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二战结束后是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等级的
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追究战犯责任,
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
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
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他们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被判有罪。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被无罪释放。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还详列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国民政府审理战犯,虽以“宽大”为宗旨,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但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还是严惩不贷。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处死刑。至1947年12月,中国各地共拘押战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处死刑,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处徒刑(41名无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⑦这些被判刑的战犯,大多数为宪兵,以至当日俘基本全部回国时,中国还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
作者 : 感谢我们生在这个和平的年代,愿世界没有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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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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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中就有明确的条文,来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甲级: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级:普通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级: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的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
可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作为主导的美国,却主要以发动太平洋战争和偷袭珍珠港作为界定日本战犯的基准。凡是参与策划偷袭珍珠港的抓;凡是和策划偷袭珍珠港的时任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关系好的抓。
这样的政策使得,发动太平洋战争的罪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其他战犯却得以逃脱。最典型的就是石原莞尔。石原莞尔是九一八事变的策划者,号称日本第一兵家。1945年日本投降后,本应该接受惩罚的他,却因为与东条英机关系恶劣,就逃脱了罪行。而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被无罪释放。而到1952年4月美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生效时,盟军最高司令官已经释放了所有战犯,包括没有审判的B级C级嫌疑犯,共892人。
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不过中国派遣军司令冈村宁次,因为极力配合国民政府接收失地等工作,而被无罪释放,遣返回国。令国人义愤填膺。
新中国成立后,又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至此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理工作结束。
就到这里,各位对此,是否还有其他高见?或者你们还有哪些补充,一起来探讨!!!
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二战结束后,日本的战犯等级是从犯罪的大小,损失的程度,还有伤亡的人数来划分战犯的等级。供奉在靖国神社的那些战犯基本上都是甲级战犯!罪恶滔天、罪不可赦。而日本政府一次次不顾国际舆论进行参拜,准备让军国主义思想复活。其意图明显、野心勃勃准备东山再起!所以部分亚洲国家一定要认清事实,维护国家主权,领土一点也不能少!!!
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二战后,盟国在远东地区对日本的战犯分为了甲、乙、丙三级,具体区分如下:
“甲级战犯”:犯“破坏和平罪”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或发动一种经宣战或不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日本军政领袖。
“乙级战犯”: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有“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行为”,此多为带兵将领。
“丙级战犯”: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
按规定甲级战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和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判。
二战后,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在日本东京举行,盟国共同审理,先后逮捕东条英机等118名甲级战犯,但除28人被审判外,其余全部无罪释放
与此同时,原国民政府也展开了对乙级和丙级战犯的审判,共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
新中国建立后,又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将其中45人判处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理工作,才告结束。
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正义审判,中国人怎样审判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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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
日本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诉外,其余全部无罪释放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
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
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
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
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
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以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
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他们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
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
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被无罪释放。
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国民政府审判乙、丙级战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处死刑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
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还详列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国民政府审理战犯,虽以“宽大”为宗旨,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但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还是严惩不贷。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处死刑。
至1947年12月,中国各地共拘押战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处死刑,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处徒刑(41名无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
这些被判刑的战犯,大多数为宪兵,以至当日俘基本全部回国时,中国还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
新中国成立后,又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战犯,将其中45人判处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理工作,才告结束。
二战结束后如何界定日本战犯的等级?
日本所犯的二战期间被指控的罪行,许多日本发生军事法 ,并受到军事法庭 ,按照该法律要求。帝国也违反了日本,其中规定签署的国际协议在海牙公约(1899年和1907年),如对化学武器和战俘的保护禁止使用。日本政府还签署了凯洛格白里安公约 (1929年),从而使在1937年至1945年的行动一经定罪, 危害和平 , 罪指控,这是在东京审判提出起诉“A级”战犯负责。 “B级”战犯被认定犯有战争罪行本身 ,而“C类”战犯的是那些对危害人类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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