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题主你好,你的问题不难回答。首先,对该女子多次被坏人污辱表示同情,其次,也对该女子一味地忍让、纵使歹人一次次的阴谋得惩而深感无知,最后,男子的屡次犯罪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身感惋惜,但也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在这里两个人的行为都购成了犯罪,只是男子命归黄泉,已无法追究。而女子本来是受害者,由于没有及时报警,而采取极端的方式,自行了断,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里,自古以来,绝大多数女人都是弱者,都是需要男人的关爱和保护,对于一个弱者,往往是坏人和违法者欺辱的目标。所以,当一个女人在面对即将遭受到污辱的时侯,请你一定不要把自己软弱的一面暴露给对方,那便是感觉凭体力斗不过坏人,也应该理智的动动脑筋,采取灵活机智的思维能力,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当一切办法无计于施的情况下,那就采取保命的策略,事后,不应该顾惜颜面,做出忍让不报案的决定,让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是最错误的决断,会纵容犯罪分子继续作案,祸害良民,本文中的女子就是典型的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报警,导致自己最后忍无可忍,拿起了屠刀,尽管是受害者,也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女子多次被男子强奸,之后的一次强奸中被女子捅死(如果不被捅肯定还要强奸的),对女子来说,这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先说一个杀死强奸男负责任的案例。

十几年前,我镇有一个新场村,有一位30多岁的周姓男子,背地里人们都叫他周跛子,他患过小儿麻痹症,腿有些残疾,走路有点一瘸一拐的,不是很明显那种,还带着一根铁制的拐杖,听他们村里的人说,以前他是不用这个的,后来他用拐杖作为武器打了不少人,所以大家都怕他。

他是一个相当霸道、蛮横无理的人,经常换女朋友,看上哪家的小姑娘一定要弄到手,否则家人不得安宁。

他父亲看他东游西荡,偷鸡摸狗,糟蹋良家妇女,也经常教育他,你迟早有一天要吃亏的,可是他根本不听。

他父亲说“在外不惹事,不会被人打”,他父亲是一个卖发糕的,每天清晨做好发糕,然后到各村去卖,他用自身说法“我行走20多年,从来没被人打过”。

这天父亲卖完发糕,头破血流地回来。

儿子问他父亲,你今天在外闯祸了吗?

父亲摇摇头。

别人为什么打你?

父亲说,不知道,有两个年轻人,说他发糕不好吃,把东西全踢翻了,还打了我一顿。

你不是说,“在外不合惹事不会被人打吗?”

父亲无言以对,原来这是周跛子指使人干的。

说了他这些劣迹,接下来说他强奸良家妇女的事。

整天东游西荡的周跛子,发现邻村有一个妇女长得有模有样,便盯上了她,只要男人外出做事,就跑到她家霸王硬上弓,他是有名的凶神恶煞呀,他扬言如果不同意,就在放学路上,杀她读书的小孩,反正我是乱命一条,陈家媳妇听了,浑身瘫软下来,只有被迫同意。

陈家媳妇原想,他就是临时起意看上了她,不会长久纠缠,那知道这个周跛子三天两头的看准时机就来,而且警告不能告诉丈夫,怕他杀死自己的小孩呀,他是说出话来就能够做的人。

陈家媳妇儿做了这些事,一边内疚,一边还要防着丈夫,怕他知道,处于一个矛盾的心理,那个跛子还不时来骚扰自己,外面已经传出风言风语,有几个妇女在背后指指点点。

这天姓周的跛子又来了,陈家媳妇态度反常,严厉拒绝了他,并且叫骂你死远些,今后不要再来了,我是不会同意的。

周跛子二话不说,把女人就往家里推,举起手仗就打,“你今天不同意我就打死你,看你还要不要命”,女人被打怕了,只有忍受屈辱,由他蹂躏。

周跛子疯狂完了,陈家媳妇看自己身上满是伤痕,青一块紫一块的,以往没有出现这些伤,能够糊弄过去,要是男人回来问起自己怎么说呀?

她又羞又恨,愤怒从心中起,怒火彻底爆发了,一下子失去了理智,从厨房里摸出一把菜刀,乘他正在穿衣服的时机,照着他的脖子就一阵子乱砍,周跛子就这样被砍死了。

警察来到以后,把陈家媳妇带走了,最后法院判决,她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好在当地村民联名担保,说她是为民除害,周跛子父亲自己也表示不追究陈家媳妇的责任,这才被判了三年。

周姓农妇勒死强奸男,不负刑事责任,并作为高检的典型指导案例。

事情发生在2018年9月,周姓农妇刚在棉田打完农药,准备收拾东西回家的时候,一个男人窜进了棉花地里,荒郊野外四处无人啊,男子放肆的搂抱妇女,强行将妇女按倒在地,要实施强奸。一望无际的棉花地里静悄悄,只有妇女挣扎的动静,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妇女在挣扎的时候,摸到了打农药的软管,就往色狼的脖子上缠,然后自己逃回家中。

