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女的没责任,男的涉嫌强奸,肯定进去吃牢饭了。

女的在此案中是被害者,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有人肯定会不理解。女的明明是失足妇女,怎么会没有责任呢?如果女的不是失足妇女,男的就不会来了,也就不会有强来这事了,女的肯定有责任。

这个看法是不正确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就是违背妇女意志。这里提到的妇女并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当然包括失足妇女。违背失足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此案是因醉酒引发。还有因嫖资矛盾引发的呢。甲男与乙女通过手机谈好价格之后,甲男与乙女见面。甲男见乙女长得丑,认为价格高了,便要减少费用。

乙女不同意降低费用。甲男便强行与乙女发生关系。甲男同样构成强奸罪。

至于失足妇女从事失足行为,会另案处理,该拘就拘,该管制就管制。但与此强奸案无关。

一码是一码,一案归一案。

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这句话有用。放在这,希望有人明白我的意思。

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男的想死,女的好心。在这里奉劝一下所有的年轻家庭妇女们,你若爱你的男人当他醉酒要求你性交时,你最好是拒绝他,过时加以解释,否则长期下去会得绝症,最终是人财两空。

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我个人由于有十来年的德语系国家生活经历,我就从国内外两方面来说一下:“酒后嫖娼,女方拒绝服务,男方强来,犯什么罪?”。

先说明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妓女是否合法不论,妓女被强奸报警的概率很高。再有男子如果还能强行发生关系,就说明没有醉酒到失去控制身体能力。必须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我生活的德语系国家是奥地利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妓女合法。所以男子嫖娼并不犯法,不过我在奥地利上学的时候在报纸上看到,男子醉酒状态下嫖娼是容易惹上麻烦的!当然没有禁止醉酒男子嫖娼。但是每年因为醉酒嫖娼引起的法律纠纷占妓女所有纠纷的一半以上。后来妓女在奥地利的劳工局注册的时候,甚至要求妓女尽量不给醉酒的人服务。其中就有男子醉酒后妓女拒绝服务,而男子强来的。当然妓女在德国和奥地利只要在劳工局注册就会受到保护。法律纠纷也是会告醉酒男性强奸。虽然醉酒强行发生关系,但强奸罪名成立的几率大。不过这类对妓女的侵犯,惩罚力度并不大。在国外一些体育明星甚至可以“私了”!

不过就算在妓女合法的国家,醉酒强行发生关系仍然会面临强奸指控!

在我国首先嫖娼违法,男女本身都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因此会按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处罚。第二男子醉酒强行发生关系。这个也会被指控为强奸。毕竟是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这里女子犯的卖淫罪。男子犯的嫖娼加强奸的指控。

总之醉酒强行和妓女发生关系,将面临强奸的指控风险。至于是否犯卖淫嫖娼罪就看各国对于妓女是否合法。在妓女合法国家妓女是否有在劳工局注册等因素影响。

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男的酒后嫖娼,若两个人都同意,支付了嫖资,发生了关系,属于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查处后,两个人会被拘留罚款的。

男的酒后嫖娼,女的嫌男的喝了酒,不想提供服务交易,男的强行来的话,违背了女的意愿,男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得负刑事责任。

不管男的什么罪,什么处罚,女的从事的行业是卖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会拘留罚款。若是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有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等,违反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面涉及到的罪名很多,正常的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是中间发生了其他故事情节,还会引起其他的罪刑,假如男的喝了酒,女的不同意,男的强来,有别人阻拦,打伤别人了,那男的就涉嫌强奸和故意伤害了。

这事,本来就是违法的事,喝酒了不让干,赶紧回家啥事也没有了,这一强来,等酒醒了,在监牢里哭吧。

还是别喝酒的好,喝了酒别干这样的事更好。

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先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阿丙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由于远离妻儿,加之整日从事体力劳动,疲劳孤独寂寞,养成了他不修边幅、蓬头垢面、酒精麻醉的习惯,工友们戏称他为丐帮帮主。

一天下工,阿丙像平时一样吃饭喝酒🍶,在酒精麻醉下没有洗浴就直接躺下了,但是性欲大发,孤枕难眠,辗转反侧睡不着觉。

他起来用凉水洗了洗脸,之后穿上工作服在不远处的街边溜达,他知道那里有不少从事“特殊服务”的洗头房。

他看见一家洗头房粉红色的灯光亮着,充满了诱惑刺激,顾不上矜持,径直推门而入,把打扮妖艳、穿着性感的阿媚吓了一跳,因为阿丙浑身脏兮兮、蓬头垢面、一身臭汗,穿的提溜大褂,如同一个叫花子,阿媚还以为是一个疯子呢。

阿媚没等阿丙开口就冲着阿丙怒斥:“回去洗洗再来,一身臭汗,恶心!”

阿丙气不打一处来,反唇相讥:“装什么装,我有钱,你这开店做生意,还挑三拣四的?”

阿媚泼辣小嘴👄怒怼:“不洗澡就是不行,多少钱老娘都不做!”

大概是酒精麻醉的作用,阿丙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饿虎扑食班强行与阿媚发生了性关系,临走丢给阿媚二百元钱,之后心满意足、扬长而去。

阿媚左思右想,感觉自己好生委屈,不能就此罢休,遂报警。民警按照阿媚的陈述,调取路途监控,并在工棚抓获呼呼大睡的阿丙。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相关规定,对阿媚的卖淫行为,处500元罚款。

因阿丙涉嫌强奸犯罪,遂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丙酒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卖淫嫖娼属于违反社会管制秩序、有损社会公德的违法行为,尚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故不按照犯罪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奸行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侵犯妇女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男的酒后嫖娼,女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男女各犯什么罪?

卖淫嫖娼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

男人酒后嫖娼,女的因其喝酒拒绝,男的强来,其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

有人会说,女的本来就是做皮肉生意的,男的就算是强来,也不能算是强奸罪吧?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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