太“现代化”了吧,与时俱进到这个地步吗?

目前警方正在追捕更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已经抓获的涉案人员中,28名卖淫女和嫖客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和罚款;6名介绍人员涉嫌介绍卖淫罪、李某某及其母亲等9名组织者涉嫌组织卖淫罪,均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涉案人员中有一位通过司法考试的成员

9名组织者中,除了主犯李某某(31岁)和他母亲年龄较大外,其他都是20多岁的男青年,文化程度估计普遍不高,但其中却有一位涉案人员竟然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通报来看,用的是“他”,即该人为男性,并非卖淫女。

这位通过司考的男性成员主要任务是负责“盯梢”,据披露,他是通过司考后,在正式寻找工作之前想通过这种方式“赚点外快”,而“盯梢”的报酬是每天120元。

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要知道通过司法考试的难度是很大的,2016年-2020年,共有313万人报名,仅有42万人通过考试,通过率只有13%

如此低的通过率,足以说明该名涉案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之深,恐怕他自己都知道组织卖淫罪的后果是什么、代价是什么。知法犯法,实属不应该啊。

这次这名男子的祸算是闯大了,他所面临的处罚和对未来的前途影响将会比卖淫女和嫖客更大:

为什么这么说呢?

要知道,这28名卖淫女和嫖客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升不到刑事层面,不会被判刑,法律规定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而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对以后的再就业等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包括这名通过司考的男子在内,这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这可是《刑法》中的罪名,量刑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9名组织者加上卖淫女数量来看,总人数已经超过了10人,所以才会被定义为“特大卖淫案”,情节是非常严重的,李某某及其母亲是主要嫌犯、主要组织者,刑期恐怕在10年以上;虽然通过司法考试的这名男子只负责“盯梢”,不是主要组织者,但是他大概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按照情节轻重,5年以下刑期或者5-10年刑期,很难避免了。

无论该名男子被判处几年的刑期,都会留有案底,按说该名男子通过司考后前途一片光明,可以成为一名律师,也可以做一名公证员,还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陪审员等司法机关公务员,但无论是上面的哪一项职业,都要求没有刑事案底,他想继续从事法律行业算是很难了。

说白了,这名男子的司法考试算是白考了。

另外,还有6人因为介绍卖淫被刑事拘留,大概率构成“介绍卖淫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第359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写在最后:

在本起案件中,最让人唏嘘不已的还是这名通过司考的男子,本身司考难度就高、通过率低,他能通过也算是优中选优,本来可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但因为一时贪念没有控制住自己,走上了为卖淫团伙“盯梢”的违法道路,知法犯法,实属不应该。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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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破获河北卖淫案,有一女子已过法考,大家怎么看?

这是最近秦皇岛警方公布的案件,抓获李某特大卖淫团伙9人,卖淫女和嫖客28人,其中卖淫女大多20岁左右,都是自愿为金钱出卖肉体,没有胁迫情形。目前警方还在根据线索进一步抓捕违法嫌疑人。

这次引发关注的是卖淫团伙中的一人,在加入团伙前已经通过法考,但为了每天120元的报酬,负责“盯梢”,并非像一些人想的那样,是直接从事卖淫活动的。此外,通报中,也并没有明确这名成员的性别。

但其实,如果这名团伙成员真是卖淫女,可能反而是好事。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是因为,在我国,卖淫嫖娼虽然违法,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纯卖淫嫖娼唯一可能构成犯罪的机会,就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比如淋病、梅毒等,仍然从事卖淫嫖娼的,会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这名团伙并非从事卖淫活动,而是负责盯梢,应当属于为卖淫团伙“放风”的那一类人群,属于组织卖淫活动的一部分。

而在我国,无论是强迫卖淫,还是组织卖淫、容留、介绍、引诱卖淫等都可能构成犯罪。

其中,组织卖淫是指纠集、控制一些人员进行卖淫,或者通过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人员进行卖淫。

这次这个被打掉的团伙,应该就是这样一个有组织的从事卖淫活动的团伙。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多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卖淫人员累积达10人以上。这个案件里,根据通报,抓获卖淫女和嫖客28人,其中卖淫女没有意外的话,也应该有10人以上了,已经构成情节严重。主犯最少也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所以,警方才会通报属于特大卖淫团伙。

不过,这名通过法考的人员,应该还构不成组织卖淫罪,因为法律对于这种为组织卖淫行为放风的行为,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司法解释中,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招募、运送 行为,单纯望风要构成情节严重,大概只有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靠他每天120元的收入,要想达到这个标准,恐怕有点难 了。

所以,他最后的处罚,大概只能纸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样一来,他的法考证可能就要作废了,因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第一个门槛就是无犯罪记录。真不知道他/她法考学的知识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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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佩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四年法学我都不敢试,既然通过了就代表今后生活无忧,为什么犯这错误?太可惜了!

此次破获河北卖淫案,有一女子已过法考,大家怎么看?

看来是还没参加工作,没有收入,囊中羞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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