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买不起的业主停哪儿?

“车位只售不租”涉嫌违法

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这样的情况在各个城市中都有出现过。

长租车位是很划算的方案,1~2线城市的月租金多为几百元,一年几千元的开支说低不低但也不算离谱,算下来租用十年或二十年也只是几万元的开支;3~5线城市有很多小区的车位租金就更低了,很多小区的车位年租金也不过是几百元,每天停车的成本可能只要一两元,这样算下来就更没必要买车位喽。

于是开发商又动歪脑筋了,为了回笼资金,有些小区的车位变成了“只卖不租”;一个车位的价格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二十万,开放商又能割一波韭菜,但对于业主而言这一次性投入的代价可以用于租车位几十年也用不完。算下来肯定不划算,所以两方必然会产生矛盾,那么车位究竟该是买卖自由呢,还是不租赁就算违法呢?

解读这个问题需要先区分三种车位的区别,分别为:

  1. 小区公共区域规划车位(多为地上车位)
  2. 地下人防车位
  3. 建设开发单位地下空间车位

第一类车位是不属于物业或者开放商的,小区地上公共区域其实是属于业主的, 那么在路面上设计建造的车位当然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充其量有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权限,说白了就是基于用硬件监控车辆的硬件投入,设备维护,以及人工管理的成本,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物业公司本质上就是个服务公司,它的角色不是“主人”而是“管家”,它没有资格决定业主们的共同财产的处置。

这一类车位的租赁使用方式与费用标准或是否收取费用,都应当有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第二类车位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物业或开放商,“人防”的意思是人民防空,很显然属于人防办这个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放商建设了人防工程并用于布局停车位,唯一的权限也就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而且人防车位是需要向全体业主开放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出售或附赠,包括变相的“长租”实际也是一种出售。

第三类车位属于开放商,因为既没有定义为人防车位且在地下空间建设的话,这就不属于业主的共有区域了;但是一般的小区都主要有两大类车位,分别为地上车位和人防车位,很少有小区只有开放商的产权车位。

然而就假设选择了一个只有这种车位的小区,是不是开发商说“只卖不租”就得由着开放商的性子来呢?似乎人家的财产应当由其自己决定如何处置,这并没有错。不过这些住宅区不仅要满足开放商的需求,同时还要作为保证普通住户不同需求的满足;开放商可以选择售卖车位,但是没有出售或附赠掉的车位是必须要公开的,业主要求承租的话,建设单位(开放商)不得拒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7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仅凭借这一点就足够了,不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在车位的管理上都要以满足业主需求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如何合理的经营以创造收益;所以如果遇到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首先要确定小区的车位是不是都卖出去了,之后就可以通过房管单位或者12345来解决问题了。

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

天和MCN发布,保留版权保护权利

喜欢我们的内容请点赞关注哦

车位只售不租,买不起的业主停哪儿?

1、首先,车位只售不租肯定不合适。

2、一定要解决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私下解决不了,政府就应该从制度上给予解决。

3、买了车没有地方停放,说明真的不具备买车的条件,或者说,不应该买车。

车位只售不租,买不起的业主停哪儿?

外面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