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造成受害者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罪嫌疑人都得到不起诉决定了,难道取得受害人谅解书价值不大吗?
这是一起真实案例:
来源上海宝山区检方
案件经过:2018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货车至本区某路门口,欲提前进入物流园内装货时,遭到该单位保安被害人孔某某阻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挥拳击打孔某某,致孔某某左侧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月16日,陈某某开车途径**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案被害人轻伤一级,也未认定自首情节,陈某某在获得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并且不起诉决定书中没有披露其他特殊情节。
这个案例实实在在的说明取得受害者谅解书的重要性。
本来可能要蹲监狱的行为,现在获得了不起诉。
什么是不起诉?实际上就相当于没有这个事了。
那如何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呢,其实各地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与理解不尽相同。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和检察官做好沟通,争取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谅解书是检察院写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取得了谅解书说明受害人已经谅解了你的过错,检察院当然会从宽。
谅解书对于法院判决来讲,也是很重要的参考,有谅解书,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着重考虑,并给予从宽。
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律上明确应当从宽。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看量刑指导意见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要看具体案件,有的案件谅解书作用较大,如被打成轻微伤,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被害人予以谅解,就可能转入民事赔偿结案。但如果是奸淫未満14周岁少女(明知未满14周岁),假如被害人父母谅解,一般是不可以减轻处罚的。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非常大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决定嫌疑人是否坐牢的程度。比如说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没有谅解书要坐牢,有谅解书加赔偿可以变成私下调解什么事都没有。所以你说这个谅解书的作用大不大了?还有现在很多的强奸罪的有谅解书和没有谅解书的判决相差甚远。还有一些重罪的象故意伤害致死的如果获得谅解,可以从死缓变成无期。所以说,说这个谅解书价值千金亦不为过。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究竟有多大价值?
意义非凡,作用强大。
第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决定生死。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不是刑法上的法定量刑情节,而是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成为司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当中,其作用不容小觑。
本来是要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因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弥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降低,因此,虽然仍然要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的必要,即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是所谓的“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差距有多大呢?大家都应该知道吧,死缓并不是“缓死”,基本上等同于“不死”,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便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期满后,人便被释放出来了,这个过程虽然有些漫长,但毕竟可以避免立即死亡的结果吧。
所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差距是生与死的差距,可谓世间最大的差距了吧!
第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毁财、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更是尤为重要,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适用缓刑。
如果被告人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
如果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坚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谅解的,考虑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要判处被告人实刑。
实刑与缓刑的差距有多大呢?大家应该知道吧,那可是坐牢和不坐牢的差距,比如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前者要实打实地坐上三年牢,后者是实打实一天牢都不用坐,这个差距也很大了吧!
第三,一般情况的例外。
被害人谅解只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而已,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夸大了它的作用,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心极深的被告人,即使存在被害人谅解,也不能因此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比如,某法院曾判过一个类似的案例:被告人尾随一名未成年女孩至楼道内,将女孩强奸后,为了灭口,又将女孩残忍杀害,事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了谅解。
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同类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一般,司法官遂判定被告人主观恶心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法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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