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一部和德国一样的养狗法规,还有多少所谓的爱狗人士?
这个问题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养狗法”二是“爱狗人士”。养狗与“爱狗人士”这两年闹出了很多新闻。诸如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狗车的。广西玉林狗肉节上阻止商家合法经营的,以及流浪狗咬人的等等。就在前几天,还有因狗咬儿童,大人摔死狗后,被爱狗人士威胁而割腕自杀的。可见爱狗人士以及养狗的情况,已经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希望法律出面规范,是很自然的现象。借鉴外国经验也未尝不可。但非要出台一部德国一样的养狗法却是多此一举。各国文化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何必非要拿人家的药来治自己的病。
我觉得,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但仅就养狗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恐怕没什么必要。假如有了养狗法,养猫的是不是也要来一部,养猫的有了,养鸟的是否也要来一部?说白了,现在的问题,不是养狗的问题。是“爱狗人士”对狗的态度与定位,与传统的观念产生了不同。在他们的身上,明显体现出狗权大于人权的倾向。而且,这些所谓的爱狗人士,有的可能是真正爱狗的。有的不过是假爱狗,真出风头。我的判断标准很简单。假如你自己养了狗,那你可能是爱狗人士,也可能不是,如果你自己没养狗,却天天喊着爱狗,那绝对是装佯。
法律的规范,其实是规范人与狗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要告诉我们,狗到底是什么东西?它是与其它动物一样的是一种动物?还是像人一样超越于动物的?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了,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承认狗是动物,那么,就应该以对待动物的态度对待它。当然,做为养狗的人,如果你把狗当成家庭的一员,把它当成儿女或是父母,那是你自己的事,与别人无关,但你不能强求别人和你一样对待你的狗。对别人来说,狗就是动物。如果狗咬了人,必须打死它。这是中国人从古到今的规矩。
现在有一个问题,把狗也是当成动物,可是在出现狗与人的纠纷时,比如狗被打死,狗是做为主人的财产被定义的。做为财产,就有价格。比如我养一只土狗,只值几十块,几百块。而他养一只名犬,可能值几万,几十万。这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可能出现狗命高于人命的问题。我觉得,如果法律真的要规范,就应该通一定价。把它回归到动物的本性,把狗命的价值拉平。狗被打死了,是可以吃肉的。如果你的狗咬了我,我打死了你的狗,赔你的狗。你的狗咬了我,帮我治。我赔你的狗钱,应以当地狗肉的价格为标准,或以猪肉价格的两倍计算。赔了狗钱,死狗归我所有。若主人要死狗,则对方不负赔款责任。
关于爱狗人士的非理性行为,比如前几天电话信息威胁打狗者,逼的人家自杀的这些人,公安机关应该严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其中不养狗,假爱狗之命出风头,扰乱社会秩序的。除了追究他们的责任之外,还要勒令他们收养两条以上流浪狗。若遗弃,则按抛弃家庭成员的罪行处罚。
对于流浪狗的问题,其实很好解决。法律上把它们定性为动物。如果没有收养,就是野生的。和田里的兔子一样,只要没有列入保护动物。只要他们危害到人的生活,人人可以捕杀。问题就自然解决了。如果不小心打死了有主的狗,按前边所说的办法解决,即或者给你钱,我吃肉。或者你拿把死狗拿回去,我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把狗看好,是你自己的责任。
爱狗人士看了这个回答不用激动,我虽然不是爱狗人士,但我也是养狗的人。我每天花两三个小时打理我的狗。但我从来没有觉得我的狗的权利要大过人的权利。它再可爱,也不过是个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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