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张玉环无法证明他自己不是凶手,所以他被关了二十多年。然而检方也无法证明张玉环是凶手,所以今天他被无罪释放!
被怀疑无法自证当时张家村两个孩子被杀,全村群情激动。警方对全村所有人进行排查,最终锁定了张玉环。
因为张玉环手上有伤痕,则极有可能是在行凶过程中被孩子抓伤。最让人怀疑的就是,张玉环连自己手上的伤痕如何来的,也无法辩解。这导致他成为了,最大的嫌疑人。
这一点让当时的警察,全都怀疑张玉环是这起事件的真凶。
看见警察无比慌张当警察找到张玉环了解情况的时候,张玉环显得异常慌张。
案件发生后,警察对全村人进行问话调查。然而进行到张玉环的时候,张玉环显得无比的慌张。看到警察,大部分人应该是觉得无所谓的态度。因为毕竟案子又不是自己做的,慌个撒。
然而张玉环的表现,无疑让警察认为是他做贼心虚。因此警方才会进一步扣押,深入调查。
没有不在场证明一个人行凶,必定是偷偷摸摸生怕被人看见,因此他要做好隐蔽工作。
警察在进一步调查张玉环发现,他无法给出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因为没人可以证明凶案发生时他在哪里。张玉环自己也无法用什么来证明,自己的却不在凶案现场。
因此这让警方对他的怀疑,达到了顶峰!
所以张玉环想证明自己无罪,就必须把这些交代清楚。但是目前来看,警方也无法找到一个确切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所以这个时候,张玉环被释放了。
这件案子对我等吃瓜群众来说,无疑又是一件悬案。不知道各位看官中可有福尔摩斯附体,让我们知道一个真相!
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这个问题提得好。是的,你能自证自己不是犯罪吗?
一、@英雄拒绝黄昏 替警方问一下张玉环:两个小孩遇害的时候你在哪里?谁可以证明?
二、见到警方的时候你为什么要这么慌张?
三、你手上的伤痕是怎么弄到的?
四、你和受害者家属有仇恨吗?
五、你能查清谁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吗?
这四个问题张玉环如果能证明他自己,就说明他真的无罪。
法院是以证据不足把张玉环释放的,也就是说在没有新证据之前,张玉环是无罪的。
这件事发生在村里,以@英雄拒绝黄昏 现有水平分析,这个案子一定是熟人作案,而且是受害者家人一定有什么深仇大恨,他才要斩草除根。
能对小孩下毒手的人,一定是个心狠手辣之人,顺着这些线索查下去,@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这个案子很快就能水落石出。
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问这话的人就是无耻之徒。流氓强盗恶霸逻辑!谁人会说自己杀人了?谁人都会辩说证明自己不是罪犯,除非是找死的。公安机关是干嘛的?要证明他说的真与假,就要拿出确凿证据来!
同样,我说是你杀了,你怎么证明你没有杀人?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言之凿凿也好,证人一大堆也罢,我凭什么要相信你的话?凭什么要相信那些人?我除了不信还是不信,我就是相信人是你杀的,你怎么证明?
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本末倒置的问题
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的本末倒置,不应该由张玉环来证明自己无罪,应该由办案机关证明张玉环有罪!
在这起案件中,最终在被关押9700多天后,张玉环因被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而被无罪释放。遵循的就是一个"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不说这是我囯法制建设一个很大的进步。
案件初时就疑点重重张玉环案从发生之时到第一次被判处死缓,中间动机、证词、证物、审判流程就很不合理。
动机:
根据当时警方侦破案件,移交检察院再到法院,做案动机竟然是2名受害人(张磊6岁,张翔4岁)张磊和张翔在其屋檐下玩时将阶檐上的土往下扒,对张磊打了两巴掌,张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顿起杀念,杀害张磊后又对张翔灭口。
先不说两家是邻居,往日无冤、近日无仇,张玉环为什么会对邻居6岁的孩子扇巴掌,这不符合常理。
其次一个6岁的孩子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怎么敢去反抗一个26岁身強力壮的大人,这也不符合常理。
最后,前面两点已经很不符合常理了,更不符合常理的是张玉环被6岁的孩子反抗抓破手臂,就用绳子勒死他,接着又掐死4岁的张翔。
这么反常的动机当时为什么会获得检方和法院支持?
证人证词
这个就不用说了,在警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张玉环本人的两份有罪供述;其他沒有任何证人证言指向张玉环。
物证
张玉环案物证只有在被害人旁边发现的一条破麻袋,而让张玉环被怀疑的就是因为这条麻袋的材料纤维和他家里的麻绳材料纤维成分一致。现在看来这是多么站不住脚的推断,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纤维成分一致的麻绳麻袋一大堆,家家戶戶都有。
其次既然说当时受害人张磊把张玉环两条手臂都抓伤了,那么为什么沒有从受害人指甲里提取检测到张玉环的DNA呢?还是说有人故意罔顾这个事实?
审判流程
一审后张玉环不服判决,不停上诉,直至2001 年 11 月 28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往监狱服刑,但他和家属持续申诉喊冤。
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终审该案时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且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而当时适用的 1997 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综上:如果办案机关还有那些仍然认为张玉环是逃脱了法律制裁的网友们,你们能把以上几个疑点给解释淸楚了,再让人家去自证清白吧!
