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是否可以告丈夫强奸罪?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妻子是不是可以去告丈夫强J罪呢?

首先,非常明确地告诉题主,这种情况下,妻子是不可以去告丈夫强J罪的。就算她去G安P出所告,也是不会被受理的。

因为,他们俩是正常夫妻关系,作为妻子,是具有履行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如果她不履行义务,是对丈夫不尽责的,是没有尽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义务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就算丈夫是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也不属于强J罪,妻子是不应该去举报的,而且就算是去报警也没用。

但是,另外有一种情况,倒是属于强J罪,妻子是可以去报警的。

这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内部协议离婚,或者说,内部协议分居,但由于某种情况,夫妻双方还未去办理离婚证,同时,也还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那就属于犯强J罪了,最名叫婚内强J。

这种情况,妻子确实是可以去举报丈夫侵犯了自己、犯了强J罪的。而且,G安P出所也确实是会受理的。

感情不和,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是否可以告丈夫强奸罪?

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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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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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的

感情不和,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是否可以告丈夫强奸罪?

从情理上来讲,只要不是打骂暴力下以及月经期间,发生性关系,是不可以告丈夫强奸罪的。男性好时候,一般情况下天天能性需要性的。然而,作为女性一方面是经期不能做两性交合,对身体健康不利;再一个是女性每月随着月经期的 周而复始,情绪不稳定,有的有时波动很大,所以有这么一句话:女人的脸6月的天,说变就变。另一方面女性很容易拿,拒绝与丈夫性交合,为自己的目的或手段,当然,男性也会有情绪这方面的,而拒绝与妻子性行为。综合我们人类,性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夫妻间是不能扣上强奸的帽子…

感情不和,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是否可以告丈夫强奸罪?

这涉及到婚内强奸是否成立的问题,目前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丈夫不会构成强奸罪,但特殊情况下,妻子还是可以控告丈夫构成强奸罪的。

下面我展开讲一讲:

一、为什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婚内强奸不会构成强奸罪。

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也就是严格从法律来说,丈夫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承认婚内强奸可以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强奸罪的最主要的是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构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看是不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但是,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之间有同房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一般认为夫妻在登记结婚时,即概括地承诺在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

因此,夫妻之间发生了性关系,都默认取得了对方的同意,自然不会构成强奸。

2、婚内强奸很难取证。

对于一般的强奸罪而言,最难的都是取证,也就是怎样证明发生关系时是违背了女性意愿。如果不是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特殊关系,还可以从发生了性关系,身体的伤痕等进行综合判断。而夫妻之间,就不能以发生了关系来进行综合判断了,尤其是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性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更无法凭其他证据判断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了。而刑事犯罪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因此即便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也基本无法从证据方面进行定罪。

3、婚内强奸定罪存在伦理困境。

首先来说,婚内强奸与老百姓的日常观念是相背离的。同时,如果认同婚内强奸,那么妻子想把丈夫送进监狱简直太容易了。

此外,俗话说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夫妻之间的打闹和和好都是很容易变化的,如果认同婚内强奸构罪,很可能出现今天妻子告丈夫强奸,明天又跪下说自己昨天说了假话,求放了丈夫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婚内强奸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但是,并非只要是夫妻关系,任何时候都不会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还是存在丈夫被认定构成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的例子。主要有以下几张情况:

第一种情况,夫妻离婚诉讼期间。

刚才说了,夫妻之间之所以不会认定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论基础在于妻子概括地表示了对发生性关系的同意。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由于女方已经表示了不同意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也就不认为其同意与男方发生关系,所以阻却构成犯罪的障碍也就不存在了。

曾有女子起诉男方离婚,一审判决准许离婚,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男方冲进女方住处,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最终,男方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刑罚。

第二种情况,夫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正常。

这种情况,由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女方就没有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自然不存在性同意的前提了。

此前甘肃曾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女方迫于家庭压力,与男方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同房。分居期间,男方家人认为这是邪祟作怪,找来神婆做法。做完法后,一群亲友鼓动男方,与男方一同推开女方房门,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但由于身体原因未遂。最终,男方与多名亲友被判强奸罪,不过被判处了缓刑。

第三种情况,在特殊场合强行发生关系。

比如说,男方醉酒后,强行与妻子在公众场合发生关系。由于这种场合违背了公序良俗,超越了伦理底线,即便认为女方同意,但也不会认为女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关系。因此,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总之,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单纯感情不和,强行发生关系,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但如何符合这几种特殊情况,妻子还是可以告丈夫强奸的。

不过,即便不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话,仍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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