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不管是欠哪个银行或信用社的钱,10年了没还款,首先需要查询一下自己的征信记录。

一、十年前从信用社贷款未还,个人征信记录上不一定有体现;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两大块,个人信用数据库始建于1999年,2005年8月底才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信用社的联网,同年收录的个人共计8.7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2006年1月个人信用数据库才正式运行。

现在无论是从哪家银行或者任何一家信用社贷款,借贷记录肯定是在个人征信系统上体现的。但是10年前从信用社贷款还真不一定会上传个人征信系统,一方面是信用社的联网时间晚于其他商业银行,在很多地区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信用社在改制成为“农商行”之前不属于传统的“银行”范畴,因此10年前的信用社贷款还真不一定会上传个人征信系统。

二、十年前从信用社贷款未还,有什么后果?

至于后果是什么,我们要区别看待:

  • 第一种情况:征信记录上没有体现该笔借款信息,也未曾收到信用社的起诉,近些年来也没有催收;

出现这种情况对于借款人来说是最有利的。

个人征信上不体现该笔借款的信息则说明该笔借款未上传人行征信,因此后期不会影响你去别的银行贷款或申请信用卡,但是信用社可能有自己的内部系统,你若再去信用社贷款恐怕是会拒贷的。

倘若这10年间你也未曾收到信用社的起诉,而且前些年可能会有催收电话或者催收人员上门,但是这几年已经没有任何催收了,那么说明该笔借款已经由信用社内部自行“消化”掉了,从财务的角度而言就是已经列为“损失”了,因为本身信用社在借贷业务中就允许有一定的坏账率,所以“不起诉、不催收”的情况也着实存在,特别是针对与借款金额很小的贷款。

那么当下你既可以置之不理,只要后期不在于信用社产生任何的业务往来即可,当然假设你现在经济条件好了,有了偿还能力,那么还是建议你主动联系还款事宜的,毕竟偿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义务,当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及时还款是义不容辞的,至少图个心安。

  • 第二种情况:征信记录上有体现该笔借款,催收一直存在,甚至收到了信用社的起诉;

只要征信上体现出你该笔借款未还,那么就要提起注意了。首先贷款未还不等同于信用卡逾期,信用卡逾期信息5年后就会被覆盖,但是贷款未还是要跟一辈子的,直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

贷款信息根据状态分为5类,即“正常、关注、次级、不良、损失”,假设标准的是“损失”,且信用社未起诉未催收,那么说明该笔借款信用社已经放弃追缴了,在财务上已经列为“损失”,以后大概率也不会继续追缴了,但是该条记录将会跟随你一辈子,即使你到其他银行借款或者办理信用卡,这些银行大概率都会拒贷的。

所以从个人信用的角度讲,即使是列为“损失”的贷款,有能力的话抓紧联系信用社还款,之后信用社会拿着还清证明向人行申请消除此条负面记录。

第三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那就是信用社已经将你起诉,或者准备将你起诉。这就说明信用社在这10年间一直就未曾放弃该笔欠款的追偿,电话催收或者上门催收已经对你不起作用,所以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向你追偿。

一旦起诉那就麻烦了,能庭前调解还好,协商还款期间产生的本息就可以了。最为严重的是你有偿还能力、有可执行的资产,但是就是拒绝还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定会强制执行,最开始先是查封你在各个银行的账户和存款,从这些账户中划扣该还的本息。

假设账户中的钱不足以偿还借款,那么接下来就会查封你的住房、汽车、股票、理财等各种动产、不动产和金融资产,最大力度上敦促你还款。这期间还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限制高消费、限制子女贵族学校就学等等,甚至对以后子女考公、入伍都有极大的影响。

倘若此时你还是拒绝还款,那么将拍卖你房产或者汽车,变现后用于偿还信用社本息,甚至会被判为“拒执罪”,到时候面临的可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信用社一旦提起诉讼,实际上对于借款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不仅要偿还本息,还要偿还信用社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结语: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建议尽快还款;没有能力的话就与信用社协商分期还款。

由于历史原因,个人征信上不体现该笔借款是最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不用偿还该笔借款,有能力还是要偿还的,履行还款义务是每个借款人的责任,不能让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因你而产生损失。

假设个人征信上有体现该笔借款的负面信息,甚至是催收也一直存在,或者信用社已经或将要提起诉讼,那么就更应该还款了,否则征信负面记录是要跟你一辈子的,以后基本已经不可能与任何一家银行有借贷关系了。而且弄不好还会被列为“老赖”,甚至是被判为“拒执罪”,到时候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小编的建议是,只要是欠款未还,有能力一定要还清,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的,可以与信用社协商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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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如果,在近三年来信用社并没有“催帐”,重要的是你没有在信用社催帐的“回执”上签字。那么你就获得了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或是信用社已失去用法律“收款”的权力。此笔贷款只存在“自然给付权”。

于你而言,你可以还,亦应该要还!同时,你也可以不还,法律因为“时效届满”的原故并不会支持信用社的诉求。所以,并没有后果可言!

