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这两个罪名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的。如果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那到了检察院改变定性的可能不大。
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
行为人随意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寻衅滋事罪的重点是在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但也要注意到,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总之,通俗的说,寻衅滋事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泄,没有特定的对象,碰上谁谁就倒霉,随意殴打。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的目的和对象非常明确,就是要致某个特定的人身体受到伤害。
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才能成罪,寻衅滋事罪则不然。
所以,到了检察院,改变定性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这两个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清晰的。而从寻衅滋事罪改变为故意伤害罪的好处也是比较明显的,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罪则是三年以下。如果真能改为故意伤害,那就要烧高香了。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警方定罪是什么,并不影响后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名的更改。
一切的依据就是证据卷宗!
一般而言,检察院更改案件定性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
原因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初查时间有限,只要怀疑存在犯罪行为,就可以提请批捕;而审查批捕同样就七天,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就会批准公安机关逮捕,这个时候,由于证据等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材料并不完善,所以定罪的罪名只是依照现有证据认定的。
而批准逮捕以后,留给公安机关的时间就相对宽裕的很多,可以侦查、发现和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
再次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看到的就是成型的案件脉络,各种证据材料齐备。那么,案件性质和触犯罪名就可能会进行更改。
而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是以主办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准!
这也不是最后的罪名,非经法院宣判,都还是嫌疑人身份,法院在宣判是也可以进行罪名的更改,一切以原审法官判决为准。
当然了,法院更改检察官公诉罪名的情况,非常非常少见!两家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大体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太可能出现认识偏差!一般这种情况都出现在有争议案件中,比如:网上流传很广的个别“正当防卫”案件!
相对于法院和检察官,公安局的法律专业素养就要差了很多,本身他们也不是干这个事的人,只要发现犯罪,虽然可以大致判断是什么罪名,但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偏差。
所以,检察院更改公安提请罪名的情况,不少见。
至于问题中,提到可能性大不大,这个完全由个案决定,根本没办法直截了当回答。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关于能不能改定性要看具体的案情。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案子的案情细节都不同。律师认为能不能改,更要严谨,不能信口开河。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公安机关)定罪的是寻衅滋事(罪),现在到(人民)检察院了,把(将)寻衅滋事(罪)改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大吗?
我以为变更“案由”是有可能性的。
本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而予以侦查预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性,故将案由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时或有可以再一次变更案由。
“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我以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殴打了被害人,被害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需变更案由,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较之“寻衅滋事罪“刑罚更加严厉!假若只追究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刑罚太轻,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不相符合。
案由的“变更”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案件审查深入而逐渐变化来确定,亦属于常规操作。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有可能。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案件的定性,不是最终的定性。公安机关定性的时候,在立案侦查的时候,是根据案件的初查情况,决定以涉嫌某某犯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以后,根据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决定以涉嫌某某犯罪移动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涉嫌的罪名。
寻衅滋事过程中可能涉及伤害他人。如果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等主观故意,可以变更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
当然最终的定罪以法院为准。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好问题!现实社会常有!
同样是打人,以造成一个人轻伤为例,寻衅滋事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伤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重自见,区别很大!
该问题规范的表述可以是公安立案时是“寻衅滋事”,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是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阶段,涉嫌罪名“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这个问题,好有一比。比如问一个人这道菜味道如何?他还没吃,如何知道?!
所以说,“寻衅滋事”能否改变为“故意伤害”,关键是看案件事实!而不仅仅是看你检察院是否有人。
当然,有了也不是坏事,虽依法办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人可以很好地依法沟通案件事实,这个大家都懂。
一、首先,公诉案件,公安立案时的涉嫌罪名,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改变。
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检察院改变公安立案罪名的法律授权: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依法可改。
当然,最终的罪名,依法还得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这是后话,在此不表。
二、“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还是可以改,这是程序问题!
实际上能不能改,这是实体问题!也就是案件事实问题!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表述不同,内容当然不同。冠冕堂皇的专业术语不接地气,我们尽量通俗说明:故意伤害是“谁惹我我打谁”,寻衅滋事是“看不顺眼就开打”。
以打人为例,“故意伤害”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被打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往往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殴打伤害无辜,恣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一言以蔽之,简单点说,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就是“耍流氓”。
所以说,无缘无故无根无据地要把“耍流氓”的行为变成故意伤害,开个玩笑,有点“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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