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时因钱少,不要了。强奸时,女方以跳楼相逼,构成犯罪中止吗?
看来这男子还真是个无恶不作之徒了。本来是企图抢钱,眼看着就要犯抢劫罪了,因为钱少不抢了,抢劫终止了,也算没有犯下大错。
这个时候,男子应该赶快逃离,再不离开,如果被抢的女子去举报的话,男子还是要被G安拘留的。
可是没想到,他却见色起意,突然又想强J这个女子。没想到女子走到窗边,以跳楼相逼,导致男子不敢继续,于是停止了强J行为。
这种情况,如果男子离开了,他的行为到底会不会构成犯罪呢?属不属于犯罪中止呢?
男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犯罪,就看这受害女子去不去G安举报了。
如果女子事后马上去报G安,然后G安根据线索查到来这个男子,那他之前的抢劫未遂行为和强奸未遂行为,都是会被追究查处的,不管他够不够成犯罪,至少拘留是肯定少不了的了。
而如果是女子不去举报,事情就这么过去了,那男子也许就暂时没事了。但是,这不代表他没有犯罪企图、不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任何时候,人们还是要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做人,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有过多非分的想法。否则,是会给自己的人生添上很多麻烦甚至是大问题的。
抢劫时因钱少,不要了。强奸时,女方以跳楼相逼,构成犯罪中止吗?
从题主叙述来看,这两个行为发生一个人同一作案过程的案例。也就是抢劫到手100元,嫌弃钱太少还给被害人,看到被害者颜值、色像很好,又生强奸歹念,被害人以跳楼寻死的方式吓退歹徒停止犯罪。
本人认为,作案歹徒如果未满14岁以下的孩子,作案中途停止犯罪,可作教育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焦点是作案是否"成功",不在于钱数额的大小。如若是成年人就另当别论了,抢劫罪主体是实施抢劫过程的成功,不是抢劫犯罪过程中认识到错误的中止、停止实施犯罪,而是抢劫成功后认为钱太少不愿意要的心理支配结果。该案抢劫犯罪成立。
抢劫性质的认定也非常重要。抢劫100万元和抢劫100元的性质等同一样的。不能以钱数额少淡化抢劫犯罪的性质,数额多少,只是在量刑上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该案抢劫犯罪成立的同时又产生强奸歹念,虽然被受害人要跳楼以死相逼,吓退再接连作案意图,虽然放弃实施行为,但己经实施作案行动,被吓停止犯罪,是犯罪终止,又不同于完全真正意义上的犯罪终止,量刑上会酌情考量。
要想从更准确意义上去考量,只有请从事法律研究专家那里寻求答案了。
抢劫时因钱少,不要了。强奸时,女方以跳楼相逼,构成犯罪中止吗?
我认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停止侵犯,不再继续犯罪,就属于犯罪中止。
抢劫时因钱少,不要了。强奸时,女方以跳楼相逼,构成犯罪中止吗?
抢钱再少,只要你抢了,也是抢劫犯。抢的钱少了,你不要,那是你的事。強奸未遂,也员強奸犯罪,都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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