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被开除的三名学生中有一名博士、两名硕士,其中这名博士曾是复旦的“红人”,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获得全国创业计划竞赛金奖,发表过多篇论文,在开学典礼上被校长点名表扬。
曾经获奖无数、曾经是天之骄子,如今因嫖娼被开除学籍,令人唏嘘不已。
那么三人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且嫖娼行为被实名公示,人尽皆知,校方的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说得通吗?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开除学籍有据可依:因嫖娼被开除学籍,单就处理结果来说,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据可依?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三)项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人嫖娼行为肯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三人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处罚有轻有重:博士陈某被“行政拘留三日”、研究生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研究生葛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单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来看,博士陈某的处罚最轻,仅拘留三日,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求“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这一点来看,对陈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好像有点严重了,但复旦大学有自己的“校规”: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规”规定只要是存在“嫖娼”行为就应该开除学籍,因此无论情节较轻或恶劣,三人被开除学籍是有据可依的。
另外我们注意到一点,三人嫖娼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不是“组团”去的,而是有先有后,分别是在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6日和2021年1月13日,这说明“嫖娼”不是偶然事件、不是个例,学校这次重拳出击目的是打击该违法行为,开除学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
第二,公示开除决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学生虽然有错在先,开除学籍也有据可依,但是将处罚决定在学校公示栏上予以张贴,且明确公示出了学生的姓名和学号,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
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该“规定”对处分决定的下达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只有在联系不上的时候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而三名学生并未毕业离校,都是在读学生,恐怕很难够得上“难以联系”吧?此时用张贴的方式公告自然是说不通的。
学校对公告行为给出的解释是“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这就更牵强了,在公示之前还有三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留置、邮递”,这三种方式学校都尝试了吗?
再者,即便公示范围只是校内,校方恐怕也不会不知道网络信息时代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如何保证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仅局限于校内?对于“范围只是校内”的说法有点自欺欺人的意思。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总之,三名学生有错在先,处理结果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校方通过公式的方法来达到“警示作用”实则是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值得商榷。
如果校方真的想起到“警示”的作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隐去姓名和学号,而不是不经加工的、大张旗鼓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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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这是最近发生在复旦大学的事,被开除的学生包括两名硕士研究生,一名博士。这名博士生曾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被学校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点名表扬。
其实,即便没有这些荣誉,这三名男生能考上复旦,也可以说是非常优秀了。但因此被开除,还被公示,实在是令人唏嘘。
从法律上来说,开除当然是合法,但是实名公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也确实引起了不少质疑。对此,复旦回应说是仅在校内公示,目的是为起警示作用。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开除是合法的。首先来说,这三名男生之所以被处罚,是由于被嫖娼被警方抓获,进行了治安处罚,被校方知道了。
至于为什么会被警方知道,原因可能很多,比如担心学校认为学生失踪了,通报给学生。再比如学校发现学生下落不明,报案后得到警方通知等。
但不管怎么说,这些学生已经被治安处罚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里,什么是性质恶劣,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学校具体掌握。
而《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条规定的几种行为都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是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有效力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复旦大学对这几名因为嫖娼被拘留的学生予以开除,是完全合法的。
二、将处罚决定公示值得考虑。但是,这里复旦大学在处罚决定做出后,将处罚决定直接张贴在公告栏上,这种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本来,按照相关规定,大学的处罚决定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所以,如果复旦大学已经通过这几种方式送达了,由于无法送达,只能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那么目前的操作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目前复旦大学回应张贴在公告栏的目的是警示学生,那么说明其张贴不是为了送达,那么复旦大学公告的依据就不可能是送达处罚决定的相关规定了。
而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授权学校可以公开对学生的处罚决定,当然,也没有明确禁止。
但是,从法律原则来说,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学校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应当受到限制 。
即便不考虑这一原则,嫖娼这一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却也是一种隐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虽然处罚不是隐私,但嫖娼这一行为却是隐私,学校因为学生嫖娼对其进行处罚没有问题,但将带有嫖娼隐私内容等处罚决定公示却是不合理的。
(网络图片,仅供参考)
当然,考虑到需要对其他学生产生警示作用,可以在隐名后公布处罚决定。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我记得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里,高手豹子头有句名言,“我玩完不给钱,就不算嫖了嘛”!