我有个朋友兵哥,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信用社贷款四十万元。二十年后,信用社的人找他说,此贷款莫还算了。我们已将此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处理好了。只是要做帐,麻烦你签个字如何?兵哥很是感动,信用社太“温暖”了!于是在信用社的回执写上了自己的大名(其实是催款回执)。

几天后,法院寄给兵哥的是“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信用社以“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了兵哥。

后来,兵哥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六十多万元。

兵哥很是懊悔!自己应该早点偿还此笔贷款。他问我法律上规定有“时效届满”的说法,我告诉他,上次你在信用社的“回执”上签字,“时效”已恢复,“时效”已没有“届满”矣。兵哥听懂后,狠狠地搧了自己几记耳光!

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并且也没人催收的话,说明已经列为坏账处理。但是债权并没有消失,如果不还的话,其后果就是承担诚信的风险了。

一、银行内部对不良贷款的核销

银行对于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会在银行内部的利润中进行核销,这就意味着银行的利润遭受了损失。这种情况并不是说不用还了,只是催收暂时停止了。另外,有些农村信用社普及电脑比较晚,以前的手工记账以及人员的更替等原因,资料混乱也很常见,这种情况就会发生一些糊涂账而暂时压着。但是,所有坏账都不会凭空消失的。

二、很行贷款没还会有什么后果

银行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是,这只是程序性的权利,债权并没有失效。对于列为坏账的贷款,大多都是诉讼时效已过。一般来说虽然银行没有催收,但是基于诚信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归还。如果不归还,将要承担不良贷款的信用风险,将会影响以后的贷款。

总之,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也没催收的话,已经列为坏账。如果不还的后果就有诚信风险。

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这个从专业角度说,这样的贷款已经核销了。在内部看这笔贷款就是挂账了,你的条件好,负责任的职员会继续催收的。但是现在个人征信体制越来越健全了,因为你这笔贷款你的名字已经上了人民银行征信的黑名单了。随之而来的是对你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我现在就说说亲身经历的的一件事吧。一个人在93年从农信用社借款4990元至今没还,今年信用社加大了清收力度多次和他协商还款,因为利息是原本金的四倍之多,全部结清本息需要30000元之多,一个农民家庭一时真的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所以一直再往后推。但是事隔几周之后他突然找到信用社要求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我们问他为什么现在想开了来还钱。他告诉我们说:因为儿子找到了一个金饭碗的工作,由于自己在征信黑名单里,儿子的工作要泡汤,所以就是要饭也要还钱,消除自己的征信不良记录。所以说,无论怎样欠钱都要还的,不然上了人民银行的征信黑名单不只是影响你,而且要影响你的子女。所以切记:做人要有诚信。

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可能早已成为自然债权债务,根据诚信原则,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归还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问题,作者一直怀疑改制的合理性。农村合作信用社的前身为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资,地方政府补贴,国家专门成立的以互助形式的金融机构。作者儿时见过农民持有类似“股份”,但在改制过程中,逐步成为了商业银行,其职工通过投资成为了大小不等的“股东”,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商业银行应当征得合作人的同意。改制中的“存在”,可能也有合理性,言归正传,以下内容为本回答的主旨。

向金融机构借款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债权的追索属于请求权,请求权必然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从而可能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为成自然债权,借款人有时效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属于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里的从“当事人账户中扣收”特指专门的还款账户,而不是指在金融机构中的其他银行账户。实践中,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恣意中断诉讼时效。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可以肯定认为,十年前的借款已被金融机构列为呆账贷款,金融机构对呆账贷款可能已经进行了核销,作者认为,金融机构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催收,诉讼时效已过,从而成为自然债权。

自然债权的本质是丧失公力救济权,从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不得请求返还。由此可以看出,基于诚信原则,当债权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归还,从道德义务的角度看“应当”返还。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十年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没还,有什么后果?

关于这个问题,我用身边的案例来说说吧。村里有个人大概在九几年在信用社借了一次贷款3000多块钱,信用社的人还是有给催款,但是都被借款人给敷衍过去了。

就这样过了十几年,信用社的人依然还有在找借款人催款,但是借款人根本就没能力还这笔贷款。银行的利息也是在一直增加,过了十几年,利息已经翻出了本金的一倍。借款人面对这种情况还是不肯还款,也没见银行的人把借款人怎么样了。

也许很多人好奇,这笔借款是不是不用还了,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借款人没能力还款,但是银行依然有保留借款的底细。可以说,借款人往后的日子里不可能再跟银行贷款打交道了。

借款人在有生之年没有偿还贷款,他死后,银行的人依然可以从他遗产里面扣除这边贷款。也就是说,贷款人的子女想要顺利继承遗产,就必须要首先偿还这笔贷款。子女不想偿还,银行的人就会从遗产里面扣除这笔贷款,剩下的再继承给子女。

所以说,借款人还是不能有侥幸心理。借的钱终究还是要还的,你想到的没有银行的人算到的精。父母不借款还好,借款了,子女连责任都逃脱不了,遗产更别想顺利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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