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平涉虚假广告代言,假如定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

个人认为担责不担责不是以药物的疗效好坏来做衡量标准的,莎普爱思不管疗效如何,当初是各种证照齐全的,换句话说,在法律上是没有漏洞得,明星做广告,一个关键点是是否合法,广告前明星人物有对其所代言的产品进行各项国家检验许可以及广告许可审查义务。至于说效果,那是需要大量的临床双盲对比试验才能检验的,个人不可能先滴半年眼药水验证,只能看国家药监局的许可证,明星需要担责的情况是代言产品并未取得相关机构的认可,违反广告法、明显夸大疗效,明知道商品存在问题还要为其代言。所以郎平是否担责,要看莎普爱思当时是否取得产品许可证,广告许可证。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与药品的临床效果没有直接关系。

莎普爱思现在国家并没有确定到底有没有作用,如果经过临床双盲对比试验取得可靠数据,莎普爱思被取消批准文号。郎品也只能算是躺枪,名誉可能受影响,不会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而担责。郎平的代言和当年老郭和候二的性质不一样。他们代言的那些东西,不管疗效如何,手续本身就违法,广告的手法和内容也违法,甚至他们自己心里也明白代言产品不靠谱。

我们举个例子,吗啉胍(病毒灵)治感冒用了几十年,大家都认为这个管用,也一直在用,小编小时候感冒就打过。可经过长期观察,吗啉胍对感冒并没有什么卵用,1999年,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取消了所有含有吗啉胍成分感冒药的批准文号。那么是不是以前说吗啉胍治感冒有效以及临床上用吗啉胍给患者治疗感冒的医生都该担责呢?显然这个说法不成立。注;吗啉胍现在已经不再用于普通感冒的治疗,但还可以用于疱疹病毒感染。

郎平涉虚假广告代言,假如定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

郎平不是专业的药物学家。这是监督部门的责任。他们是干吗吃的。出了事情要代言人负责。有多个部门管理。层层把关,假药是怎么过关的。外行人怎么办。还有电视台,它是国家直属机构应负全责。拿郎平来说事不公平。应出台药品不允许武广告才对。还有电视台光知道收广告费。出事了它没责任不公来。电视台的广告效应大于任们的宣传。

郎平涉虚假广告代言,假如定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

郎平前几天还出席公众性活动呢,至少目前是正常的。没有权威部门定性她涉嫌做虚假广告。某个厂家请郎平为产品代言,只要人家各类证件批件齐全,郎平为其作广告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广告也在媒体播放了好几年,是不是也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呢?现在说这款药是假的,是开始就假,还是以后质量出了问题?这个大家都不知道,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郎平是没错的!目前流传的这些说法真假难辩,还是应以相关管理部门的结论为准。我估计,郎平啥事没有,好好带队训练女排吧。

郎平涉虚假广告代言,假如定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选择相信郎平,应该承担的,郎平不会回避,如果不是郎平的问题,她也绝不会低头。郎平的为人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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