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专家、媒体和律师为什么热衷于为恶人辩护?

而忽略善的痛苦。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专家,律师,媒体人,他们都是人,每个群体中,都有高尚的,普通的,和卑琐的。

人都要生活,所以都要工作,都要挣钱养家。中国人信奉的挣钱的原则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品格高尚的人,是不会贪得不义之财的。儒家就有“志士不饮资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的说法。但是,对小人来说,就不管这些,什么样的钱,都敢拿的,于是,在他们的身上,就体现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而高尚的人,是会为道义献身的。无论那个群体中做为大多数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普通人。

以律师为例,这也是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律师是通过为委托人辩护挣钱的。如果说把他们的工作看成一种生意的话,就很容易理解他们为什么热衷于为恶人辩护了。在现实打官司的双方中,一般欺负人的恶人,大都是有钱有势的。若非有钱有势做支撑,大多也不敢欺负人。在他们不占理的情况下,能在法律中找到漏洞,以减轻或者免除这些恶人的惩罚,必然会得到高额的回报。于是,为坏人辩护,就成了性价比最高的生意。引得许多人“热衷”,也就很正常了。

法律本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在一般老百姓的眼中,法律从业人员当然也应该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在司法过程中,允许原被告请律师辩护,也是维护司法的公正。对违法犯罪者的辩护也是一样,使它们所受的处罚能够恰当。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当然要尽力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但也不能罔顾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律师很容易变成“讼棍”。如果群体中这样的人多了,就会造成社会对这一群体的不信任和鄙视。

2018年8月17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一起在公安局跳楼而引发的要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情况大概是这样。

跳楼者是一位精神病患者。事发当天,他向110报警。并且还两次在电话内告诉警方自己怀疑被人跟踪,手机被人远程遥控,并且自己受到了对方的人身和生命危险,还称手机里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料。

民警觉得可疑便开始对电话来源和信息进行调查。在派出所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此人从二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中,警方在执法的过程中,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做了记录。死者的死亡,警方没有任何违反规定之处。

可是,在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民警在没有讯问场所和讯问条件下对莫某进行讯问,为莫某跳楼创造了条件。因此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并且提出要求赔偿523万元,其中包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合计 223.3 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 万元。

这起案件,我看了央视报道的视频,其中就有原告律师的诉颂理由。这个案件,在我们这些非专业的人士看来,差不多就是碰磁与讹诈。可是,律师的陈述却是有理有据。让我大跌眼镜。一个案件的辩护,当普通觉得很不合理,而律师又能讲得头头是道的时候,一定是有问题的。好在,被告的律师也很专业。他也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上执法记录仪的记录,证明民警没有过错。最后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原告当廷表示上述。这个案子,现在还在审理中。

我们且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假设这个官司原告赢了,获得了几百万的国家陪偿,律师获得的收益肯定少了不了。

前两天,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杀死刘海龙的事件刚出来的时候,不是有律师出来说,于海明的行为涉嫌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吗?当专家的意见和普通大众完全不一致的时候,一定是有些问题的。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所要求的是公平和正义,对他们来说,大概就是一桩可以挣钱的生意。

律师当中,大多还是有正义感的。做为普通人,我们希望法律从业人员都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唯利是图的“讼棍”。

有些专家、媒体和律师为什么热衷于为恶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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