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典型案例解答:没有DNA生物检材,但是一通电话最终把案件办成了铁案。
强奸类犯罪的特点就是案件的隐蔽性。案件证据的获取比较困难。因为强奸类案件几乎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极少出现团伙作案,嫌疑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情况几乎都是相反的。
再加上强奸罪系八大暴力犯罪之一,量刑较重。犯罪嫌疑人出于本能的就会极力否认自己的罪行。所以说办理当下的强奸类案件,侦查员大多是重证据、轻口供!一旦过于重视口供,极容易成为冤假错案或者案件后期翻供的情况。
(网络配图: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
典型案例:简要案情:
小花(化名),女,16岁,就读本地一所职校高中。因为学校距离家很近,所以小花没有选择住校。选择了走读。
每天晚上九点左右才会下课,平日里都是父母轮流接她放学。但是恰好案发当天,父母因为外婆生病的事,回了乡下。母亲再三叮嘱小花,放学后就回去。沿着大路走。不要抄近路。
小花放学后收拾好书包后,背着就出了校门。出校门前还跟学校的保安大叔打了一个招呼。一天的学习下来,小花也有些疲惫。感觉自己母亲有些过于谨慎了。虽然现在是晚上,但是当下社会治安这么好。抄个近路应该没事的。
小花哼着小曲就拐到了小路上,这条路没有路灯,但是走这条路回家要省不少路。一边哼着小曲给自己壮胆,一边加快了脚步。用手机手电筒照路看不太清楚,低头看了一下脚下的路,再抬头的时候,小花被吓得尖叫了一声……
(任何时候,尽量避免一个人走夜路)
因为就在她面前,站着一个人,小花下意识地把手机手电筒举起来照着这个人。这人穿着黑色的裤子,黑色的卫衣,卫衣的帽子戴在头上,脸上还戴着口罩。
被手机手电筒的光照照在脸上,这人很生气,抬手打掉了小花的手机。手机落在了地上。手机的手电筒还在亮着。这人弯腰捡起来地上的手机。缓慢的操作关掉了手机手电筒的电源。瞬间眼前黑漆漆一片。到这时,小花才反应过来,要赶紧离开这里。手机都可以不要了。
但是就在小花打算与这人擦肩而过的时候,这人一把抓住了小花的胳膊。小花瞬间就慌了。直觉告诉自己要张口呼救。但是嘴巴却张不开来了。黑衣人低声地威胁小花说,不要喊,你敢喊我就要了你的命。一边说,黑衣人一只手把小花拽到身前,另一只手已经掐住了小花的脖子。
此时的小花被吓着了,动也不敢动。任由黑衣人将她拖拽到小路边上,低声哀求的小花,换来的是黑衣人扇在脸上的一巴掌!小花再也不敢动了,任由黑衣人将自己玷污。自己的裤子也被黑衣人脱掉的时候撕破了。
结束后,黑衣人走之前恶狠狠地威胁小花,我知道你住在哪里,你敢报警,我就杀了你全家!说完就消失在黑夜里!有些精神恍惚,下身疼痛的小花躺在地上缓了好久,才想起来自己应该赶紧回家!回家后,父母还没有回来。
不知所措的小花瘫在沙发上等着父母回来。等了很久,父母还没有回来,小花想起刚才恶心的一幕幕。小花赶紧脱了衣服,全身上下仔仔细细地洗了澡。洗完澡后,父母也回来了。母亲感觉小花的状态不对。开口询问的时候,小花扑到母亲怀里哇哇大哭起来。
问清楚后,小花父亲马上报了警!警察一会儿就来到了小花家里。拍照固定后带小花及其父母来到了公安局。在小花母亲的陪伴下,警察详细地询问了整个过程。之后就让小花以及其父母回家等消息了。
(警察出警)
案件现有证据:
1、小花对于被侵害过程的描述;因为是天黑,加上没有路灯,黑衣人又戴着口罩,戴着卫衣帽子,黑衣人的详细面孔小花一无所知。
2、小花拐入的小路路口没有监控,离拐入小路路口最近的监控都是几百米以外的大路口;小花走出的小路的另外一头监控距离也较远;
3、小花被撕破的裤子;
(被撕破的裤子)
4、小花被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手机,事后经提取,未提取到有效指纹;小花内衣外衣上均未提取到生物检材;
5、因为小花回家后就全身上下洗澡,身上未能提取到任何生物检材;只有脸上还有隐约的被打的手指印记;
6、经医学检查,小花下身内有明显撕裂伤口。
