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并没有这种相关的国际法。
所谓的“国际法”,主要指的是《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
《日内瓦公约》规范的战争行为以及参战人员、战争中平民的权益。
《海牙公约》则是不断签署的一大揽子国际法规的总名称。
如:
第1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2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第3公约:《海战公约》
第1宣言:《禁止飞行物甩炸弹宣言》
第2宣言:《禁止化学毒气宣言》
第3宣言:《禁止达姆弹宣言》
这些公约和宣言都是1899年确立的,所以有些东西看看就知道是扯淡,比如《禁止化学毒气宣言》在十几年后发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完全被当成气放了。
还有“禁止达姆弹宣言”(全名叫: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战争中从来都没能得到禁止,因为国家可以不这么做,但士兵的个人行为可管不着。
而且,如今许多新型的子弹早已通过“弹头失稳”技术,变得杀伤力不下于当年的“炸子儿”,根本没必要用达姆弹。
《禁止飞行物甩炸弹宣言》最搞笑,当年的意思是“不准从气球等飞行物上面往下扔炸弹”,可后世不管是飞艇还是飞机,明显都让这条宣言变成了玩笑。
所以,也没人敢拿1899年的《海牙公约》找不自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07年,人们继续在完善《海牙公约》这个国际法,开了个《海牙第二次公约》。
这玩意儿同样开了许多玩笑。
第1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2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
第3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第4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第5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第6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第7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第8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第9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第10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第11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
第12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第13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第14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一堆老调重弹的东西,它的本意是为日益激烈的帝国主义列强争霸创造“游戏规则”,让人们费厄泼赖一些,但帝国主义者们自己都不遵守,这不就是卫生纸么?
可以这样说,越是被所谓“国际法”限制的东西,越是战争中各大国最容易犯规的东西。
比如“飞机丢炸弹”,一战后人们本来想建立个更加限制它的法规,可实际结果是开了个会大家就心照不宣地算了。
只能说,《海牙公约》这个国际法给人类的国际秩序建立开了个头,今天1、2公约内的许多东西仍在生效,有的还转为《日内瓦公约》或别的国际公约中的内容,比如后来诞生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这个可能算是执行最到位的国际法。
此外,审判一些战犯时,西方国家也会遵循《海牙公约》的条款。
今日社会更看重的国际法是《日内瓦公约》,这个《公约》指的是1949年建立的“第四公约”以及1977年的“公约附加议定书”。
可是,正如前面所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是战争中人的权益,以及规范国家间的战争行为。
比如如何界定武装分子,战俘如何对待,平民有哪些权利,应当宣战才能开战等等。
并没有关于“疫区不能打”的规定,至少是不存在相关细则的。
国际法上关于战争和疾病达成的国际公约叫《国际卫生公约》,而背后为国际卫生法背书的机构实际上是我们并不陌生的“世界卫生组织”。
此外还有红十字会所主导的《战争与国际人道法》,但其并不是成文的法律公约,只是一种称呼,大部分内容依然来自《日内瓦公约》,或者说《日内瓦公约》本身就是《国际人道法》。
而且,虽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被视为日内瓦公约和构成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其他各种条约的“守护者”,但它不能充当警察或法官。
执法和守法的职能属于各国政府,或者准确地说是“各缔约国”(实际上《公约》有非缔约国也必须遵守的霸王条款,挺好的)。
按照《公约》的解释,没有国际法规能阻止战争,但能最大程度地让各国遵守战争,以及对不遵守的进行审判。它更多的内涵是“保护”。
与疫区相关的条款有“伤者和病者必须由控制他们的冲突一方收集和照顾”,以及“对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行为进行保护”,“战俘不得拘禁于不合卫生之地区”,“在冲突一方或非其国民的占领国统治下的平民有权获得对他们的生命、尊严、个人权利和信念的尊重”等。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也没有提到任何“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的条款,它所规范的“开战程序”之要求各国“确保和平关系的维持,不应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开始敌对行为”。
简单说就是:开战要讲规则,要有宣战声明,而且还要一点不延迟的通知给其它的中立国,在中立国们明确收到后,才算宣战成功。
所以珍珠港事件中,不宣而战的日本人才会被冠以极端卑劣的恶名。
但其实我们都懂得,这些“国际法”能不能被遵守,完全取决于各国的文明程度,以及他们对国际审判的畏惧程度。
按照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一些文档资料,他们确实会依靠各种“国际法”开路,倡导人们更多的关注贫困地区的疾病疫情,以制止地区性的冲突发生。
但这些对象并不都是国家实体,大多是一些地方军阀、武装团体,只有他们才乐于对那些混乱且疾病横生的地方感兴趣。或者换句话说,这些非法团体同样是该地饥饿疾病与混乱的滋生产物。
至少在目前的人类历史中,还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发生大规模疫情的国家大动干戈的案例(两个国家都阳了还要打仗的倒是有)。
瘟疫并非人力所能把控,例如如今的新冠。瘟疫也并非只局限于一地,比如禽流感,更不见得只感染人,比如非洲猪瘟……如果出现疫情就能拿国际法当免战金牌,岂不是太搞笑了。
倒是有因为疫情而结束战争的情况,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因为西班牙流感这最后块秤砣而熄火的。
人类应当是个命运共同体,野蛮的战争和瘟疫都应当是共同被消灭的对象。
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这种说法是正确合理的,为了防疫抗疫,对疫区不能发动战争,实行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这是合情合理正确的,这是说得过去的。可是现在的人不同了,为了利益不讲人道了,执而不顾,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而是把符合情理人道的事抛置脑后,管它疫情不疫情,要打就是要打。
对疫区不能发动战争,这个提议我赞成,可以建议由联合国规定执行。它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医院里为了救治病人不能打架,要保护病人的合法权力不受侵犯,一切都要以救治病人为宗旨,这种说法有什么不正确不合理呢?
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这种法规说法不好评论,为什么呢?因为,欧美多国支持乌克兰的武器,打俄罗斯是正确的吗?欧美就是疫区,他们发动战争打别国,别国就不能打他们吗?他们支持乌的武器不是为了和平,是引发对战争的挑衅,俄乌老百姓生活在痛苦之中,到现在已经持续九个月的战争了,乌因战争,目前断水断电,老百性痛不堪言。
美欧多国支持乌的武器不是造福,是对老百性带来的是损失和痛苦,美欧不支持乌的武器,可能俄乌战争早已经结束了。
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从字面上讲,当然正确。
尤其是是那非正义的战争,任何时候都不能发动!可是美国几乎隔三差五地频频发动战争,他要发战争不义之财,谁也阻挡不住!他才不管什么疫区不疫区的!因为拱火挑起战争的人都亳无人性可言!难民大多数都是因战争造成的!自已因发动战争造成的难民,还要用起高墙去阻挡!有人性可言吗?!(谢谢你的邀请)
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有些战争本身就不符合国际法,此时还会遵守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的国际法规定?这不是画蛇添足?
国际法规定不能对疫区发动战争,这种说法正确吗?
记得毛主席说过,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战争是政治的最高形式。只有用战争才能消灭战争!对国际法没有研究,不敢妄论,謝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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