网红校长郑强也有句名言,"个别教授去美国就要去嫖娼,完了还被抓了。你玩就玩嘛,被抓了!”
被抓了,怎么办呢?按照法律程序处罚吧!在校生被法律处罚了,学校能怎么办?保都没法保了!
按照学校制度来办吧!一查学生管理手册,就只能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程序合法,合乎制度,无可厚非啊!
但,实名公示,本人觉得不妥,前程没有了,声誉也没有了!这下好了,全网出名!这可能是为数不多的,因为嫖娼而出名的研究生吧!
如果在我们学校,非要开除的话,悄悄的就做了!校长办公会纪要只会写这样一句话,会议还决定了学生相关事项!即达到了处罚目的,也给学生留了自尊和后路,这样不好吗?
可是,我们学校成不了复旦啊!!!所以,复旦,大牛!
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从法律上看,我认为处理措施合法。根据《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给行政拘留,在校大学生知法犯法,嫖娼性质更为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符合规定,但是不应公开几名学生的姓名,嫖娼行为属个人隐私,不应被公布于众。
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个人认为:一、三名学生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合法; 二、实名公示措施不妥。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一般应行政拘留和罚款;情节轻微可单处五日以拘留或伍佰以下罚。根据高等院校管理规定,学生受到行政处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综合上述学校开除三人是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嫖娼是要通知家属的,也不是面向社会公示的,学校实名、实情公示肯定是错误的,应开除同时保护三名学生的个人隐私。[握手][握手]
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实名公示并开除,从法律上看,处理措施合法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除还有相应的行政拘留罚款,按正常的流程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校园实名公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这个值得深入探讨。
根据之前网传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此事曝出之后,引发了社会上非常激烈的讨论,嫖娼按照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个是毋庸置疑的。而复旦大学依据校方的相关规定给三名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也是合法合理的。唯独在校园公示这一条引起了网民广泛的关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表明,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而复旦大学相关人员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培养一个硕士生,一个博士生就更不容易,三位学生他们在复旦大学,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是非常优秀的人才,但事发的三个当事人都是正值青春躁动的年纪,他们有着和普通人一样正常的性需求,因为一时的冲动举动而被校方开除,这不仅是他们自己的损失,同时也是国家的损失,毕竟国家花了这么多钱,将他们培养到现在这个层次,就因为这样一件事,完全断送了他们未来的前程和命运,说起来确实让人觉得非常可惜。
而另外一个层面对于大学生的性教育,和性心理方面的疏导,在大学校园里几乎是个空白,大学里有多种专业课程,但唯独没有一门课去教你谈恋爱,而这恰恰是很多专心搞研究的同学的短板和软肋,一是没有太多时间去谈恋爱,而是根本不知道怎么样去谈恋爱。
这就导致了没有办法找到女朋友的男生,在青春期的动物性本能的驱动下,让他们寻求解决性需求的快捷方式,加上社会上某些不好的引导,让他们铤而走险去寻找捷径。
所以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在中小学展开,在大学更有必要,因为大学里的学生,尤其是硕士博士生,他们都已经到了,甚至超过了结婚年龄的最低要求。另外婚恋情感教育,也应该作为大学教学的一门辅助课程,对正值青春期的同学有良性的引导。而目前国内的大学在这方面是完全的空白。
古语有云:“食色性也”这句话出自《孟子·告子上》,告子是一位年轻的哲学家,他对孟子的“人性善”观点很不满意,就找上门与孟子辩论。过程中告子说了句“食色,性也”,意思是食欲和性欲都是人的本性。
告子主张性无善无不善论,与荀子主张的性恶论及孟子主张的性善论构成了为对人性的三种认识。告子所提出的“食色性也”这句话,是为了证明自己关于性无善无不善论的,告子主张“生之谓性”学,也就是主张食、色为人类生存所必需。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青春期内,用各种方法来禁止年轻人的性需求,不如用正常的性知识、性教育,情感教育,让年轻人了解嫖娼卖淫的危害性。通过正确的引领疏导,让更多的男生学会恋爱的方法,真正找到女朋友,才可以最终完全杜绝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那么对这一事件,您是持怎样的态度呢?在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之后,三位研究生该不该有一个重新改错的机会呢?评论区留言说说您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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