最后,张玉环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查验当年遭刑讯逼供时被狼狗咬伤,为什么要被拒绝?
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如果一个人被冤枉为杀人犯,他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杀人犯。只有这样,他才能在最快的时间内,澄清自己不是有罪,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如果一个人真的不是杀人犯,应该能找到证据的。
一,可以证明自己不在作案现场。
也就是案发时,总有一个时间,如果那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刚好在别处,不可能到达案发时间。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能证明罪犯嫌疑人是被冤枉的。
二,作案动机。
每个人作案的时候都会有作案动机的。
没有作案动机,谁也不会去作案,当一个人被错误地怀疑为嫌疑人的时候,也要在这方面考虑一下,证明自己没有作案动机。对于相应的案件,作案动机也不同,所以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先要向警方证明,自己没有作案动机。
张玉环在26年前,为什么会被冤枉,现在,又把他无罪释放呢?我们看一下事事情经过。
1993年,张玉环所在的村子有两个男孩落水死亡,原来大家以为是失足落水,可是村医过来查看,细心的村医在查看孩子身上的时候。发现孩子手上和脖子上都有勒痕。这个发现,在当时如惊雷,原来孩子的家属。还以为是孩子不小心失足落水了呢。村医这个建议让他们恨从心起,到底是谁害了自己是孩子呢?当时他们马上报警,警方赶到,经过法医鉴定,确定是他杀。
当时张玉环和很多村民一样,喜欢凑热闹。后来被村里有人举报说他行为异常,经常打听案件的情况,这里我要插一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举报人?
我们都知道,不能随便怀疑别人杀人的,这是命案,这个举报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呢?他为什么要举报张玉环,是不是和张玉环也有个人恩怨,想趁机打击报复一下,这都有可能。
还有一个疑点,张玉环就算打探,这也不能说明什么呀。在农村都有这个习惯,谁家发生点儿大事小情,村民都想打探一下。何况这是命案了,就算打探也不能证明什么呀。
但是,在当时就是这个举报人,让警察认识了张玉环,警察提审他,看到他手上有抓痕,从他家搜查出的麻绳和被害者尸体上提取的相似,这里我还要多说一句,在过去的农村,谁家都有麻绳,我家那时候也有那样麻绳,大概直径有3cm粗吧,一般都是两米多长,也有三米多长的。是自己地里种出来的麻纺织的。现在我还知道怎么用麻纺绳呢?农民家里都备一根麻绳。所以张玉环家里有一根麻绳,这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去别人家,搜也会找到这样的麻绳。
我觉得警察把张玉环抓起来,最主要是他手背上的伤口,在农村,农民们干活经常会伤到手,因为手露在外面,容易刮伤或者划伤擦伤,所以张玉环被抓,再后来有了两份有罪供述。
张玉环被抓后,他首先就应该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但是那个年代条件有限。没人证明他当天都去做了什么,没有摄像头也没有手机,如果有手机,还能定位一下,看一看他当天的行踪。
我觉得,张玉环当年还可以这样为自己证明无罪,就算他和其中一个小孩儿有过矛盾,但是和另一个小孩儿没有矛盾呀,他不可能同时把两个孩子都害死。
最关键的还是手背上的抓伤,张玉环应该也对警察说了自己伤手的原因。可能他当时不知道谁把自己举报了,不知警察为什么会怀疑自己,如果知道这件事,他应该反举报,,就是他举报那个怀疑他的村民,那个村民为什么就能怀疑他呢?
那个年代科学技术有限,如果现在,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最起码,张玉还带着手机,现在到处都是摄像头。有了这些就好办了,比什么话都好使。
由渔民评张玉环案想起:你能否自证自己不是罪犯?
张玉环不可能有证据自证自己不是罪犯。一般来说,法律只能证明有罪才会宣判,证据不足情况下,证明不了嫌疑人有罪,只能无罪释放,而不是寻找证据去证明嫌疑人自己无罪,才会宣判无罪。
如果嫌疑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会寻求自己无罪的证据,只能寻找有罪的证据不足情况下,不能够定罪,就必须无罪释放。
因此,张玉环不一定能够证明自己无罪,也不需要去证明自己无罪,只要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不足,就应该无罪释放。这也是张玉环当时没有被处死刑的原因,就是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够绝对证明张玉环就是杀人凶手,所以判了死缓,就是害怕判错了,造成冤假错案不可挽回的地步,否则杀了两个孩子,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是死刑。
如果所有的案子,都用自证自己无罪来审判,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恐怕都不能够证明自己无罪,也找不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比如某个案发现场留下了某个人的脚印,只能怀疑某个人可能是凶犯,但必须还要有其他证据,只凭一个脚印是定不了罪的,这个脚印也许是某个人案发前留下的。而证明某个人无罪的条件,就是犯罪证据不足,而不是要求某个人必须要有无罪的证据。
这就是法律自古以来讲究的呈堂证供,捉贼捉脏,捉奸拿双。总之,法律主要讲究犯罪证据,而不是讲究无罪证据,如果有无罪证据自然好,没有无罪证据下,只能做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所以律师的辩护是非常主要的,红口白牙一张就说一个有罪,那是不行的,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如果按照必须找到自己无罪的证据,有些罪犯雇凶杀人,可能就会找到自己无罪的证据,所以,宣判有罪必须要以犯罪证据为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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