第二天早上,把事情报告村干部,与村干部一起到了打药的地方,发现这个男子已经死在田埂上了,于是,自己投案自首,警察把她关了起来。

最后法庭经过慎重讨论,判定女子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高检把它作为典型正当防卫强奸案例发布。

再看看本文的案例。

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强奸时,杀死强奸者。

有观点认为,女子第一次是强奸,以后的只能算通奸,个人是不认同这种观点的,有些霸道和有权势的男人,能够控制女人,以恐吓威胁的手段限制女人,你不同意不行啊!

他可能威胁到你家人的性命,也可能拍了你的裸体视频,还可能辞退开除你的工作,等等一些理由,妇女只得由他摆布。

所以我倾向于妇女不能忍受男子的蹂躏与纠缠,最后忍无可忍,杀了强奸犯。

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情况。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范围很广,对正在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无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显著特点是正在发生、正在进行时的防卫行为。

在案例一中,陈家媳妇是在强奸完之后发生的杀人行为,不是正在发生侵害时的反抗,所以她要负部分刑事责任。

在案例二中,周姓农妇打农药后准备回家,遭受强奸时,自己拼命反抗,也没有外援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自己不遭受强奸,情急之下就拿了打农药的软管缠着强奸者的脖子,如果这时候,农妇用砖头石块,甚至刀子杀死了强奸者,同样也不负责任。

在本文的案例中,这个妇女如果是事先准备了刀子,也不管色狼干没干,以绝后患,反正今天是要取他性命的,这种情况下妇女是要负责任的。

如果今天色狼来了,要强奸妇女,而妇女已经背负太多压力忍受不了,坚决不同意,色狼要霸王硬上弓,妇女以刀抵抗,这种情况下杀强奸犯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杀死强奸犯是否犯罪,取决于是否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发生时的防止行为。

现实中,防色狼还存在于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一个色狼摸了一下女性,女性就不能用刀用棒,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自己要负法律责任的。

如果他是想强奸自己,经过严厉警告,色狼有还企图,变本加厉继续欺负自己,为了反抗他,身边的武器可以随便用,如果色狼住手,自己也应该停止进攻防卫保护,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同时,向警察报案。

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这个倒霉的强奸犯也太给脸不要脸了,俗话说:“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多次强奸,那不是自己找死吗?所以说,捅死活该,女子属于正当防卫。

强奸的法律定性依据就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毋庸讳言,在是不是强奸这个关键问题上,女人是有很大的话语权,基本上就是说你是就是,其实这也是考虑到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别等诸多原因而定,其出发点显而易见就是对弱者的保护,法律的制定肯定是有其合理性。

有人说女人第一次被强奸就应该报警,这话只能说是在理论上可以说得通的,实际上由于情况的千差万别,选择不报警也是情有可原,主要原因是,一旦报警,事情暴露了,被风言风语乱传,好说不好听,如果是女人未婚以后再怎么嫁人?

强奸犯死了就死了,没人为他的死负责的,所以说,有色心有色胆的人一定要引以为戒,胆敢违背妇女意志并且一次次的实施犯罪就是死路一条。

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谢谢邀请!

从这名女子第一次被强奸起到最后一次被强奸的整件事,严格地讲只能是第一次算是被强奸,其他几次怎么说?是半推半就还是顺从?最后一次是女子不愿意再继续被男的玩弄,或者是某种目的没达到,愤而拿刀捅死了男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女子捅死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凶器一一刀,是事先就准备好了的,还是临时随手在什么地方抓起的,公安机关在侦办这起案件的时候这些都是关键问题,不问清是不好定案件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本人认为:女子的行为应定为防卫过当;过失杀人两罪名的其中之一应成立,不存在什么正当防卫一说的。

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多次”是多少?这关系到量刑标准。假设为四次并分别为对四人强奸,那已是死刑标准了!如果确属多次为强奸同一个人也至少是无期徒刑了。据次,如果此次不被捅死,该犯仍旧不会收手!甚至会强奸其他女性。文中虽无强奸该女之前的罪历介绍,已属惯犯无疑!其恶劣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属极大!因此正当防卫不受追究成立!

一名女子多次被强奸,最后一次被强奸时捅死了强奸者,女子是否犯罪?

我认为如果是被同一男子不应该是被强奸,因为第一次被强奸后你没有去报警,很可能是熟人,如果不是熟人他不可能多次强奸,最后一次强奸被女子捅死说明了她早有准备,不随心愿造成的,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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