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2年开始交社保,现所在地是1996年开始交社保。我多交的这几年社保怎么算?
问题:我1992年开始交社保,现在所在地是1996年开始交社保,我多交的这几年社保怎么算?
实际上你问的问题是养老保险多地参保转移接续,退休时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要讲法律依据,而且涉及的法律不止一个,要结合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和个人缴费情况综合判断。你没有说明你的养老保险缴费涉及到哪些地区。我无法给你提供一步到位的精准结果,只能和你解析判断思路和依据。先来概括地说一下自己判断的结论吧,然后再具体说明相关政策依据。
一、本案例结论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你1992-1996年原工作地实际缴费年限以及1992年前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与1996后在各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为退休时的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人员退休时的工龄=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各地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各地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多地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在退休时按退休地标准计算,缴费金额低于退休地下限标准的,不补。缴费金额超过退休地上限标准的,不退。相对而言,对于原参保地缴费标准低,后转入缴费标准高的地区,计算养老金时更划算或更有利。
2、养老金个人账户
你1992-1996年的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会连本带息全部计算转移,退休时,一律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都可以连本带息转移。如果之前的工作地1998年1月1日后还有需要转移的个人缴费,则只能转移储存额,不带利息。原参保地统筹部分的缴费只能转移12%,其余会留在原参保地。
3、过渡性养老金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按退休地的政策计算过渡期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原工作地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依然有效。也就是说,你1996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都可以作为退休地过渡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如果退休地还要计算过渡期的实际缴费年限,按退休地的政策办。
特别说明:
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国的计算办法是统一的,但各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并不统一,比如缴费指数按1.0-1.4计算,按1.0,1.1,1.2,1.3,1.4计算的都有。计算公式见下图。
二、本案例涉及到的主要政策或依据政策依据一:《社会保险法》
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本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策依据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政策依据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该通知明确规定,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还规定,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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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2年开始交社保,现所在地是1996年开始交社保。我多交的这几年社保怎么算?
这是参保人员,因参保所在地变更,即由原参保所在地,转移到新参保所在地后,由于社保改革启动时间不尽相同,导致实际缴费开始时间有先有后,这成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合并计算过程中的一个实际问题。
对此情况,应以新参保地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为基准,如本题目所述,新参保地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缴纳社保,即应对该参保人员,1996年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新参得地规定执行,也就是应按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与对待。
这种做法,即将该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6年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对待与处置,这是符合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规定的,也是顺应参保地调整变更后,依据实事求是原则与实际需要,所做出的一种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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