以上证据仅能证明小花当晚确实遭到侵犯。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却一无所知。
(网络配图:医院诊断证明)
侦办过程:
受理立案后,侦查员来到小花学校门口,按照小花放学后的大概走路步伐,较为准确的实地实验了从小花学校门口到案发现场的大概步数,以便确定更为准确的案发时间。
之后,侦查员从小路两头的四个监控入手,仔细地甄别了每一个路过后可能拐入小路的人。逐一排查。排查后,走入小路的人没有看到,但是在案发前后走出小路的可疑的人有两个。都是身着黑色衣服,上身为黑色连帽卫衣。(事后经查其中一人系灰色卫衣)
经过视频追踪,很快警方就确定了两个可对象的居住场所。全部搜集该区域符合条件的男性资料后,结合当晚手机位置信息等。很快就确定了两个可疑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传唤询问后,二人均否认有违法犯罪行为。均称未碰到小女孩。
(调取监控)
于是,再次安排女性侦查员仔细再次与小花询问,细致到口罩是什么样的都问清楚了。在询问临结束前小花回忆起来一个重要细节:那就是对方虽然戴着口罩,但在小花手机手电筒照向对方的时候,小花记得对方眉毛之间有一颗黑痣。
仔细对比两名可疑人员后,其中一名叫张三(化名)的可疑人员嫌疑立马上升。因为刚好张三眉毛之间有一颗黑痣,黑痣靠近左侧眉毛眉根处!但是任凭侦查员如何讯问,张三都是一口否认。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后又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张三系外地务工人员,长期租住在本地。工作时间主要在白天。张三当晚称跟朋友一起喝酒了。喝酒的餐馆回家的路可以经过小花走的小路。但是这些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只能是怀疑。
侦查员主动放弃了获取口供的侦查思路。转而将思路放在其它细节上。侦查员立即赶赴张三家中,依法对张三的家中进行搜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张三家里衣柜中找到了张三案发当晚所穿的衣服,张三的黑色裤子膝盖处仍留有明显的被冲洗后的泥巴痕迹。
(网络配图:眉心痣)
再次审讯张三,张三依然一口否认,辩称那是自己干活时沾上的泥巴。还没有来得及洗掉。面对张三的抵赖。侦查员一时拿他没有办法了。传唤以及延长传唤时间快要到了。时间到了只能让张三回去。
不甘心的侦查员再次拿起张三的手机翻看,突然看到了案发当晚,张三在十点打出去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存的名字叫李四(化名)。
案件侦破:
侦查员立即上门将李四传唤到公安机关,李四的心理素质显然比较差。或许是知道什么心里害怕。被传唤后的李四手指微微发抖的动作都落在了侦查员眼睛里。
(正常又可疑的通话记录)
侦查员将李四带回来以后,没有立即开展问话。相反的,一直盯着李四看着不说话。李四低头好久没有动静,抬头一看侦查员的眼睛。吓得赶紧低头,双手不停地互相抠着。侦查员此时大声地喊了李四的名字一声。吓得李四打了一个哆嗦。
侦查员趁热打铁,告诉李四,张三就在隔壁的铁椅子上坐着。你可有什么要说的?李四已经被吓破了胆,赶紧澄清辩解说不关自己的事。之后李四原原本本地将张三当晚打给他电话的内容说一遍。
张三在电话里跟李四说,自己吃完饭回来的路上,还搞了一个学生,水嫩水嫩的。学生就是好吓唬,动也不敢动。
案件侦办到此,在侦查员心里已经是可以定案了。侦查员已经没有必要再与张三问话,获取张三的口供了。至少是当前没有必要了。直接审批了拘留证,依法将涉嫌强奸罪的张三刑事拘留了!
(直接刑事拘留)
小结:
类似此类旁证比较少的案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口供只能是在获取其它证据后,用来相互验证的。一旦过于注重口供,极有可能办理成为冤假错案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案件不能办理成为铁案!
没有DNA等证据,女方说强奸就是强奸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女方报案被强奸,警方就一定会立案侦查么?显然不是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也不是说随意性的只听取女方的陈述。
(立案决定书)
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件属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不属于自己管辖,有没有报案人所说的犯罪事实发生,是需要审查的。审查后符合立案标准的,经过审批后,办案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侦查。反之,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
(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其实在有经验的侦查员眼里,接受报案后,经过仔细询问以及初步的检查就基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发生。比如:女方报案说被强奸,侦查员就可以通过报案人的描述,报案人被侵犯后的细节,报案人的神态情绪等,基本可以判断出大致情况。
(刑事诉讼法)
写在最后:现如今的执法办案水准与之前已经不是一个水准了。当前法制的健全,司法程序的规范与公平已经是人人皆知了。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取得的成就。案件的公平公正已经是得到了极大的保障。这才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也达到了法律的目的,那就是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同时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所以说,单纯的一人之言决定不了案件的立案,也不会白白地让好人受到冤屈。但是审查过后,坏人也没有逃脱的可能!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参与人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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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女方阴道提取物如果检出男方DNA,只能说明二人有过性关系。最主要的还要有证据证明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或是殴打胁迫,或是有意让女方失去意识等等。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女方说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强奸案认定有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个是需要两人发生关系,第二个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至于J斑或DNA,和强奸案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只能说明两人有性关系,但是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那么也无法认定强奸。
相反,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并且违背妇女意志,即便是没有J液,没有DNA,也足以认定是强奸案。
案例 1、某甲报案称被某乙强奸。经查,某乙趁某甲醉酒进入其房间,某甲妇科检查有新鲜伤痕,某乙称发生关系时,某甲没有反对。这个案子认定的关键是受害人醉酒状态。
案例2、某丙亲属报案称被某丁强奸。经查,某丁承认发生性关系,但认为两人是“恋人”关系,且女方没有反对。但两人系邻居,某丙未成年。遂认定为强奸。这个案子认定的关键是,女方未成年,且男方明知。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女人阴道及其它阴私处提取物如果检出男人DNA,只能说明男女有过性关系。究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还是单方强行,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取证侦查[赞]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
强奸案也可能会成立。这个也是有几率的。
其他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
首先是被害人自己的描述。
被害人是证明强奸是否成立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其次才是精斑检验鉴定、 DNA 鉴定。
第三还有被告的口供
最后就是证人的说法。
这些都齐全的话,就可以确定是强奸了。
但是如果缺了重要证据,就只能等待警方在调查了。
如果最后没调查到有力证据,只能放弃了。
强奸罪是什么?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强奸的同时还会发生暴力手段。
因为强奸犯是不会好好和被害人商量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
所以女性朋友们假如碰到类似事情一定要保护好证据第一件事要先报警。
报警的同时收集证据,千万不要立刻洗澡。
等警察来了取证完毕在洗澡。
同时找一些毛发,精液这些东西,当做证据。
有意识地尽可能留存更多证据,如现场有擦拭或留有痕迹的纸巾、避孕套之类东西。
这些都是以后可以证明的东西。
最后我想说
女性朋友们最好的防护还是预防。
不论事后做什么都无可挽回了。
只有做好预防,不把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才是王道
没做精斑,DNA的检测证据说女方被强奸,这样的强奸案能成立吗?
强奸案的主体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过程。与其它的都没多大关系,只做辅助证据。
强奸罪成立的主体行为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用暴力,胁迫和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都是强奸。
这里的其它手段包括广泛。比如醉酒,熟睡中冒充丈夫情女等。
而精班、DNA的检测,是案件发生后的辅助补充证据。
比如说强奸实施对象为未成年人,只要有器官接触,罪明成里,这时就会出现未射精,无DNA的遗留可检测,一样可定罪判决。
又比如在强奸时,未遂案多未进入身体,不会留有精班,更未留下摩察可供检测DNA的物体,一样可以定罪判决,只是未遂案在判决时会从轻一些。
因此,在办理强奸案时,案件是否成立,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的手段和侵害客体是不是未成年人等。如果是这种情况,就算没有精班和遗留有DNA物体,案件一样成立。
强奸罪的行为处罚有多重强奸,是刑法中八大重罪之一,因此处罚较重,最高刑可以处死刑。
《刑法》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们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的严重性。当违法犯罪嫌疑人手段恶劣,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就是强奸案例: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因案件的性质恶劣,在当地影响较大,被高院核准死刑,并于2月1日前执行。
结束语:强奸罪是刑法中的八大重罪之一,罪行是否成立主要看事件的发生过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主体,是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范围,与是否有精班和能不能留下DNA证据无关。这此证据只是用于案件的辅助证据使用,不是做案件能否成立的主体证据。
强奸罪一旦成立,处罚很重,因此,大家应守法守纪,千万不要触犯,否则会毁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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